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避险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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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5:29
【摘要】紧急避险是我国法定的正当行为,是排除现实犯罪构成的法定条件之一。虽然实际中紧急避险造成了案件相关人员一定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但是却因此保护了其他更大的合法权益,行为上不具有危害性,所以行为人不仅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应当由此受到法律的鼓励和支持。法定的紧急避险的条件是认定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司法实践中判断的首要步骤。
【关键词】紧急避险;成立条件;国内立法;国外立法
一、绪论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我国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制度是排除犯罪的法定条件之一,因为紧急避险虽然造成了一定合法权益的损害,但是却因此保护了更大的合法权益,行为没有危害性,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对于紧急避险的条件的认定在实践中却有很大的争议,由于观点的不同又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同。
在论文《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一文中,作者张芳认为当所侵害的法益与所要保护的法益相同或相等时,虽然无法适用“法益权衡说”的观点,但仍然可以从“法益侵害”理论的角度找到该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即从社会整体法益来讲,为了避免一个法益遭受损害而牺牲另一个相等或基本相等的法益的行为,最终相当于既未侵害也未保护,对社会无益但也无害,充其量是一种没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不应认为其具有违法性而对其定罪处罚。
由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具有极大争议性,众说纷纭,而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又不言而喻,探索如何使其正当性成立势必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部分。本文将从紧急避险的概念出发,解释紧急避险的性质和分类;从七个方面来分析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指出我国紧急变制度的弊端与缺陷并总结。
二、紧急避险概述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基于“危急时没有法律”的理念而产生的。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的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可能带来的某种危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的性质
紧急避险是存在于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紧急的状态下,很难使两种合法权益并存,法律无法同时保护这两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当出现一方为保全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另一方的利益的情况出现时,对此人的行为一般不加以惩罚。紧急避险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一方面,如果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权利行为,那就说明对方有忍受此行为侵害的义务,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还有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表示如果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上的权利行为,可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却是他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在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还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那说紧急避险是权利行为显然是不成立的。可如果说紧急避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有待商榷。中国古人有言,“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这是我国传统道德基本的观念。而所谓的“损人利己”也是历来为世人所不齿。
“舍己为人”虽然是道义之举,但是损害一方的利益去救助另外一方,也并不是值得颂扬的事情。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的发生。所谓的危险,就是指能够对合法利益造成现实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危险主要的来源有以下四种:(1)自然灾害。(2)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人的危害社会行为。(3)行为人的生理以及病理等方面的原因,如饥饿还有疾病等。(4)某种动物的侵袭。危险作为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一定是要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由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如果现实中并没有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以为危险是存在的,从而采取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行为,应该是假想避险。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现实中的危险正在发生。现实中的危险正在发生,具体说明就是将马上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发生而尚未结束。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发生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紧急避险就不成立。如果发生的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就不复存在,此时如果损害已经造成,实行所谓的紧急避险已经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假如避险人在危险还未发生或者危险已经结束了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刑法理论上称这种行为是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不同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因为避险不适时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情况,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追究避险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来自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为了让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由此依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如果是为了防止某种非法利益受到侵害,依法是不能成立为紧急避险的。还需指出的是,倘若在客观上实际行为人使合法权益避免了某危险可能会带来的侵害,但是行为人的意图并不是出于避险,而是以侵害为目的,也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法律上的紧急避险的对象只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一就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针对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本身并不是危险的来源。
5、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就是行为人的避险行为只能是在自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做出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即紧急避险人只能是在自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什么是“不得已”?“不得已”就是说在当时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紧急避险行为人除了通过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方法外,找不到任何其他手段来使更大的合法利益避免所面临的危险可能带来的侵害。可是如果当时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包括比如正当防卫、直接排除危险等)可以避免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却没有选择去采取,而仍然是通过损害相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段来避免危险,那么他的行为依据法律不能认定是紧急避险,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方式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就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出现的损害。避险行为人以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所产生的结果,不能是等于更不能是大于其所保护的权益。只有避险人的行为是牺牲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用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推定是紧急避险。究其原因,是因为只有这样判定才可以从整体上看来有利于社会的建设与进步,才能够符合我国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与宗旨。
7、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
在裁定是否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危险正在发生时,其本身依法承担的职务或者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要求他们应当同危险做斗争的人。例如,在火灾的时候,参与救火的消防队员就必须去奋勇扑火,同时也要面对烧伤的可能带来的危险,由此可见,倘若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为了躲避与自己职务、业务相关联的上述众多危险,因此擅离职守,逃避自身责任,其行为是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的。而且如果导致严重危害的后果而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语
当前,世界上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关于紧急避险制度用以鼓励本国公民勇于自己面对的犯罪行为以及遭受的自然灾害作斗争,借此来保护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弥补自身法律内容在现实操作中的遇到的顾犹不及的众多问题,以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现实意义是有多么的重要,不断地加强紧急避险制度的更新与完善是时代发展、符合大众心理变化的必然要求。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一国关于自身紧急避险制度的研究性成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本国内的社会秩序以及全方面的良序发展都提供了稳定的基础与保障,同时也可以解决大部分的公民在面临紧急危难的时候,可以选择采取避难措施的所带来的后顾之忧和各种问题。世界上的法学界在对紧急避险制度的相关研究上,在一些相对而言较大的方面的研究上存在的分歧并不是很大,各国的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是在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方面。关于几个争论点的解决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在人们现实生活中对于棘手问题的解决。因此,加强对紧急避险制度的深度、彻底的研究,是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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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