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学术界一直备受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把某个危害的现实结果归于某一个人时,往往需要的是查明他做作的行为与这个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刑法上的所说的因果连系。关于这一问题思考,很多国家对其惊醒了重点进行了研究,以德国日本最为突出。我国刑法中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新的探索,也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理论。
【关键词】因果关系;探索;因果关系重构
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但对其进行体系性研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以后,各国学者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各国尽管在法律文化、思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各学者认为想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各种理论可以说的重说纷纭,并未能形成统一的一种观点。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因果关系进行阐述。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研究某个犯罪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方法,通过总结归纳,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思想: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2]。其主张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能够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一种关系。因此便可以确定,行为人去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主要是存在着因果关系。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因果关系主要是指一定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某种有机关系。该说认为并不是一切行为人的行为都能够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而使某些特定的原因才与结果存在联系。而他们认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最终原因,人们的正当业务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是不能够作为研究因果关系的对象的[3]。
还有一种观点,其认为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在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一个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一种关系。民事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的违法行为都不是刑法中所要研究的因果关系,该观点还主张只能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研究的原因。
以上的观点的主要争论在于如何来确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因”这一问题,而在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也就是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某个危害行为必须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中新理论与分析
针对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错误界定,我们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补正。在此之上,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大致分为了必然的、或然的、绝然的、偶然的四种。认为每一种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一一对应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通过分析案件以及事实原因,将一般普遍意义上的因果联系从具有刑法实际意义的事实中分别出来,然后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筛选,最终实现将结果归于行为的目的。在其他的理论当中,其认为因果关系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大程度它在涉及到了法学内容、自然科学的内容、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其判断的方法和过程很复杂,学者对此也只提出一些基本思路和方法,对于具体问题还没有形成通说。
针对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悄然兴起,这一理论在德国最早出现,主要标志是以过失犯罪为中心兴起的,其能够作为一个新的学说去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近年来,也逐渐的成为我国刑法领域研究的新方向。该理论主要认为,当行为人的某个行为为行为的客体制造了一个不被允许的风险存在,这个风险如果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便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同时将其归责于行为人本人。但是面对众多的因果关系理论我们应该如何去选择一个最适合我国的,成为了一个新问题。
三、对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构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的关键应该是相当性的判别以及如何判断相当性的标准,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就认为:“凡是发生结果之条件,必须与结果有相当的关系,在一般情形下,有相同的条件,便发生同一结果的,则这一条件即为发生结果的相当条件”,反之,在一般情形下,如果这一条件的存在,而只通过对客观事实的观察,发生的结果如果认为不是必须的,那么该条件与结果并不是必然相当的,也就是说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更加注重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性进行研究。
在确定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条件以后,评价主体的确定一直关系着具体评价标准的运用问题。而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评价的重任,便成了主要问题,也就是结果的避免可能性。如何判断这个结果需要理智的、有丰富经验的人,他们能够对相当性进行比较恰当的把握、作出一个明确的选择。然而,现在的问题就是怎样去寻求这样一批人,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便成了解决该问题的关键。通过不断深入的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对案件进行不断地深入剖析,真正的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因果关系的标准。
四、结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之所以至今都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根源在于不能够对内部的问题予以条理清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古代的哲学思想,而这种思想已经深深的根植于人民的心中,不管是经验主义理论还是价值理想的熏陶,在理论上只有真正的形成一个价值观念,才能真正理清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这一概念。只有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理清才能做到真正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才能做到更好地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M].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3]苏俊雄.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规则理论之巡历[J].法学家,1997,(3).
文/吴恒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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