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调处法律机制的构建

  •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
  • 关键字: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
  • 发布时间:2015-01-08 16:09

  [摘要]医疗纠纷是当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医疗公信力较差;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是社会纠纷中的一种,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并努力构建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机制,将其引入法律途径依法处理。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活动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也多种多样。客观上,目前的医学水平无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主观上的原因也在导致着医疗事故的频发。如,德国某医疗保险公司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德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约19万起,致死人数将近19000人,报告认为德国医疗事故死亡率高于交通事故丧生率,而其中意想不到的和本可避免的医疗事故数量更高,每年大约平均发生36万至72万起。无论是对医务人员还是患者来讲,在当前中国的医疗体制和科技水平下,都在承担着医疗风险带来的相应损害,医疗纠纷的不当解决也严重影响着医疗事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该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构建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就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部分。同时,各地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也纷纷制订了地方政府规章,如《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但当前这些有关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规定尚存在不统一和有待完善之处,所以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还是更愿意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截止到目前,我国共建立了3,396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政府财政支持。2013年,全国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如,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13年成立以来,共受理调解医疗纠纷35件,调解成功率为93.8%,协议履行率100%。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在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构建方面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的专家队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来自于医院,在组建调解队伍时,我们应考虑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还要建立专家库,在处理纠纷时要有专家的介入。专家库的成员要有来自医疗机构的权威和法律、保险方面的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每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医学和法学两个专家库,共有152名专家为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二)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系

  目前,各地开展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都是免费为医患双方提供服务的,其经费来源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宁波开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保障。我们可以借鉴宁波的做法,由财政加以保障。

  二、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建议

  医闹和医疗纠纷久调不决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责任的分担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存在争议。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如宁波市自2008年起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按照《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缴纳一定保费,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日前,国家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医疗事故责任险,它不仅有利于医疗事故中的病患及其家属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医疗事故中医院尤其是当事医护人员的经济负担。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已建立了非强制性的医疗事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非常愿意提供该保险项目,但医院参加的不够踊跃。主要是在保费的承担上,院方要为全体医护人员缴纳保费的话,负担较重。而且经核算后,院方宁愿选择赔偿,也不选择投保,因为投保的费用远超过其每年用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所以,要建立强制性的医疗事故责任险,还需要对保费的负担问题加以重新核算,尽量公平合理,以调动院方投保的积极性。

  三、对医疗纠纷调处预案工作的建议

  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做好医疗纠纷调处的预案工作,确立纠纷发生后的工作程序。如,在纠纷发生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诉讼、自愿协商和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人民调解的方式,调委会就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从专家库中确定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专业医疗人员、律师、保险业务员和调委会工作人员一起从事调解工作。在纠纷调解时,专业人员要直接面对患方,剖析讲解医院方在诊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医疗技术和法律定位,特别要讲解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什么该赔、什么不该赔、该赔多少、为什么赔等,一条条给医患双方算“明细账”。同时要明确调解的时限,避免久调不决。

  总之,无论是医闹问题,还是暴力袭医问题,应当找到病根,从根源入手,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当前我们要恢复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可以从制度上加强管理。如:建立网上会诊制度,以解决医疗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建立各专科医生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生参与网上会诊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年终考核指标之一;建立药品的医院与药店联网统一售价制度,以解决医院利用其垄断性,抬高药品价格的问题。再如,针对如何避免过度医疗的问题,可以构建治疗方案网上公开制度、过度医疗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同时,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也要探索医患纠纷解决的良好途径,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对于医疗纠纷“三调解一保险”体制的建立,应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医患纠纷解决的有效方式。

  孙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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