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程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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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5:27
【摘要】法律程序是走向制度化的前提,然而,我国一直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至今此传统仍在延续,相比之下,西方较早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比较发达,值得我国借鉴。法律程序具有特定性和形式性,有时间和空间的要求。法律程序不仅具有约束、引导、减缓、分工、感染等功能,而且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保证自由、树立法治权威、实现民主。但是程序恣意的传统根深蒂固,承包现象严重,细则化也影响着我国程序的发展。要改善此类问题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加大法制宣传,同时还要注意法律的整合。
【关键词】法律程序;程序意义;法律程序现状;法律程序建设
一、法律程序
1、法律程序的概念
“程序”并没有严格的含义,许多事情都与程序相关,比如,事情的发展过程、会议的进行顺序、诉讼的具体过程统称为程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根据一定的顺序、规则得出结论的过程,但程序并不只包括过程本身,结论成立的背景以及相关人员对程序的态度、评价也应包括在内。其实,法律界对程序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程序可以保证结论的正确性,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选举,立法,司法,行政是几种主要的程序类型,其中最重要的,最典型的是司法程序,因为它的各项配套制度相对完善,下面的内容也主要针对司法程序展开论述。
法律程序基本上都有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程序与实体法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实体法的实现,实体法的实现又是程序法律的目的,并且法律程序具有可追溯性,这样,在实体法立、改、废过程中发挥补充作用。所以法律程序的作用远比它的字面意思要强大。程序问题必须与公正性结合在一起,即形成了“程序正义”,它强调程序中的价值问题,做到程序正义就实现了程序的一个价值。法治也需要一定形式的正当程序来保证实现,正当程序又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2、法律程序的主要特征
2.1 法律程序具有针对性。法律程序的展开要针对特定的行为,没有特定的行为,法律程序只是一些抽象的文字,只有在具体的行为实践中,法律程序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以审判程序为例,如果没有具体的行为要件,诉讼程序根本无法启动,更谈不上法律程序的应用以及功效的发挥;执法程序也是如此,执法机关要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行使相关职权,展开执法程序。
2.2 法律程序具有时空性。换句话说,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是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一个法律行为的存在和延续需要通过一定的时空,因为一定的行为内容要以一定的行为为基础,而一定的行为要依附于一定的时空形式而存在,比如,法律程序在设计时,都会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何时该进行何种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为要在何地进行才有效,在法律程序中何种行为要在第一阶段实施才被认可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程序的时间性和空间性。
2.3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常常被看作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或者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它对实体利益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不直接作用于实体内容,而是运用自身的形式价值承载起维护实体价值的功能,比如,存在多个证人作证时,要依次独立进行,该程序规定并不会对证人的证言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它却尽可能的保证了证人证言的客观性。
二、法律程序的功能
1、法律程序的微观功能
1.1 约束。法律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将行为人的各项有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时间、空间内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可能产生负作用。法律程序不仅仅只对当事人规定约束,即便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做出恣意性的行为,也可能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
1.2 引导。法律程序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进行引导,在时间上,它对相应的法律行为做出了具体安排,当事人以及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得知下一个法律行为什么时间做出;在空间上,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同样做出安排,人们要想得知在何地、以何种方式作出法律行为,只要了解法律程序便可。人们要想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告之。
1.3 减缓。法律程序可以缓冲人们的行为,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为公正彻底的解决纠纷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纠纷产生之初,当事人或者法律工作人员可能深受感性因素的影响,感性因素大于理性因素,此时立即作出决定,可能有失公正,但是进过程序环节的缓冲,经过时间的沉淀,感性因素逐渐消停,待到理性因素占据上风之后,此时的决定会更加公正合理。
1.4 分工。法律程序对所有的相关人员进行角色分配,比如在司法程序中,审判人员扮演中立者的角色,当事人分别扮演原告和被告的角色,三方共同完成庭审程序,再比如,法律程序对相关人员的活动时间和顺序做出规定,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时间存在不同,对证据的调查、质证顺序同样有区别,这样可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保证公正性。
1.5 感染。法律程序以它的威严性影响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从而使行为主体无意识的服从于法律程序。要进入程序,人们会按照程序的规定来开启程序,一旦进入程序,人们又会在程序的牵引下进行下面的行为,为了得到想要的结果,人们也会按照程序的安排来作为。
2、法律程序的宏观功能
2.1 立法。科学立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程序的保障,比如,议案的提出要按照程序,无资格的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随意提出议案,保证议案提起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相关主体要遵照程序规定审议议案,没有权力不得审议,确保议案得到有效的修正;表决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关键环节,再次程序中,权力的行使被发挥到极致,此环节没有程序的约束,会造成权利的滥用,程序是束缚权力的牢笼,使所立之法科学合理。
2.2 司法。在法律适用中,正当法律结论的得出也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审判程序是典型程序的一种,它对具体纠纷进行公正而有效地处理。法律程序对主体、内容、客体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促使法官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案件。
2.3 执法。限制自由裁量和恣意性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同时执法主体手握大权,如果不加以限制,极易可能损害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执法活动最好的手段便是法律程序,执法主体只有按照程序,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做到诚信、高效,当然法律程序在另一个方面也对执法机构行使权力做出了保障,只要依照法律执法,行政相对人就要尊重执法机构的行为。
2.4 守法。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作为普通群众,法律知识相对薄弱,极易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法律程序的引导功能就可以发挥作用,为群众提供科学的行为准则,只要群众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理性因素就能克服非理性因素,人们就是做出理性的选择,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序。
2.5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即使有近乎完美的程序,也可能会出现实体结果错误后者有缺陷的现象,况且,没有程序是完美无缺、没有任何漏洞的,所以,此时监督程序就开始发挥作用,迅速而有效的弥补先程序的不足,较少损害,如果监督程序不能纠正错误,那么就没有挽救的可能,所以,监督程序必须要发挥最后防线的功效。
三、中国当前法律程序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恣意性传统
我国恣意性文化根深蒂固,现实的程序形式接近完美,但是,其社会关系调整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自由裁量的滥用可能成为恣意成长的沃土,所谓自由裁量,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权力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细节,理性的判断情节的轻重,然后做出相适应的决定,在此过程中,权力主体主要依靠理性思维做出决定,因此,在此环节极易产生腐败;权力主体违背法律程序的现象屡屡出现,程序有成为装饰品的危险。
2、非程序化现象频现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形式复杂,各个环节非程序化倾向突出,加之,人民法律程序意识不够高,使得程序改革变的刻不容缓。在我国,吃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便是花钱找关系,“有关系就能胜诉”、“花钱就能买刑”、“这个程序可以越过”等一系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与非程序化相关。此外,非程序化也易产生恣意化极端倾向,近几年信访现象的增加,除了与社会结构有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程序化造成的。
四、完善中国法律程序建设的主要路径
1、法律程序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使程序分化并且独立,当然要形成严密而合理的程序,社会功能分化是必不可少的,其中的法律机构是分化的重点。实际上,经过多年的改革,已经出现了许多分化成果,比如,中央权力的不断下放,法制精度不断提高。这些改革成果的保护需要权限划分、效力等级划定等进一步具体化,这就引起了程序的分化。改革的另一个目的促进法律程序的独立,法律程序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来控制,其他人员或者机关均不得干扰程序的顺利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程序只有在保持独立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实体利益的实现,促进公正的形成。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的意识
法律移植、程序改革都是我国法律程序建设的短期手段,是让我国的人民被动的接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事与愿违,而提高人们的意识则是最保险的方式,它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法律程序的现状唯一的途径。但是,提高人们的意识不是一向短期之内就能完成的任务,可能会需要几十年的时间,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3、法律移植要注意整合
我国法律程序思想起步较晚,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相应的知识底蕴相对薄弱,而与此相反,西方国家程序思想起源较早,并且在演变过程当中,深受西方国家的重视,因此,西方国家程序性规定比较发达,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另一方面,必须强调一点,西方国家的法律程序是在自己的国土上成长起来的,拥有自己的历史背景,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的传统文化、历史背景、基本国情等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移植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果时,要学会变通,要将它们改变消化再吸收,否则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后果。
五、结语
法律程序是实体内容实现的保障,实体内容的实现是法律程序的最终目的,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但是自身也具有实体价值,保障其实体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是分化、独立,我国目前的法律程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形成,从而为法治国家的建设铺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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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谭荣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