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网络犯罪,网络监管
  • 发布时间:2015-10-11 14:08

  【摘要】近年来,网络犯罪日益严重,它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本文通过对通许县人民检察院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审查批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预防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或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或网络系统及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或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一种高发态势,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

  一、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所涉罪名多样化,多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涉嫌网络犯罪案件的10件14人中,虽所涉罪名多样,但罪名比较集中,其中传播淫秽物品6件7人、赌博罪1件3人、诈骗罪1件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件1人、侮辱罪1件1人;较之2011年0件0人,2012年2件3人,2013年4件7人,2014年1-8月4件4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身份来看,农民和城镇无业人员占该类犯罪的75%;从文化水平来看,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占该类犯罪的87%;从年龄结构看,犯罪行为人未出现未成年人,但犯罪主体低龄化,3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90%,该年龄段人群对于网络熟知程度高、具有一定犯罪技巧,使得高技术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成为了此类案件的“主力军”。

  2、犯罪行为无地域限制、甚至超越国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的使用者都是匿名的,犯罪行为人使用非法获得的ID和密码以他人名义进入网络,使得网络犯罪主体的身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且行为人在网络中的活动范围处于经常的变动中,这些都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了更大的隐蔽性,在全世界联网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只要在键盘上轻轻敲击几下,就可以操控千里之外的某省、市的信息网络系统而实施犯罪,甚至出现跨越国界的现象。如通许县检察院批捕的蒋某利用QQ聊天实施诈骗一案中,蒋某和孔某通过在“中国人驻伊拉克”QQ聊天群内散发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QQ号,之后登陆被害人QQ号以被害人的名义和其家人聊天,骗取17万元。

  3、犯罪行为具有渗透快、传播广,取证难、侦查难的特点。网络犯罪承载了互联网开放性、跨地域性的特征,表现出渗透快、传播广的特点,犯罪行为人可以迅速在网络上组成一个分工明确、互相依存的犯罪团伙,如我院批捕的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中,齐某复制淫秽视频上传到91自拍网供他人浏览下载,从2012年8月到2013年10月,浏览量超过200万余人次。然而齐某对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该判决对淫秽视频浏览量的认定存在错误,因为该网站浏览量的统计是每人可以无限制的点击来虚增浏览量,以致浏览量的真实数据难以认定。

  4、多数网络犯罪存在窝案、串案,少数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在我院批准逮捕的7件案件中,有4件属于3人以上团伙作案,占总件数的60%。主要有传播淫秽物品、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网络传销等活动。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相互勾结,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如我院在审查批捕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租用境外虚拟空间,建立色情网站,王某归案后,提供了链接色情网站上传视频嫌疑人的联系方式,侦查机关通过此线索追查出齐某、晁某,二人都是为了得到色情网站的较高积分,方便以后观看才上传色情视频,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

  二、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1、网络监管法制不健全、运营服务平台监管不利,导致网络犯罪乘虚而入。当前我国刑罚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监管和法制体系,同时有关网络运营服务企业对入网登记、网站审批规定门槛低,一些非法网站、违法操作、病毒攻击得不到及时清理和阻止,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温床”。如我院办理的杨某侮辱罪一案中,杨某不满其女友娄某提出分手,将其娄某隐私裸照上传其QQ空间,并在该空间散发对娄某的侮辱性语言,该网络平台没有起到监管作用,任由隐私裸照和侮辱性语言持续显示在娄某的QQ空间,引起了娄某网友的注意,浏览量由原来的84人为飙升至14588,给娄某造成了极大的心里创伤。

  2、部分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高收益、低成本,促使犯罪分子顶风作案。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特点,该类人群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加上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平时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尽管我国目前对网络犯罪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专项打击措施,但网络犯罪依然泛滥,而且呈越演越烈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该类犯罪的“高收益、低成本”,以及该类犯罪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打击难度大,致使一部分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例如,我院批捕的俞某等三人赌博一案,三被告人在淘宝网、QQ、QQ群等网络空间里广泛发布买卖德币的信息,在“德克萨斯扑克”游戏中注册大量的游戏账号,帮玩家占位,并通过向玩家买卖德币赚取差价,在此期间,三被告人合计招引肖凯某等四人购买人民币4555209元的德币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112630.72元。

  3、公民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差,极少会主动报案。近年来,网络犯罪呈扩大趋势,网民越来越多,而掌握网络安全知识的网民却很少,如蒋某利用QQ聊天实施诈骗一案中,蒋某在“中国人驻伊拉克”QQ聊天群内散发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QQ号,之后登陆被害人QQ号以被害人的名义和其家人聊天。由于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掉以轻心,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为诈骗犯罪的推动力。被害人遇到网络犯罪侵害,只要不是严重损害到自身利益,就得过且过,极少会主动报案。如我院批准逮捕的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议案中,网民田某发现其儿子(11岁)观看黄色网站后,向侦查机关积极举报该黄色网站,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又挖出齐某、晁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有效的遏制了犯罪活动的扩散。

  三、预防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建立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为了更好地做好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依技术治网,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首先,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加强“网络警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其打击犯罪的能力,网络警察”应加强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堵塞不良网络信息的传播,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其次,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网络安全技术,具有较强的反侦察、反追捕能力。因此防范网络犯罪应依靠最新的技术手段,例如:运用防火墙访问限制、数据加密、身份识别、指纹扫描、通信协议等监控手段,抢占技术制高点,打造强健的计算机“防御系统”,才有可能震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2、依法治网,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仅从技术方面防范网络犯罪,容易陷入“攻防循环”的困境之中,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要有效的防范网络犯罪,还要依法治网。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普泛化、所涉罪名的多样化,1994年国务院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略显粗略,制约了网络犯罪的打击。例如,我国刑诉法第42条将试听资料规定为证据,那么电子资料(计算机数据代码)等是否也应纳入可证证据材料中。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拓展证据内涵,并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的隐私权问题、鉴定的真实性等细节问题;又如,网络犯罪在构成上是不是应该考虑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量刑上的区别;再如,对以恶意感染他人电脑为目的而制作或提供病毒的行为、对用不良网络信息侵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明确列为犯罪。

  3、依德治网,加强法制教育。通过电视、网络多种途径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做到文明规范上网,对于不良的信息行为及时举报,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特别是开展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免疫力。检察机关应根据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殊案例制作微电影、通过“送法进校园”等宣传活动,开展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活动,鼓励民间组织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公益性团体。

  4、依国际合作治网,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由于互联网国际性、全球性特点,网络犯罪也不受地域限制,部分网络犯罪是一种远距离、大跨度的跨国跨地区犯罪,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往往不在一个地区或国家。网络犯罪的跨国性,要求各国立法注意与国际接轨和联合,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速度和效率,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心里震慑,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文/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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