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分析“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的“监控盲区”问题,并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办案质量。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盲区;两个证据规定
为了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有力打击贪污贿赂的刑事犯罪,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两个证据规定”自施行以来,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增强了办案干警的人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二是规范了取证程序,提高了取证质量;三是树立了反贪干警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执法者形象。尤其是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及对取证要求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部分,也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合法性作了较为详实的规定,保障了对被告人的依法审理,避免冤案错案的产生。
“两个证据规定”紧跟我国依法治国的时代步伐,符合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两个证据规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能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提出质疑。这种质疑并不是对录音录像技术上的质疑,而是对录音录像“监控盲区”的质疑。所谓的“监控盲区”,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的一段时间,我们可称之为“讯问前监控盲区”;二是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突然断电且断电时间短的情形下,这时同步录音录像已停止工作,而要待来电后才能启动同步录音录像继续讯问。我们可以把断电的这段时间称之为“讯问中监控盲区”。在以上两种“监控盲区”,很难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如果办案人员在“监控盲区”利用暴力或暴力威协等非法手段逼迫、引诱犯罪嫌疑人就范,迫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后“如实供述”,则会形成“先逼后供”的现象。而且,在今后的庭审中,被告人也会利用“监控盲区”大做文章。
下面对这两种“监控盲区”作具体分析:
一、“讯问前监控盲区”
“讯问前监控盲区”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检察院讯问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至第一次被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前的这段时间,属于“讯问前监控盲区”;二是办案人员到看所守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在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室至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开始前这段时间,也属于“讯问前监控盲区”。在以上两种“讯问前监控盲区”,办案人员都有可能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落网”,然后再开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讯问。这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已受到逼供或诱供,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已能“非常合作”地配合办案人员“如实供述。
二、“讯问中监控盲区”
无论是在检察院的第一次讯问中,还是在看所守的提审中,都有可能产生“讯问中监控盲区”。这种“讯问中监控盲区”的产生,有的是因意外故障断电,有的可能是人为断电。而人为断电是最有可能发生“先逼后供”现象的。因为人为断电的缘由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不“配合”办案人员,而促使办案人员利用人为断电来制造“讯问中监控盲区”。
基于以上原因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影响了法庭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虽然“两个证据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方面作了规定,但在规定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的同时,却没有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也没有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上述线索或证据的程序作出规定。从而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实践操作中不可避免地碰到种种障碍,最后导致无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侦破及公正审理,应进一步规范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际操作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防止“监控盲区”的产生。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赋予犯罪嫌疑人“有限沉默权”,铲除滋生非法取证行为的土壤。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以上各种“监控盲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未启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2、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监督各个办案环节。吸收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即可以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办案,也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地使用“有限沉默权”。
3、赋予监守部门监督办案的职能,监督办案人员在提审时依法办案。监守部门在办案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应督促办案人员尽快启动同步录音录像;在办案人员结束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督促办案人员尽快通知监守部门收押。监守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作好提审及收押的时间记录。只要监守部门登记的提审及收押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基本吻合,则可以防止“监控盲区”的产生。
4、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的调查取证实体权利及进一步规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使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在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应发挥人民监督员和监守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相应的实体权利,进一步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从而最大力度地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防止因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滥用“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而使庭审陷入不必要的“证据纠纷”中,最终保障案件顺利公平公正地审理,节约诉讼成本。
文/王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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