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生被迫卖淫案的法理学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卖淫,校园犯罪,法理学
  • 发布时间:2015-10-11 16:52

  【摘要】近年来校园犯罪日益猖獗,本文就云南在校多名女生被迫卖淫一案进行法理学分析。旨在提出问题,寻求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从黑恶势力的影响入手,通过法理学分析,也对女权问题进行反思,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胁迫卖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一、引言

  近日,媒体报道了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一中学多名女生疑似被迫卖淫事件。由于事涉初中女生,该事件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经过多方了解,一名许姓女子为中间人,先收买几名学生,拉出去陪社会人员喝酒,爆料人称酒里被下了迷药。而被害女生所在学校的校长表示,排查后发现约涉及十一二名学生。云县公安局向法晚记者证实:3名女学生被性侵,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问题的提出

  与黑社会有关?真相究竟藏身何处?

  在媒体追问和舆论倒逼之下,事情的真相渐渐水落石出。近日有消息爆料称,据说中间人许某在当地是“大姐大”,势力非常大,而涉案娱乐场所的员工也称,许某确实曾带着女生到KTV。果上述说法属实,很显然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甚至有黑社会背景的大案。这很大程度上能够解释为什么一直以来官方回应不仅语焉不详,而且受害人数也与此前媒体报道的有较大差距。黑社会势力这一棘手的问题,是我们实现社会和谐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经过多年的“积淀”,如今黑社会势力已经聚集了众多的党羽,储蓄了巨大的能量,久而久之必将由量变引起质变,出现“升级”和“飞跃”。目前我国由于法制不够完善,为黑社会势力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而个别政府官员为追求私利为其充当“保护伞”,更为黑社会势力的扩展与升级提供了沃土。面对如此的现状,如果听之任之、不尽快“痛下杀手”、防微杜渐,那么,“在我国实现和谐社会”恐怕将成为一句空话。如今这起在整个社会引起巨大不良影响,让人痛心疾首的相关人员在办案能否一追到底、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是考验当地公安部门工作能力和除恶决心的试金石。

  三、问题的治理

  日益猖獗的黑势力让我们忧心忡忡,对黑社会的治理势在必行。对此,我们能做的其实有很多:

  首先是进行科学预测,以预防为主,建立好相关的配套体系。对黑社会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利于提高制定预防黑社会犯罪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防范基础工作,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报送、搜集研判机制,及时发现、查觉、搜集、获取黑社会犯罪活动信息,遏制黑社会犯罪雏形的成长,坚决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黑社会犯罪的目的。

  第二,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现行法律有关涉黑犯罪的规定还很不完善,涉黑罪名模糊与笼统,配套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因此,要总结国内涉黑立法和借鉴国外涉黑立法经验,完善现有条款,制定相关法律,同时应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立法上细化黑社会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黑恶势力三者的认定标准。

  第三,尽快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增强打击力度。在建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保障制度的同时,公、检、法三家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尽管公、检、法三家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的职责和作用各有侧重,地位不同,但“打黑除恶”是党中央、全社会关注的关系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的头等大事,公、检、法三家应以工作大局为重,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切实搞好协调配合,真正形成“打黑除恶”的整体合力。首先,公、检、法三家应对黑社会犯罪的法律依据和性质统一标准,以避免因尺度不一而引起不必要的延误和差错;其次,在提高办案质量的问题上,公、检、法应共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不管究竟是不是黑社会所为,强迫多名女生卖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强迫他人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其中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属于加重情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加重量刑。显然,这起案件中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受害,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罪犯将迎来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四、结语

  女生频频受害,背后谁在失职?

  追问不止,悲剧不止。最近,媒体刚曝出“江西一副校长猥亵小学女生被起诉”事件,现在又惊现“多名初中女生疑遭下药被迫卖淫”案件。为何罪恶的魔爪总能轻易伸向校园?为何受伤的总是本该格外受到呵护的孩子?每每发生类似案件媒体总会发出这种追问。

  对此,尽快健全法律保护机制无疑是当务之急。我国刑法有关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如前面所述,这些条款对证据的要求十分苛刻,不好收集证据,为此在现实侦破此类案件中还出现过公安机关让被害人再次成为受害者以收集被性侵证据的荒唐举措。在其他法律上关于女性性权利条款都太过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适应难的问题。女性遭受性侵后精神方面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但我国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和经济赔偿,精神损害则不予受理。鉴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一是应该在法律中对性侵犯作具体规定,以便于法院在认定上有法可依。二是严厉打击不法侵害人,提高法律威慑力,不法分子才会望而却步,不敢讲魔爪伸向年轻的女大学生们。三是建立性侵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给予侵害人打击性经济处分。

  在法治社会,校园竟然成了法治之光照射不到的罪恶之地,而学校、家庭以及相关部门对此长期一无所知,这无疑是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校园本应是最安全的场所,孩子本应是重点保护的对象。但现实是,我们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还存在太多的漏洞,甚至形同虚设。我们呼吁严惩犯罪分子,严厉问责失职者,更要从体制上反思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但愿,这是最后一起悲剧。

  文/朱梓薇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