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革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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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3:42
【摘要】2015年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案和办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对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变。选任条件的改变进一步强调了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功能定位。而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革与中国社会继承的传统长老社会息息相关。
【关键词】选任条件;长老社会;文化格局;功能定位
一、背景简介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试点法院名单也同时公布。
《方案》中改革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强调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这对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人民来说,扩大了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二、选任条件改革目的
《方案》中明确表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该做到尽可能地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比例结构和尽可能地吸收普通群众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本次改革期望更进一步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也期望能够改变绝大多数法院形成的“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消极现象。
然而,根据该明文规定的目的,《规定》和《方案》为何选择了作出现在所呈现出来的改变,即改革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的设立的用意为何?
三、改革以长老社会为基点
1、现代社会仍存留着长老社会特征
中国的社会一直未破除一种历史传承至今的深深植根于民众性格的“民族性”,即费孝通所指出的“文化格式”的概念。中国的现代社会仍旧保留着所谓的“乡土社会”1的生活格局和习性,无论是已经暴露出的还是隐藏着的。
我们不难看出,当今中国社会依旧存留传统文化影响下的长老社会的特征。中国的任何团体都是个延续性的事业群体,不仅是农村,所有的中国人无论到哪里都会选择聚居生活。并且自然聚居形成的不同的集体都会自发地产生出“同意权力”,所以中国的社会隐藏着对君主的横暴统治的抵制。但是该形成的集体中的人们不会是呈现出完全的民主状态,因为除却“同意权力”,还有一种“教化权力”的存在约束着中国社会。教化权力可以理解为是民族传统德性的植根于心的状态,本人认为其概念与西方自然法学派主张的自然权力有相似之处,即其非人为的规制而是凌驾于社会规则和个人行为准则的约束社会成员的自然道德。就如亚里士多德主张的“城邦优先于人存在”,并不是时间上的优先而是目的上的优先,“教化权力”同样具有其本身的优先性,是不能被人约束和动摇的。
中国的民众其实内心都有“无讼”的倾向,大多数人在遇到难题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找领导”,正是因为如此信访成为中国特有的制度“特色”。不得不承认,很多时候一个有足够生活经验的一般民众的劝导比法官的判决书更有权威更能使人信服。中国人民已经有了根深蒂固的“文化格局”,改变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中国的社会无法适应打破一切的大跃进,有张力的社会秩序才是中国社会需要的,也是中国制度设计必不可少的。
本人认为本次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制度改革,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识或无意识都是以上文所提及的传承的“文化格式”、长老社会为基础而进行的。在某一程度上是对此种社会状态的迎合。
2、陪审员的功能定位
应对措施存在的合理性是如何在本次改革中的体现与陪审员的功能定位有关。
首先,法官是受过专业法律理论教育的精英群体,但是同时精英的思维模式是被改造过了。就像迈克尔桑德尔所说的,接触了理论学说后会发现对简单的问题产生疑问和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现象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是不可取的。面对贴近生活的案件时此种困境得到更加明显的体现。
中国的陪审制度虽不同于美国等国家的陪审员制度,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中国的陪审制度期望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起到对法官的弥补作用。法官是法律逻辑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主导人,而陪审员则利用其生活的经验和履历,即常识常理常情使得法官的工作更加准确高效的进行。
再者,法官被认为是社会的精英,其判决结果很可能无法通俗地传达到当事人处,导致社会一般民众对法官结论的偏见。类似于一般人看待书呆子的状况。而这时候陪审员的作用就是将法官想说的话“翻译”成大众都能满意地接受的语言,即把解决方案准确通俗地传达给一般民众的当事人。
3、改革立足于社会特征
为了尽可能地发挥以上这两种功能,就必须让陪审员制度“因地制宜”。陪审员的选任年龄要求的提高和学历的降低,尤其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的例外规定,都强有力地证明了陪审员选任对象更加倾向于具有道德影响力和社会生活经验的群体。社会现状反映,越是不发达的地区,其保留的长老社会的特征也越明显,制度的适应的也更加重要。
中国民众基于一种内心信服使陪审员能够更好地发挥常识常理常情的作用。内心信服则来源于长老社会的中心。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革高效地将长老社会的权力结构引入了法庭的审理之中。
一切改革若是脱离了社会的现状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即使中国社会正在大力地推进法治,但是我们仍旧无法否定中国社会保留的长老社会的本质特征。本次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包含的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革则是无意识地迎合了这一现状,并默认将长老社会作为了改革的一个基点。
注释:
1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王铭铭、杨清媚.费孝通与《乡土中国》[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
[3]曹燕.中国的秩序与变迁——《乡土中国》的诉说[J].法制与社会.2010(03)
文/蔡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