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国际的大环境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废止死刑,死刑的废止成为潮流。但是由于我国的情形复杂,立即废止死刑的条件并不成熟。从当下的情况来看,完全的废止死刑还是一个遥远的目标,但并非是完全不可能的,只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现在关注的应该是如何做到“少杀”、“慎杀”,如何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上严格的限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死刑保留;死刑废止;死刑限制
一、起源
死刑随着国家和刑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和刑法的产生具有一致性,是起源最早的刑种之一。在没有国家和社会阶级的原始社会,人们过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生活。氏族中的成员具有受到同氏族的其他成员保护的权利,同时本部落的成员被其他的部落杀害的时候,具有血族复仇的义务,即所说的同态复仇。这种没有规则、没有限制的复仇习惯,作为一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侵犯行为所采取的报复和自卫方法,虽然不具有国家暴力和法律的特征,但是它本质上是死刑的渊源。经过漫长的发展,这种血亲复仇逐渐的演变成死刑。
二、中国死刑的现状及其问题
1、中国死刑的现状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然而,死刑的废止应该和社会的发展进程相一致。中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立即废止死刑,只能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在刑罚还是一个国家预防犯罪最主要手段的情况下,任何要求立即废止死刑的主张都可能在实际上产生侵犯全体公民基本人格的客观效果。”限制死刑在当下的中国既是合理又是现实的选择。只要是大规模的适用死刑,错判就在所难免,因此死刑的适用应当被严格的限制甚至是废止。
2、中国死刑政策存在的问题
当前社会,无论是国际还是在国内,都高度的重视人权。而我国刑法典仍如此宽泛的设置死刑,明显是不合时宜的,可以说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最大的缺陷。“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措施,大面积的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法措施的本质要求。不仅如此,死刑的适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如果国家不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的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罪犯,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合。”
三、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产生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刑罚结构的中心。直到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对其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诘问并进一步的倡导限制、废止死刑,死刑的保留还是废止由此成为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人道主义开始觉醒,人性尊严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本质上难以割舍其不人道性和残酷性的死刑制度,成为了从政治家、立法者、司法者到专家学者乃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话题。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推动了各国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进程。
1、死刑违反人道主义
现代社会越来越崇尚自由和人权,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因为触犯法律被剥夺生命是不能接受的。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再和缓的死刑执行方式,也改变不了死刑的残酷性和对基本人权的侵犯。贝卡利亚曾指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他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杀人往往被认为是滔天大罪,是不可饶恕的,然而,国家却作为一个公共杀人者,却在心安理得的实施着犯罪。在他看来,死刑就是国家合法的杀人,违背了人道主义,这是这个现代社会不允许的。
2、死刑没有特别的威慑力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通常会被认为有巨大的威慑效果,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最容易和最久地触动我们感觉,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因此,死刑并不具有比长期自由刑更大的一般威慑力。许多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并没有随之增加。而且对于潜在的犯罪人来说,死刑的威慑力更是不明显。
3、死刑不具有经济性
死刑的执行成本并不低。一方面,死刑一旦误判后果非常严重,为了避免出现司法错误,死刑是不同于一般程序的特别程序。为了设置死刑的特殊程序就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死刑的审判程序、上诉程序、复核以及矫正程序,每一项都耗费巨大。另一方面,处死罪犯,就等于毁灭了劳动力,这既使罪犯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补偿社会和被害人,又削弱了社会的生产力。生命是无价的,对于社会总的成本而言,生命的价值远远的高于其他的财物。剥夺罪犯的生命,无疑是进一步的扩大了社会的损失。因此,死刑的成本过高,显然是不经济的刑罚。
4、死刑误判难纠
死刑的废止论者认为,刑罚的误判是不可避免的,死刑也不例外。但是,死刑误判的后果是不可挽回的,死刑的误判难纠是它的重大弊端。即使是终身监禁发生了误判,受刑人也可以部分的恢复自由。然而死刑一旦误判,受刑人的生命却是不能挽回。英国的法理学家哈特认为:“只要发现有一个无辜者被处死,尽管这种危险小,对死刑便不能漠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不能容忍的危险。”[9]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中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12(1):13.
[2]赵秉志.穿越迷雾:死刑问题新观察[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325.
文/崔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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