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法治思维,法律意识
  • 发布时间:2015-10-11 16:44

  法治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不仅需要好的法律,更需要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信仰,需要法治思维的普遍养成,而这恰恰是我国领导干部所欠缺的。

  一、法治思维能力的内涵

  对领导干部来说,法治思维能力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法治思维能力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它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自觉地把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理念纳入到决策、执法和措施中去,正确处理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的关系,让法治思维成为惯性的思维方式。第二,法治思维能力的基础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基本价值标准,离开了宪法法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就会失去方向和依据,也就谈不上法治思维能力。第三,从逻辑顺序来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大体包括三种能力:一是以宪法法律为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二是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对问题进行评判的能力;三是以宪法法律为工具,对问题进行处理的能力。其中分析能力是前提,评判能力是关键,处理能力是结果,三者共同构成法治思维能力的有机整体。

  二、当前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

  1、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普遍欠缺

  一是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律话语。一些领导干部的话语中,明显暴露出法治因素的短板,在生活中本应该体现法治的地方却充斥着政治话语,明显带有人治的色彩。二是领导干部对法治的主要内容之一“程序正义”依然怀着本能的抵触情绪。程序变成了走过场,很多重大的项目出台前的听证会、论证会都流于形式,这就导致出台的项目往往缺乏科学性、稳定性、长远性。三是领导干部不懂得在应急管理中积累法治经验和法治权威。在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过程中,热衷于“花钱买平安”,追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掌握。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呈现出碎片化状态,缺乏对法律的系统性认识。对法治的认识也只停留于表面,在工作中对法律的选择和执行主观随意性较大。

  2、中国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无法可依”问题并未解决。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无法可依”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在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依然空缺,比如至今未出台《新闻法》、《宏观调控法》、《行政程序法》,而网络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权利保护及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度建设较为滞后。二是立法质量不高。因立法质量不高导致的法律不可依的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三是法律缺乏稳定性。在我国因改革创新随意突破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政策朝令夕改,同样的情形得不到同样的对待,这就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还增加了纠纷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无法成为最后一道防线。

  3、中国的法治环境差强人意

  一是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机制及问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对干部进行考核、选拨、任用方面依然存在与法治精神不吻合的地方,与法治思维的养成不相适应的方面。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存在着重经济发展、重稳定,轻法治现象,没有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相互关系。二是仇官、仇富的心态较为严重。我国社会普遍弥漫着仇官、仇富及其他形式的焦虑心态,这既构成了倡导实质法治的思想基础,也成了实施形式法治的思维障碍。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路径选择

  1、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首先要从法治思维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开始,这就要求:要完善立法体制,逐步解决部门主导立法的问题;提高立法层级,有效化解法律冲突的问题;依法科学立法,合理配置权责利的问题;尽快完善重点领域立法,使人民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通过各种方式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2.1 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的学习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实现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学习,不仅要熟悉掌握法律知识,还要深入理解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法的原理,不仅要知晓法律授予的权力,还要知道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程序是怎样的,从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2.2 不断改进普法的方式。建议在普法教育中借鉴吸收现代培训方法,将传统的讲授式与现代的案例式、研究式、体验式等方法灵活运用,最好选择经典的或者最新的,能够折射重大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的中外案例,进行系统的法治教育。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的实效。

  2.3 逐步增加法律人在干部队伍中的比例。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基本上是受过较为完备的法律专业训练,养成了法律人的品格,积累了法律的技巧,具有法治的信仰,若能提高这类人在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将会在整体上改变干部队伍法治思维运用的能力。

  3、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3.1 促进领导干部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的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领导干部还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使得任何人都不敢懈怠和放纵。

  3.2 加大问责力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其实给我们释放的信号就是要完善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通过问责机制来督促和约束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4、完善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机制

  目前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主要因素不仅包括主观认识不到位,对于基层领导干部来讲,考核、晋升指标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因此,必须优化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考核、晋升环境。要在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增加法治的权重。要把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指标逐渐转移到依法提高公共管理和基本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

  文/蔡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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