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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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27
【摘要】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上素来存在着争议。基于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在立法论上应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在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同时,需要解决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及成立条件、刑事责任分配等问题。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成立要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条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实质上只是对多人过失犯罪而分别单独处罚的另一种表述,并没有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而司法实践中,因为过失行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案例屡见不鲜。共同过失犯罪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也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应归属为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界也颇受争议。从刑事法律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确有必要。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在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时,应当严格界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防止外延的任意无限扩大化;应当正确判断共同行为和认定共同过失的心理,明晰各要素之间的整合。
1、主体要件
构成共犯,主体需二人以上,且均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力。同时共同过失实行犯的主体身份应有所限定为来自法律规定或职务、职业的以及特定场合下要求负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
2、主观方面要件
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具体是各个行为人对于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有着共同心理,即各个行为人皆负有注意的义务,应当自己注意且应促使其他共同行为人也应当注意,但是各个行为人忽略该注意义务,甚至使得其他行为人产生共同的不注意。各个行为人的过失罪过形式是否完全一致,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没有影响。
3、客观方面要件
客观要求各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或分担实施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即有协作关系的整体行为。主要表现有以下两种:一是数个行为人共同过失实施了同一实行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数个实行行为,虽然形式上是单独实施独立的实行行为,但因为存在共同实施意思联络,所以即使不是行为直接实施者,也应属整体行为组成部分,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因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共同实施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应当视为共同过失正犯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可为各个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或者是作为、不作为的交织。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针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的差异性,如果简单适用共同责任原则,可能会造成量刑的不公,笔者认为针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特殊性,应当“整体评价,具体量刑”进行定罪量刑。
1、整体评价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整体性行为,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也应是整体性的协作行为。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补充、揉合,通过行为的外在整体性表现,产生侵害结果。同时,基于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之间应当相互督促、提醒。因此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即使不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也应将其纳入犯罪行为的部分进行评价。疏于履行注意义务也是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应当对犯罪行为以及危害结果进行整体性评价定罪,追究法律责任。
2、对共同过失的犯罪行为进行具体量刑
整体性评价共同过失的犯罪行为,可以有效防止放纵犯罪。针对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具体量刑,则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在依据损害结果整体性评价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同时,可依据各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原因力的大小及其地位和作用,在量刑方面具体评判。在刑事责任分配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2.1 从过失的程度来考察其人身危险性
过失程度是指过失犯罪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程度,反映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决定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具体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职务及具体实施的行为的样态为标准,考察行为人对共同注意义务所要求的程度差异,当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程度较高,其过失的程度也应当相应地提高;反之,对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程度偏低时则其过失程度也就较低。最后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过失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心情等因素。
2.2 在过失程度相当的情况下,以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考察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对各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考察其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来分配各行为人之间的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人的过失实施行为处于主导或支配地位,或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处罚时就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反之则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现行立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行为无论在定罪上还是量刑上都应该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对现行《刑法》可作如下修改:将《刑法》第25条第2款修改为“二人以上共同过行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过失教唆、过失帮人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参考文献:
[1]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1.
[2][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张怀谦,张颖慧.共同过失犯罪[J].科教文汇,2008(9).
[5]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何琳.共同过失犯罪理论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文/周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