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征管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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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5:21
【摘要】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实施在税收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在这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其同意暴露出了存在的弊端和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故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问题;对策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1、税收征管法的的基本概念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法即税收征管程序法,它是税收实体法的配套法,亦有学者将《税收征管法》称为税收征纳程序法。
2、我国税收征管法修改中需把握的理念
2.1 回应税收执法实践
“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或者依据”是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问题之一。其原因在于:一、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现实形式的不断发展;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自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当前形势下,税收征管的执法实践中面临的许多新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其行政行为都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2.2 重视法律精神塑造和指引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税收方面的立法层级比较低,这既有我国法治环境整体状况的影响,也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性比较大有着更加直接的关系。在税收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领域最为基本和重要的一部法律,对税收相关的基本问题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塑造税法的精神,使其更好地指导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应成为这一法律修订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税收征管法》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概括,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这就使得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操作性。第二,纳税申报管控不严。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对于纳税人是否有应纳税款、或在减免期,均应按照规定的期间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但是在现实实践中,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所有纳税人,税务登记制度对于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都难以管控,使得自行申报不能达到其制度本身设定的目的。
2、税款征收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在延期纳税这一方面,《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审批权。但是由于我国信息化进程尚为滞后,且各省的经济水平参差不齐,使得这一制度的实施未能达到其所期望的效果,且实施成本较高。
在滞纳金制度这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其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滞纳金的法律地位,使得滞纳金制度更为操作可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其法律刚性尚显不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税务检查这一权力在《税收征管法》中同样有所规定,但是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和行使,且范围仅仅局限于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和银行。这就使得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难以开展,范围也过于狭窄。
此外,对于第三人在拒绝检查时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也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实施细则》对第三人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难免有着越权之嫌。
4、税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对于税收机关的设置不够合理,阻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从体系上看,我国设置了国家税务局征管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税。如此的机构设置下,在某些纳税人既附有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情形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及都要进行税收征管工作,这就不可避免的加大了税收征管的成本。
三、《税收征管法》中问题的解决
1、纳税申报程序的完善
法律由于其具有强制性,故而应当将纳税申报制度中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出来。要求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并对纳税人不申报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再者,由于存在个人纳税者与企业纳税者等不同的纳税人,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设定相对合理的纳税申报期限。
2、税款征收程序的完善
对于税款延期征收的审批权应当下放到基层机关,由基层机关进行审批,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而对于有着“特殊情形”而需要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以防止基层的税务机关滥用其审批权。
3、税务检查程序的完善
第一,在税务机关要进行税务检查时,增加纳税人申请税务检查时间地点的权利,以确保纳税人在合理的时间地点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纳税人申请停止重复检查权。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个别的纳税人在一年要接受税务机关的数次检查,而这数次的检查是否存在现实必要值得商榷,且税务机关的数次检查对纳税人的经营等情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而应当保护纳税人申请停止重复检查的权利,但对于应当进行重复检查的情形需要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4、完善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税务机关的机构进行合理设置。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同样应当追寻高效行政的目标,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本。将税收征管的权力进行统一,取消相对分立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同时具有税收征管权的分立体制,将两者合并为唯一且独立的税务机关,单独行使税收征管权,而在其内部根据不同的税种设置征收各种税种的科、处等部门,对我国复杂的税种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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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楚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