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困境之突破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分类管理,检察人员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54

  【摘要】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弊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也存在很大的困境,此次改革任重道远,本文从检察人员管理改革本身出发,寻求改革的突破口,以求对司法实践产生有益的影响。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成因

  1、我国检察人员管理之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官的管理、晋升仍然参照公务员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单独职务序列与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结合导致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挂钩1。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挂钩,一方面,限制了普通检察官的晋升机会,导致许多优秀的检察专业人员对职业产生倦怠,荣誉感缺失,甚至离开检察系统;另一方面,检察专业人员与检察行政人员的混同,也导致了检察队伍人员的庞杂,检察专业人员与行政人员流通频繁,制约了检察队伍的专业性,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

  2、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实践

  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这个问题在上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就也已经提出,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了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改革2,随后开始在山东省、重庆市、上海市等地的检察院开始试点分类管理改革,从分类改革试点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整合内设机构,减少人员分类,如重庆市渝中区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办公室、检察事务局等6个内设部门,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类;另外一种没有整合内设机构,而是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更多种类,在原有检察官、法警等职位之外,又增加了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类别。

  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意义

  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职业化改革的重点就是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存在已久的泛行政化管理、职业化需求等问题。

  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之困境

  1、如何处理检察人员与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

  现行检察管理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检察人员与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在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上,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均由同级党委、政府管理;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事务与检察行政事务职能区分不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2、如何完善检察组织机构体系

  在分类改革之后,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运作模式,以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如何界定检察人员、行政人员和事务人员的关系,内部机构如何调整与设置;如何对检察官的权限进行监督,合理的配置检察权限,等,这些问题也均有待于完善。

  三、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困境之突破

  1、完善顶层设计,提供法律保障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要有系统性的布局,改革还是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的。但在现行检察官的管理、晋升仍然参照公务员的模式下,要想实现检察官的分类管理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要实现分类管理,就需要完善顶层设计,自上而下的推进,首先就要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方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3。同时,在现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注重改革的整体协调性,自上而下的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争取做到上下联动、左右链接、整体推进。

  2、完善管理机制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首先要面对人员管理由单一制管理向分类管理模式转变的问题,如何建立与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配套机制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分类管理改革是围绕如何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来展开的,所以必须要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管理机制。《意见》明确将检察机关所有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大类,那么就需要依此三个类别分别建立管理机制。第一就要完善检察官序列的管理机制,建立区别于公务员序列的单独管理机制,包括检察官的晋升、奖惩、待遇等。第二要建立起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机制,包括检察辅助人员的范围、工作职责、考核等等制度。三要建立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起参照公务员管理而又与检察行政人员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明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能中的关系,建立起各类检察人员的录用、选拔、晋升、考核、奖惩等保障机制。

  3、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出发,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起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化人事管理制度,有利于检察权更好的行使。从分类改革的情况来看,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履职权限关系、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执法办案的责任体系均有待明确。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重点应该还是要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可以从检察官的权力来源、权利范围、所办案件责任等方面着手,完善以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为中心的业务地位。

  注释:

  1 《新一轮检察改革的三个问题》,程雷,《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1卷第五期。

  2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探析》,张庆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3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杨吉麟,《法治与社会》,2014年12(上)。

  文/杨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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