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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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49
【摘要】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相对于法律认识错误而言更加复杂,争议也更大。与国内通行观点不同,本文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l}生质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和主体错误六类,并根据行为人发生错误认识的具体原因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关键词】刑法;事实认识错误;故意;处理原则
事实认识错误,简称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依据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把事实认识错误划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等五大类。笔者曾撰文指出,对“事实错误的分类应当采用六分法,即在通说的基础上,再加上主体错误”。除了客体错误以外,对各种事实错误还可以以错误发生的实际情形为依据进一步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处理事实错误的通说是“主客观相统一说”,该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而判断行为人主客观是否统一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当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不符时,就可以肯定行为人主观与客观是不统一的,从而排除行为人对实际发生事实的故意责任;反之,当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的时候,如果二者在犯罪构成上被认为是相同的,就可以肯定行为人主客观方面是统一的,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事实就应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根据上述标准,结合事实错误的分类,对行为人发生的不同的事实错误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犯罪客体,却实际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且两种客体由同一犯罪对象来体现。此时,行为人对其意图侵犯的客体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相应的危害结果,故应以故意犯罪论。对于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则可排除故意,但如对未认识实际侵害客体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且刑法分则规定了这种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对此过失犯罪应当与对意图侵犯的客体所成立的故意犯罪以想象竞合论处;如果刑法上无处罚此种过失犯的规定,则仅以对意图侵害的客体成立的故意犯罪论处。
二、对象错误
1、对象辨认错误的处理。第一,犯罪对象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因此没有发生预想的危害结果。此情形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应当以故意犯罪未遂论处。第二,犯罪对象客观上是存在的,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存在,因此造成某种危害结果。此时,行为人由于对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所以应阻却故意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对错误有过失,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否则应按意外事件处理。第三,将甲对象误作乙对象加以侵害,并且甲乙体现相同犯罪客体。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此种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不阻却刑事责任。第四,将甲对象误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是甲乙体现不同犯罪客体。因为行为人对自己实际加害的对象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因而不存在故意,如果有过失,则应成立过失犯罪。而对预想加害的对象,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二者属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如果刑法没有处罚侵害实际侵害对象的过失犯,则以预想侵害对象的未遂犯论处。
2、对象打击错误的处理。第一,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打击错误,如甲开枪杀乙,却打伤了乙身旁的丙。行为人对实际侵害对象缺乏主观上的认识,因而可阻却故意,如行为人对未认识具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至于对预想侵害对象,行为人应负未遂罪责,二者以想象竞合处理。第二,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打击错误,如甲开枪杀乙,却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因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任何认识,所以对实际危害结果不可能有预见,不可能具有犯罪的故意。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预见可能而未预见,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如刑法上无这种规定或者行为人无预见的可能性,则不成立犯罪,以意外事件论。在实际危害结果和预想危害结果均成立犯罪时,以想象竞合论。
三、手段错误
第一,手段不能犯,即行为人误认为自己使用的“犯罪”手段能够实现犯罪意图,达到侵害他人、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客观上这种结果不可能发生。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并在此支配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可能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应以故意犯罪未遂论。第二,迷信犯,即由于行为人的迷信或无知,实施了根本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所谓的“犯罪”行为,以致预想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迷信犯虽然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而且也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迷信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行为性质错误
第一,行为性质的积极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危害社会的行为认为是对社会有利或合法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应阻却故意的成立。但是,如果属于行为人应注意而未注意导致的错误,则构成过失犯罪;如果错误是由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则成立意外事件。第二,行为性质的消极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对社会有利的行为或合法的行为认为是犯罪行为。在这种错误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因此不应阻却责任,仍以故意犯罪论处。
五、主体错误
第一,本来不具有某种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误认为自己具有该身份并实施了有关危害行为。此时,即使行为人是故意实施该行为,因其不具备该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不能成立特殊身份的犯罪;如果刑法规定~般主体的相同行为成立其他犯罪的,则应认定为其他犯罪。第二,本来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行为人误认为自己不具有该身份并实施了特定行为。对此种主体错误应区分两种情况:①因行为人未认识到自己具有某种身份,从而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时,不构成故意犯罪。②虽然行为人未认识到自己具有某种身份,但对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质没有影响时,刑法规定了相应的一般主体犯罪的,按一般主体犯罪论处;刑法没有规定一般主体犯罪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认定该行为是故意犯罪。
参考文献:
[1]张玉良.事实错误的分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文/李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