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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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43
【摘要】生态文明属于现代化社会的进一步完善的优化表现,是指通过对生态自然环境的建设规划参与到整体的社会文明建设中去,首先其建设的目标需完善的理论进行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观念在于通过培养生态和谐观念,建立经济发展与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并依据我国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章程作为其建设指导理论。本文则通过简单阐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体系的困境与不足,探讨其建设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研究
当前全球生态环境的问题越加凸显,环境的恶化程度不断增长,因此作为现代化文明社会的人类也需要正视当前人们的生存环境。而生态文明建设则是今后人们解决环境生存危机的核心目标,而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科学、有效、规范的法律制度建设。同时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不仅仅依靠响亮的口号,还需要配合相符的实际行动,并将建立与之相应的法规作为建设基石。
一、法律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意义
法律在社会管理中重要的作用: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则是当前文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与基础,其中规范的法律是完成人与环境有机结合发展的前提,这不仅仅单纯限制于立法参与者需要建立生态文明的认知,同时对于整个执法、司法以及守法者均需要在律法的监督之下将环境生态建设落实到实处;通过树立完善、细致的生态文明建设指导理念来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思想。并且对于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建设思想需始终如一的坚持落实到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利用《宪法》、《环境基本法》等基础法律作为环境建设的立法体系。配合法律执行中的严要求、细致化分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实现责、权、利、效的完整与统一。
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中的主要缺陷与与困境
1、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理念缺失
过去人们的主体观念认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人类才是“中心”,其自然环境则属于客体,这一观念为人类提供了向前进的动力与支撑,通过自身之力调整了自然的规律,确保人类现代社会的稳步发展;但是其中心观念也为当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造成一定的弊端。而在我国国情来讲,其中心观念实现了当期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其损耗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导致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费,形成一种先行危害环境随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尤其在工业化的发展中完全是通过过度消耗、污染来促进其经济增长,该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初也确实为祖国的建设提供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也逐步遭受到生态破坏后的惨痛代价。
2、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不完善
当前我国已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章程且并未完善。而导致出现这一结果的因素复杂,不过主要还是在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章程的立法思想仍旧处于过去传统的经济规划时期,未能紧跟当前社会经济的前进步伐,造成近年来只有生态环境发生相关现象时,才做出相应的立法备制。尤其在我国到目前仍旧未能将生态环境的权与法编排进入《宪法》中,导致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这对于今后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带来弊端与不足。
3、我国环境执法的缺陷和困境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着落实不足、法律标准打折扣等现象,导致法律的限制流于形式。而环境执法的归属权分配也是整个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一个环节。我国行政执法权限的分配多存在着纵横双向分配。例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利划分或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地区政府间的执法划分情况,导致执法的重复与交叉矛盾问题发生。
三、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
1、构建完整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
建立规范完善的生态文明的首要法制建设在于将环境保护进行宪法立法。宪法作为我国法律系统中最具权威与地位的律法,他属于国家法律的顶级阶段,具有完善国家立法总纲的目的与作用。生态文明的保护其最为基础的就是探究法律的效力与层次。例如《环境保护法》其并不算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总纲,其作用尚未达到管辖限制其他相应的环境具体规划的法律章程。对此,在达到成熟的条件时可考虑实现环境保护的总纲效力。
2、加强生态文明执法体系建设
立法章程的执行是整个法律运行的关键,而环境保护的执法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国情所致,部分地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执行力度不够等情况,其主要因素在于陈旧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中存在片面、打折扣等现象。对上述执法问题,首先需要在法律中实行依法严政,确保执法严格高标准,努力营造一个优质健康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
从而改善当前国内各地区执法机构中“九龙治水”或“多头监管”等纷杂的管理状态。同时,为进一步实行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监督各级政府与相关环境保护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查制度,增加环境破坏的相应法律处罚力度,强化各级行政监察对环境保护机构的责任督促。
3、完善生态文明司法制度
环境保护相关案件的处置属于较为复杂的事项,其需要司法判定者对环境相关法律的知识具有一定的掌握,通过专业的知识素养为环境治理纠纷案件的审批提高保障。而法院不仅仅需要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还需要及时加强法律审判人员对生态环境建设认知的完善。例如当前我国部分地方通过试点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通过设置环境专项处理模式来提升环境纠纷案件的公正性与专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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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