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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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04
【摘要】刑期折抵作为一种能够充分衔接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司法和执行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但我国目前的刑期折抵制度也并非十分完善,有一定的局限性,由此也导致其在具体应用中存在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因此,文章便以有期徒刑为研究方向,结合刑期折抵的相关规定,分析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并针对有期徒刑的一些特殊情况,提出刑期折抵的合理方法,以期能为促进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有期徒刑;刑期折抵;问题
刑期折抵主要是指判决前羁押的时间在刑期中扣除的一种刑期执行方式,其作为刑罚裁量过程中的重要制度,是保证准确执行刑罚的基本前提。通过刑期折抵,可以尽量弥补羁押措施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存在的制度弊端,还可对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制度衔接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很多司法解释及多部法律都对刑期折抵问题作出了规定或解释,但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却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产于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在实务界和学界便存在很多的争议和分岐。因此,深入分析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加强规范和统一,确保刑期折抵的合理性,便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两规”及“两指”期间的刑期折抵
两规是指: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规与两指的意思相近,不同的是,两规适用于党员干部,一般由纪委办,两指适用于非党员干部,一般由监察局办。从两规、两指的实践来看,其均是一种能够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执法措施,但两规主要涉及的是纪律问题,应该通过党内纪律来解决,而不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不能进行刑期折抵;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两指期间,不得对行为人实行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禁或变相拘禁,因此该时间也不得进行刑期折抵。由此可见,两规、两指期间产生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被剥夺,只能通过其他合理途径来解决,而不应通过刑期折抵来解决。
二、监视居住期间的刑期折抵
监视居住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方面的刑期折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方认为其限制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理应刑期折抵,另一方认为,其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完全剥夺或限制,强制程度远没有逮捕、拘留、羁押来的严重,不应进行刑期折抵。文章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监视居住的原则综合分析,认为监视居住期间不予以刑期折抵是比较妥当、合理的做法。原因有二,其一,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羁押行为,其虽然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活动限制在了一定范围内,但并没有完全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可以进行处理事务、会见亲友、行使自己的言论等活动,因此监视居住期间的行法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法第57条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规定。其二,对于行为人监视居住的时间一般比较长,情况特殊时监视时间可达6个月之久,若允许对监视居住时间进行刑期折抵,则对那些犯罪轻微的罪犯而言,会严重降低刑罚的威慑力,难保罪犯不生轻视之心,下次继续从事犯罪活动[1]。
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刑期折抵
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多是指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的时间,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对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刑期折抵,但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刑期折抵问题。文章认为,针对强制戒毒期间的刑期折抵,应该充分处于人道主义关怀的立场而决定刑期折抵的方式,若行为人先进行刑事拘留或逮捕,后才被强制戒毒,则应予以刑期折抵;若行为人在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情况下,先予以强制戒毒,此期间不应予以刑期折抵。而对于留置盘问期间的刑期折抵,目前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行为人留置盘问属于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行为,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理应予以刑期折抵。
四、保外就医期间的刑期折抵
保外就医期间的刑期折抵主要是指罪犯在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进行保外就医时的刑期折抵,目前对于这一期间的刑期折抵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不可进行刑期折抵,一种认为可以进行刑期折抵。基于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应该综合两种观点的理由,于实践中选择最为恰当、合理的方式。通常情况下,罪犯在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可以将期折抵为刑期,但同时也应将罪犯的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保外就医属于我国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但是也有一些罪犯千方百计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以达到折抵刑期的目的,这样一来,便违背了用保外就医来折抵刑期的初衷。因此,如果罪犯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这一情况主要是司法、执行机关原因造成的,且罪犯保外就医属真实就医,无其他犯罪活动,则可予以刑期折抵;但若罪犯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主要是罪犯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导致保外就医的时间丧失了人道主义基础和执行机关批准的前提,无法满足保外就医的基本原则,则不应予以刑期折抵[2]。
综上所述,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应该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针对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1日刑期。此外,针对“两规”及“两指”期间、监视居住期间、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保外就医期间的刑期折抵,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作出规定,以保证刑期折抵既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又能够充分体现出人权保障的根本价值。
参考文献:
[1]姜瀛.论刑期折抵的制度逻辑与价值构造[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5(3):61-65.
[2]韩雅杰.刑期折抵问题研究——从逮捕的刑期折抵问题出发[J].法制社会,2011,2(2):266.
文/高习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