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活动中,手语翻译人属于诉讼参与人,承担为聋、哑犯罪人员进行翻译的法律职责。为了严格司法,司法机关应结合本地区办案实际,制定出适应本地区情况的手语翻译人管理规定,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手语翻译;对策
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经常遇到一类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聋哑人。由于聋哑人自身的缺陷,导致办案人员不能直接与其交流,只能通过手语翻译人来实现“对话”。因此,手语翻译人的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养,不仅影响的案件能否依法办理,而且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包括手语翻译人在内的翻译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但对其权利义务的范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直接言辞原则将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会更加强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作为参与庭审的手语翻译人,相关制度亟需完善。
一、目前手语翻译制度存在的不足
笔者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做初步总结如下:
1、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的程序有待规范。
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通常对该翻译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明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手语翻译人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来,只是协助办案人员完成讯问、询问程序,其定位不是很清晰,造成他们并没有从内心确认自己是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诉讼义务。翻译人员很多以获得劳务报酬的心理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责任心不强、甚至“拿钱了事”的心态也是存在的。
2、能够胜任刑事诉讼的手语翻译人十分短缺。
2007年1月,手语翻译师才被列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一种新型职业。此后,中国就业促进会手语实训基地才推出中国手语翻译能力实训和考试认证。目前,办案中所聘请的手语翻译大部分来源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和社会上其他部门的人员,翻译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也不高。同时,办案人员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
3、手语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翻译人属于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但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目前只有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对翻译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其罪状内容描述比较模糊,不是很具体,缺乏操作性。
二、建议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手语翻译人的聘请流程比较随意,监督工作不够。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制定一个地区范围内的手语翻译人的具体规范。
对检察机关而言,在没有与公安机关、法院联合制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应出台关于手语翻译人的管理规定,应提到日程上来。可以由地级市级检察院牵头、各个基层院参与,成立翻译人才库管理办公室,专职管理本辖区内的翻译人员,当然包括手语翻译人及其他翻译人员,就手语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资格准入、专业水平、聘用程序、报酬支付、责任追究、人员管理等方面详细规定,最大限度发挥手语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2、建立手语翻译人才库,由市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严格准入和淘汰机制。
我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为刑事诉讼参与人,对手语翻译人也须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专业水平资格、诚信评估及违法违纪调查,最后进行准入专业水平及法律知识考试,确保素质高、专业好的翻译人进入人才库。办案机关可以向人才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共享资源,方便司法机关办案。
3、不同诉讼阶段应选择不同的翻译人。
侦查机关的翻译人员之前多次参与讯问,对于案件事实,已经产生了一定的主观认识,或多或少会影响后续的讯问。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环节,应该另行聘请其他手语翻译人负责翻译,保证翻译内容的客观性。
4、规范手语翻译人的业务管理。
为保证翻译人员的水平适应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由司法机关应联合手语翻译人人才库的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翻译人员对其翻译水平、法律知识、如何正确履行翻译职责等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使翻译人员不断适应刑事诉讼的要求。
5、制定书面的《翻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制定书面的《翻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始翻译前有手语翻译人署名签字。其权利,如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的权利;阅读、修改其翻译内容的笔录的权利等等。其义务,如实进行翻译义务;依法申请回避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义务。
6、进一步完善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仅在我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中有所涉及,但责任形式单一,也不利于手语翻译人的积极性,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责任追究方式,如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翻译人专家库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文/范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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