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性障碍及克服路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58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互联网飞速发展而诞生的一种新型财产,蕴含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和精神意义。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能遇到程序法层面的障碍进行分析,以及提出一些有关克服障碍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举证责任

  目前我国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多是围绕三个主体发生,即用户、运营商和第三人,如何明确三者之间的举证责任问题也成为了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一大阻碍:2010年,陆先生经过长时间在网络游戏《传奇》中完成任务而获得了游戏最高装备“屠龙刀”,有买家曾表示愿意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此装备,不久后装备却被杨某骗取。在陆先生去世后,其妻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向杨某讨回“屠龙刀”的所有权。案中李某若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在脱离《传奇》游戏运营商的帮助下,李某根本无法进行相关取证,更无法提供“屠龙刀”价值的真实数据。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下又无明确游戏运营商的举证责任或协助提供证据责任,使案件陷入两难的境地。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性障碍

  第一,取证和举证难。继承人可以基于网络服务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因网络虚拟财产时刻在变化,如网络游戏中的ID参数会随着玩家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而变化,难以及时进行取证。以社交平台为例,平台上数据、资料和图片全部掌握在运营商手上,运营商轻而易举就可以把这些相关证据删除或者不向用户提供。而举证责任倘若光是落在权利人身上也显失公平,因在虚拟环境下,大部分用户都会以匿名或者虚假身份登录电脑或网上世界,即使现在许多网络服务商都要求用户实名认证,但也不排除会发生盗用他人身份证或冒用他人真实身份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下要求权利人举证是显失公平的。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难。虽然我们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一定具有某程度的经济价值,但这与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游戏本身的运营状况、成本等相关,甚至有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只有精神性的纪念价值,实在很难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制定统一的标准。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性障碍的克服路径

  第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举证责任。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实操性障碍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本质的区别,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能最大化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不了法律最原始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对待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不能一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一来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必须依附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器和程序,其所有权人实质上只行使了使用权而非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占有。二来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实际上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虚拟操作的,相对于网运营商来说在人力、财力、技术上均相对弱势,在实际案例中,部分网络运营商愿意协助用户进行举证,如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中北极冰公司协助提供了用户充值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但由于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有协助举证的义务,导致有些运营商对用户的协助请求置之不理。因此,应由网络运营商对其虚拟平台的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第二,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另一要素,在于如何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只有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才能突显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且为取证过程带来一定的帮助。

  首先,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马克思理论中指出“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决定劳动价值的大小。不论是线上游戏还是社交平台,用户的在线时长都可以被网络运营商查找和记录,只要网络运营商全力配合物价部门的工作,要从用户的线上时间推算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是可行的。以线上游戏所获得的装备为例,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统计所有用户获得某项装备的总耗时量,再计算其平均值,所得出的数值即为该装备“定价”的基数。物价部门可制定全国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均价,再以均价乘以基数即得出该装备的价值。

  其次,根据市场上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价格来确定其价值。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公民合理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仍无法可依,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拟平台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浮现眼前,而社会上也产生了相应的需求,在虚拟交易平台上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人也不在少数。市场经济中商品以供求关系作为影响价格的重要元素,因此,根据市场经济这一规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它既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又体现了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最后,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价值。这一确定价值的准则主要适用于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例如逝去亲人遗留的邮件、博客、网络照片等。其不适用上述两种评估价值的手段,更不能死板地套用传统财产的评价方式。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衡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王家书、尤歆飞.如何挽留你我的网络遗产[DB/OL].IT时报,2011年10月21日

  [2]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284

  [3]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J].中国法学,2009(1):93

  文/谭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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