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 发布时间:2015-10-11 16:19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信用卡普及程度日益增强,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高频发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尤为凸显。本文将从法律、司法、经济等方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以期对该类犯罪案件的解读和司法工作有所助力。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民事前置;银行责任

  一、法律方面

  1、构成要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存有疑义的主要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何为“明知”?以一般的、朴素的国民心理感知能力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为明知。笔者以为,透过司法实践细分,恶意透支应分为标准的恶意透支和转化的恶意透支。所谓标准的恶意透支,是行为人在透支的当时就抱着恶意的心态与目的而为透支行为,此种恶意透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其入罪无可厚非。而转化的恶意透支,则是指行为人在透支当时,并未想到将来(在应为还款行为的期限内)会无力归还欠款,这种无力归还是出自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济形势引起的资金链断裂、因家人突发性疾病而需入院治疗等。此时,似乎应该表述为明知有还款能力而最终竟然无力归还,“明知”的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应结合案发后行为人的态度、前期经济情况、无法归还欠款之原因及资金去向等,综合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民刑界定问题

  刑法具有谦抑性。司法实践中,似乎忘记了刑法的谦抑性,把刑法当做解决恶意透支的首要的、唯一的手段。信用卡借贷关系本身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应作为其第一顺位解决机制,该条罪名的立法本意应在于使国家成为保护金融秩序的强大后盾,在金融秩序发生混乱后,能够强制的、终局的使之恢复应有之秩序,而不是让国家强制力代替民法之私力救济。实践中,发卡银行主动跳跃民事程序导致刑事司法程序被动展开,对司法资源的消耗、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皆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结局。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倡民事前置程序。民事程序应成为先行程序,未经民事程序不得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如此,方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且银行不会继续把司法机关当做要账工具,而会考虑自身原因以降低因可能引起的诉讼而带来的成本增加。

  二、司法方面

  1、立案

  司法解释对于立案标准和免责事由的规定虽明确,但过于刚性。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传唤、抓捕具有突发性,在审查符合标准后,一般即立案并对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家属代为处分财产或代为结清欠款具有滞后性,这种突然性的刑事措施使得免责事由的发生概率大为降低。

  针对这种矛盾,笔者提出社会威慑与司法威慑概念。所谓社会威慑,特指发卡行对于持卡人的催收、警告,司法威慑则是指公安机关对持卡人的警告。笔者建议,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立案之前,可以对行为人发出警告催促其尽快结清银行欠款,并规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宽限期限,在此期限内,不限制行为人自由(当然,前提是行为人不会逃匿,为此,可以采取若干措施,比如提出保证人、暂扣行为人身份证、驾驶证等),若行为人结清欠款,则万事从无,案件也无需进入正式司法程序,对于节省司法资源、促进金融秩序恢复有利而无害;反之,则予以立案并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

  2、审查逮捕

  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整个司法程序中,结清欠款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始终关系着其入罪及刑事责任等切身问题。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发现,因被限制自由,犯罪嫌疑人不能了解其欠款是否由家属结清,或者犯罪嫌疑人不能通知家属为其结清欠款,此时,本应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法律免责将流于形式。且因审查逮捕阶段法定期间较短,仅有七天,若在这七天中能够将结清欠款证明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很大程度上将考虑不予逮捕情形,反之,则一般予以逮捕。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出现上述情形,应尽快通知公安机关对在押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帮助,争取在法定期间结清欠款,以期减轻刑事责任。

  三、经济方面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申领资质审查流于形式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银行审查申领资质的义务。而在实践中,因发卡量与业绩挂钩,业务员一味追求发卡量,放宽申请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有的银行甚至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对申请人资质审查不规范,使资质审查义务流于形式。信用卡诈骗预期犯罪基数大,最终的犯罪必然高发,此时,发卡行无疑具有“钓鱼”嫌疑。

  2、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银行有风险提示义务。但实际上,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赠送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持卡人对未来的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在办理此类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和清晰认识,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由原来善意的或者无意的,转变成恶意的。

  对于上述问题,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首先,银行应改变激励机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并将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卡数在发卡总数中所占比例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其次,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让持卡人真正意义上认识到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从而降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发生率。

  文/卫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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