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为视角
【摘要】我国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尚未结束。对四位失独老人而言,选择将四枚胚胎代孕是延续其血脉的唯一选择,但代孕在我国现阶段是被明文禁止的,本文将浅议如何完善我国代孕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家庭;代孕
一、案件回顾
2013年3月,江苏宜兴的沈洁与刘曦夫妇因车祸死亡,留下四枚冷冻胚胎,但医院拒绝将冷冻胚胎交给双方老人任何一方,在纠纷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双方父母于2014年5月起诉至江苏宜兴法院争执其权利归属[1]。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体外胚胎具有明显的生命体征,不能像商品一般任意转让或继承。二审判决认定该胚胎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权属由4位失独原、被告享有,法院同时指出双方对胚胎的处置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2]。
二、我国的代孕制度现状及合法化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代孕制度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2个国务院部委规章,即卫生部于2001年8月颁布并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6年2月7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3]。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和被严格禁止的。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已规定,将部门法规用于判断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上述两个部分规章只是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不涉及代孕供、需双方和代孕中介,因此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代孕供、需双方有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孕合同,并遵照履行。据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在法理上是有存在根据的。
三、我国代孕制度建立的现实需要
1、不孕不育症日趋普遍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孕不育问题日益加剧。据2010年公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在我国每8对夫妻中就有一对面临生育困境,并且呈现出年轻化的发展趋势,代孕已然成为众多处于生育困境家庭的唯一选择[4]。
2、失独家庭逐年增多
据统计,我国每年将新增数十万个失独家庭,这些家庭的安置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亟待解决的议题[5]。合法代孕无疑给予失独家庭新生命的希望,带给失独家庭老人的极大精神慰藉。
3、“地下代孕”急需规制
目前“地下代孕”已经成为一条相当发达的隐秘产业链,其快速而畸形的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唯有将其合法化才能从本质上消除诸多不和谐因素。
四、对完善我国代孕制度的建议
1、弥补我国立法不足
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主体不够权威、立法程序不够规范、细节不够充分等问题。
第一、在立法主体上,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有关代孕的法律文件,以便提高立法主体的权威性,也能对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第二、在立法程序上,要确保全民参与、全民决策,以确保相关法律制定程序的正当性;第三、在立法形式上,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约束,使其符合法律的制定程序;第四、在立法表述上,应当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款充分完善。
2、严厉打击地下代孕市场
首先,地下代孕市场的泛滥可能会催生大量刑事犯罪,如恶意遗弃女婴、买卖婴儿器官等;其次,代孕打破了以血缘为纽带的传统家庭模式,代孕子女将面对复杂的人伦关系,给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再次,代孕过程需要严格的医疗技术做保障,地下代孕市场往往缺乏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因此严厉打击地下代孕市场迫在眉睫。
3、对代孕主体资格严格限制
笔者认为,要对代孕需求者作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处在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且因为妻子的身体原因而无法孕育后代者,严禁出于防止超生、保持身材、惧怕生育危险等考虑而申请的代孕。此外,代孕提供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理性判断和思考能力、心智成熟、身体健康的女性,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4、代孕服务机构的规范化
为了遏止地下交易等非法代孕行为,需要对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执行实行严格准入制度,须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代孕服务机构区别于现存的代孕中介,不以盈利目的,其主要职责在于,帮助代孕需求者夫妇和代孕母亲进行洽谈沟通,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监管,并做好代孕档案记录和随访工作。
5、建立权利保障制度
笔者认为,为解决代孕者和委托者之间产生的种种纠纷,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如协商、诉讼等方式,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担保制度,以防范代孕需求者违约所产生的风险。
五、结语
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我们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道路上势必会不断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在当前的科学水平和社会现实条件下,代孕行为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再回避的重大问题。对于目前的法律困境,我们不能再一味的回避绕行,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本土国情,尽快弥补法律空白,积极治理代孕市场的混乱秩序,同时为真正需要借助代孕技术的家庭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陈元方,邱仁宗,生命医学研究伦理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小平,失独者的精神抚慰与制度保障[N].光明日报,2013.
[3]杨国栋,给失独者留下后代才是最好的慰藉[EB/OL].2014.
[4]Grubb A,Surrogate contract:Parentage Johnson v.Calvert[J].Medical Law Review,1994.
[5]赵念国,法国地下代孕市场禁而不止[J].检察风云,2007.
文/江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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