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中华法系,专制主义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31

  【摘要】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从那以后,我国历代王朝形成了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辅的独特的立法体系,即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律典;中华法系

  一、我国古代法律的制定、继承与发展

  1、开端时期: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它初步奠定了我国以后封建法典的基本体例。《法经》共分为六篇。它是按照以罪统刑的方法,将以往判例中出现的犯罪按罪名进行分类,并在其后规定该类罪行所应当科处的刑罚,继而得到五类罪名分则。然后,将总则编入末尾,以镇全局。最后,形成了总分结合,结构合理的编纂体系。此时,“律”之概念尚未形成。

  至秦朝,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1],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表现形式。秦国之律沿用《法经》之体例。此外,秦朝以“令”“式”“课”“法律答问”“廷行事”等法律形式对律进行补充、巩固和统一。汉承秦制,汉律沿革秦律,并且加大了对律典的编纂力度。较之秦律,汉律包括《九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几十篇。其中,《九章律》在六篇基础之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是再一次丰富律典的内容。但其将总则《具律》置于律中,该做法似有欠妥当。另外,除律、令基本法律形式外,出现了单行法规“科”、典型判例“比”等,进一步完善法律形式。

  2、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乱世之势带来的活泛的思想和治世的紧急必要,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长足的进步,这个时期法典的制定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典型之法典有:(1)《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十八篇。将总则置于律首至此定型,为各代继承。(2)《晋律》,成于晋武帝时期。《晋律》新增卫宫、违制律。(3)《北齐律》,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成为当时律典编纂水平最高的著作,且首创《名例律》律典篇目。另外,南北朝时期出现了“格”的法律形式,还有西晋时期“故事”法律形式。之隋朝《开皇律》即以《北齐律》为蓝本,是以隋文帝代周而有天下,却独采北齐不袭周制。

  3、定型时期: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治与经济齐盛的时期,出现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律典,其中集大成者《唐律疏议》成为了代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最高峰水平的律典。《唐律疏议》继承北齐、隋朝之编纂体制,仍然为十二篇,只是略有改动和修正,但最终实现了立法技术的最趋完整[2]。五代十国时期法典编纂,几乎全部承袭唐律,无创新。而后,《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目、内容上与《唐律》大体一致。隋唐法律,以律、令、格、式为最主要的法制形式。

  4、突破时期:明朝统治着建立了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并且建立六部,直属中央。这种史无前例的皇权至上对于《明律》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律》在《名例律》下按照六部的官制体制进行编排,以方便六部的司法工作,极具时代特色。清朝中前期,仿照明律,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皇帝,终完成《大清律例》。从名字的律典可以感受到,明清时期“例”的地位不断上升,已经成为与律并行的法律形式[3]。直至清末变法,我国开始接受民法法系模式,以部门法编制法律体系,自此,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二、古代法律文化对律典制度的影响和支撑

  1、专制主义精神

  自夏朝起,我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一直霸占着中国政坛,共达四千余年。在这样的政治背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迫切的需要能够维护专制体制、遏制民主的法律体系。以律典为主要法制形式的立法体系,旨在维系皇权的稳定和尊严,严重打击各类危害或可能危害皇权的行为。这种以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专制主义精神恰恰迎合了专制政体的需要,为历代帝王所认可。此为律典制度之被选择的政治原因。

  2、礼法结合精神

  《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4]。显然,礼源于祭祀,无可异议。而后礼由祭祀之意不断扩展,辐射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成为服务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对于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法律传统,已有经典的总结和诠释,如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5]。”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所有领域,礼成为社会道德和行为的最高准则。

  3、刑治主义

  按上述,礼在我国私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亦出现普遍的泛刑法的倾向,绝大多数的他们都主动地有目的的扩大刑罚实施的领域和范围,甚至私法领域也多有关于刑罚的规定。这种现象所反映的正是我国普遍盛行的刑治主义。“法即刑也”的刑治主义即要求律典的完善和发展。此为刑典制度之被完善的思想原因。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其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背景原因。中华法系的独特和深远值得每一个法史学家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婧.《试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其发展变迁》[J].云南师范大学,2006(5):20

  [2]杨振洪.《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条件》[J].法学研究,1997(7):2

  [3]刘广安.《中华法系特点的发展》[J].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8):66

  [4]倪正茂.《从法律激励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继承》[J].法学,2014(1):9

  [5]霍丹丹《.中华法系的历史沿革与复兴——以立法思想为例》[J].中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1)

  文/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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