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人证言最为案件审理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难,导致证人证言在庭审的时候不能做到有效合理的质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对证人证言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新刑诉的出台,旨在完善证人出庭的作证程序与相关的义务,通过制度层面的设计来促进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使证人能积极主动的出庭,发挥证人证言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当时人的合法的诉讼权益。
【关键词】证人证言;出庭;新刑诉法
一、在目前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存在的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在目前的情况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人在少数,由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多数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甚至出庭作证之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见所闻,拒绝履行作证的任务。
1、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在中国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很普遍,由于历史和各种现实的原因,证人能够出庭的很少,以前刑诉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对于证人不出庭没有办法,对法律的内容不能落实,使证人的随意性很大。再者,我国的传统的儒家文化思想,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尤其是对于和政府打交道总有一种敬畏之心,不敢主动的去出庭应诉。
2、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后陈述事实的任意性较大
在很少数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中,这些人在法庭之上,也不能够严格的事实来陈述当时的事实,对法官对当事人的质问往往是一种消极对待的态度,对案件的事实往往是用含糊其辞的办法糊弄过去,缺乏积极配合的态度,导致案件的事实更加不清楚。而且,证人出庭作证容易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影响,甚至一些证人会收到当事人的威胁或者利诱导致证人不能按照本来的事实来阐述,对法官认定事实会有偏差。
3、庭审时法官不能积极主动的传唤证人
旧的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刑诉法的这条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导致证人出庭与不出庭都是一种可以的状态,这就给证人不出庭提供了一种很好的理由,可以用证言笔录代替。法官在这反面也是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证人不出庭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提高整个案件的诉讼的效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有利的,所以法官在传唤证人出庭这个问题上是消极的,在庭审时不会积极主动的传唤证人。
二、证人出庭作证较低的缘由
1、法律缺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旧刑诉中,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对案件的事实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却没明确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收到的处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与否都是取决于证人的正义感,证人没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的强制性。相关的国家机关也是出于一种被动的局面,不能对证人进行有效的处罚,只能是对证人进行说服,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历史的形象下,有时很少能起到作用。
2、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相应的保障
普通的当事人对于证人会进行各种的诱导,甚至严重的很多证人会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而旧刑诉法没有明确对证人的保护,使得一些证人因为作证而遭受到当事人的打击报复,对证人心理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三、新刑诉法对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的亮点
新的刑诉法在对证人出庭方面的修改是对旧刑诉法的一个重大的进步,具有多种措施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经济的补助,并且规定了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
1、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制裁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的通知,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这条明确的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罚,改变了旧刑诉法的法院无计可施的困难状况。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于督促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履行义务起到了积极的警示的作用。
2、对证人的人身和经济方面的保障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证人因为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应当予以补偿,并且这些经费列入预算,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条规定对于证人的支出予以保障,对于促进证人出庭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并且规定单位不能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就随意的克扣工人的工资和降低福利待遇,让证人能够在证人出庭的时候没有经济上面的后顾之忧,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作证的义务。
3、对证人作证的豁免的情形加以规定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自己除外。这条规定了证人可以豁免作证义务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除作证的义务。中国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实践中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往往是不愿意作证的,而且在人民的心中这种是一种“不孝”的表现,法律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伦理亲情进行了确认,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每个家庭的和谐又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对于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陆一南:新刑诉证人制度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八期
[2]沈激扬:新刑诉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法院和检察院工作带来的挑战,法学教育,2012年第9期
文/徐福志 徐宝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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