浅析霍小玉的悲剧结局成因

  摘要:李益之于霍小玉一如元稹之于崔莺莺,如果我们把它们的悲剧结局仅仅归因于男主人公的始乱终弃,负心薄情,未免过于武断。结合作者所处的时代,我们不难发现,霍小玉的悲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有个人的原因,更有社会的原因。

  关键词:霍小玉;门第;悲剧

  蒋防的《霍小玉传》为我们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陇西进士李益与霍小玉相恋,得官后,聘表妹卢氏,与小玉断绝。小玉日夜思念成疾,后得知李益负约,愤恨欲绝。忽有豪士黄衫客挟持李益至小玉家中,小玉誓言死后必为厉鬼报复。李益娶卢氏后,因猜忌休妻,“至于三娶,率皆如初焉”。作者同情霍小玉的悲惨命运,谴责李益的负心,爱憎分明。霍小玉因爱而生,为爱而死的悲剧,在引发我们的同情之余,也提醒着我们去思考,是什么造就了霍小玉的悲剧命运。

  一、社会原因

  唐代的门阀制度虽然不像南北朝那样严格,但社上层与平民之间的鸿沟仍然是难以逾越的。唐代笔记小说《隋唐嘉话》载:“薛中书元超谓所亲曰:‘吾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五姓女”即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范阳卢氏、陇西李氏、赵郡李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皆勋贵世家,起初是不肯降低标准与他姓通婚的,后来朝廷禁止七家自行姻娶,才不得不降低了择婿的门第标准。薛元超的夫人是个郡主,唐太宗的侄女,可谓皇亲国戚,但在他的心目中,与皇帝攀亲居然比不上与五姓结亲尊贵,实在也让人觉的不可思议。不过,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门第观念对唐朝婚姻的影响有多大!

  初唐时,皇族为了防止高门氏族凭借婚姻关系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势力,曾禁止显赫的“七姓十家”世族联姻。《新唐书·高俭传》记载:“(高宗)有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婚);三品以上纳币不得过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为归装,夫氏禁受陪门财。先是,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宝等为冠。其后矜商门地,故《氏族志》一切降之。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其后天下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皆称‘禁昏家’益自贵,凡男女皆潜湘聘娶,天子不能禁,世以为弊云。”所谓“天子不能禁”,正反映了高门世族势力的强大。

  陈寅恪在《元白诗笺证稿》同样认为唐代社会承袭魏晋南北朝旧俗,以一个人的婚姻和仕途评量人品的高下,“凡婚而不娶名家女,与仕而不由清望官,俱为社会所不齿”。

  以上种种说明了唐朝婚姻是典型的封建婚姻制度,看中门第,讲究“门当户对‘。而《霍小玉传》文章一开始,鲍十一娘向李益介绍霍小玉,”故霍王之小女,字小玉,王甚爱之。母曰净持--净持,即王之宠婢也。王之初薨,诸弟兄以其出自贱庶,不甚收录。因分资财,遣居于外,易姓为郑,人亦不知其王女。“这概括了霍小玉的出身和卑微处境,第一,她是被人驱逐的贱庶之女。第二,娼妓的身份。在唐朝这个等级制度十分严格的社会,她的出身必定造就她终生的悲剧。《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即疏,何宜配合。”这就说明只有本阶层的人才能互相通婚,霍小玉属“贱”,李益属“良”,阶层十分明显。另外,唐朝的选官制度也将霍小玉与李益分隔在不同世界。《册府元龟》记载,唐朝选官时,应选之人须先将自己的姓名、籍贯、父祖官名、内外族姻等情况,具状交郡,由郡呈尚书省审核,并明文规定刑家之子和工贾殊类之徒,均不得应选。娼妓便为“殊类”,霍小玉与李益相识之时,李益正“进士擢第,其明年,拔萃,俟试于天官。”如果李益不顾一切与霍小玉成婚,那他必定是自毁前程,而且将会殃及子孙后代。

  以上说明,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是造成霍小玉悲剧的根本原因,在那个年代,所谓的自由恋情是不被当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所允许的!

  二、霍小玉自身的原因

  狎妓冶游是唐代士大夫的生活方式之一,唐代的妓女很多,如长安平康里的妓女,经常为举子和新进士所追逐,孙棨的《北里志》有详细的记载。有些贵戚豪族为了声色之好不惜一掷千金,青楼名妓则借此享受贵族的生活方式。正因为这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决定了妓女不能有真正的爱情,只要嫖客的囊中金尽,妓女就应该预制了断,另寻出路。退一步说,即使他们有爱情,也不可能有婚姻。孙棨在《北里志》里记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有一个叫宜之的妓女,长得很美,还有点文才,孙棨很赏识她,赠给她不少诗。宜之愿意委身于他,但不能如愿。孙棨记下了这段往事,十分感人。

  宜之每宴洽之际,常惨然郁悲,如不胜任,合座为之改容,久而不已。静询之,答曰:“此踪迹安可迷而不返耶?又何计以返?每思之,不能不悲也。”遂呜咽久之。他日忽以红笺授予,泣且拜,视之,诗曰:“日日悲伤未有图,懒将心事话凡夫。非同覆水应收得,只问仙郎有意无?”余因谢之曰:“甚知幽旨,但非举子所宜,何如?”又泣曰:“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未及答,因授予笔,请和其诗。予题其笺后曰:“韶妙如何有远图,未能相为信非夫。泥中莲子虽无染,移入家园未得无。”览之因泣,不复言,自是情意顿薄。

  这一个小故事很足以说明唐代妓女的地位卑微和命运悲惨,尽管她对孙棨一片痴情,但是不可能“移入家园”。孙棨给宜之的回答是坦率的。霍小玉对此也有充分的认识和适当的估计,因此在定情之夜,忽然流泪对李益说:“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今以色爱,托其仁贤。但虑一旦色衰,恩移情替,使女萝无托,秋扇见捐。极欢之际,不觉悲至。”这时李益“引谕山河,指诚日月”地和她订立了盟约,“誓不相舍”。过了两年李益登拔萃科,得官赴任。小玉在送别时又一次清醒地指出:“以君才地名声,人多景慕,愿结婚婿,固亦众矣。况堂有严亲,室无冢妇。君之此去,必就佳姻。盟约之言,徒虚语耳。”然而她还是对李益寄托了一线希望,提出了一个极低的要求:“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

  霍小玉虽然对自己的处境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但依旧“明智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到黄河心不死,不见棺材不落泪”!可以说是太天真了,观其所言就是一个十足的沉溺于爱情的无知少女。缺乏足够的理智,认识现实却不愿面对现实。这一点,霍小玉远不如《李娃传》中李娃,李娃对狎客与妓女的交往及其结局充满了理智思考。因此李娃能够在所谓的爱情的掩盖下与老鸨演双簧诓骗荥阳生。缺乏理智是造成其悲剧的又一原因。

  三、李益的原因

  李益是一个积极仕进的人,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当时的世族大家,李益对对自己能否婚娶霍小玉应该是心中有数的。因此李益之爱霍小玉,多在“重色”。两人初次见面时,玉乃低鬟微笑,细语曰:“见面不如闻名。才子岂能无貌?”生遂连起拜曰:“小娘子爱才,鄙夫重色。两好相映,才貌相兼。”面对霍小玉的担忧,李益几乎是脑子一热,狂拍胸脯,轻下誓言,满口答应。但是,其连小玉所要求的八年之爱都没有做到。

  恩格斯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又说:“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唐代的高门土族也是如此。李益顺从他母亲的意志,和“甲族”卢氏结婚,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这是当时的婚姻制度和门第观念所决定的,不能完全由李益个人负责。但是李益对这件婚事根本没有抵制,对霍小玉丝毫没有留恋,连一点同情和歉意都没有,一分手就翻脸无情地抛弃了她,那就无法原谅了。《霍小玉传》一再用旁人对霍小玉的同情来反衬李益的薄幸,如卖玉钗时引起老玉工的伤感、延先公主的悲叹。又如李益的表弟崔允明给小玉传递消息,密友韦夏卿对李益批评劝戒,正如作者所概括的:“风流之士,共感玉之多情;豪侠之伦,皆怒生之薄行。”霍小玉的悲惨结局,李益个人应负主要责任,所以引起了公众的愤慨。

  面对不平等的封建门第制度,作为弱者的霍小玉尚可敢抗争一下,为了能求得自己的幸福生活,不惜委曲求全,可是李益一到家就接受了母亲为他选定的表妹卢氏,并没有说一句推辞的话,甚至还四处去借债作聘礼。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与原谅。李益的懦弱与薄情自私也是造成霍小玉悲剧的原因!

  综上所述,社会,家庭以及李益与霍小玉自身的原因共同造成了霍小玉的悲剧命运。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扼杀了自由恋情生长的土壤。在那个年代所有的抗争都是徒劳的,这一切难免让人唏嘘叹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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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钦若杨亿.《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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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珏.《唐宋传奇说微》四川教育出版社2013

  [6]程毅中.《唐代小说史记》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7]石麟.《传奇小说通论》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

  [8]王汝涛.《唐代小说与唐代政治》岳麓书社2005

  [9]陶慕宁.《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东方出版社1993

  [10]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三联书店2001

  范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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