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路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职务犯罪,法治化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55

  【摘要】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本文仅指贪腐类犯罪)工作如何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如何跟进国家法治化水平进程,成为反贪一线的同志们需要探索的新问题。本文先从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的概念着手,进而对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管理体制、涉案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及侦查模式转变等有碍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进程的问题进行阐述,寻找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职务犯罪;法治化;体制;路径

  一、对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的理解

  理论上,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这一概念并不存在。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它的真正含义呢?让我们先从法治和查办职务犯罪两个角度加以剖析。

  法治是指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资源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区别于法制,法律和群众成为自愿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双方,法律成为社会制度保障的基础,保护、管理人们日常生活井然有序。与此同时,法律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并具有合理有效的内部监督功能。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当前,我国只有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是以具体展开的侦查措施为依托的,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运行必须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体系。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可以结合司法实践,理解为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与办案有关的任何侦查措施,都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执法,强化自身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监督制约与协助配合并重,规范执法与提高侦查能力并重,依法取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职务犯罪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体制性问题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行体制符合现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之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管理体制有碍法治化进程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几乎不可能。一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针对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上拥有重要的政治地位以及经济资源的人或者单位,对这些对象进行初查、立案、起诉,往往会因地方党委、政府的权力因素,使得案件无法继续,最终放弃职守;并且有争议的案件或重大问题,通常不是经过法律程序,而是由政法委员会“协商”或“统一协调”解决。二是近些年上级检察机关为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各地相继组建了侦查指挥中心,在实践中虽然对案件侦破、协调取证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因侦查体制的障碍,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不畅。

  2、未建立切实可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为有效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对职务犯罪涉案情报信息进行搜集、储存、整合、分析和应用的一项专项侦查工作被称之为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此项工作对于拓宽案源渠道,提高案件侦办效率起到关键性作用。但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切实可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机制,有碍职务犯罪法治化的进程。

  3、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目前,检察机关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定了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另案监督,并利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形式有效遏制了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然而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查办案件的侦查监督形同虚设,这使得拥有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查处贪污、贿赂或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过于随意,使得其侦查权易于失控。

  4、“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无法适应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趋势

  侦查模式在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神示主义侦查模式。二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三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掌握犯罪线索之后,经过初查认为可能成案的,便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讯问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线索来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再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这被称之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在继续使用于犯罪侦查工作中。然而我国立法只明确规定实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此举将严重影响职务犯罪法治化的进程,应立即予以改变。

  三、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的路径

  要想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首先我们直面影响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的绊脚石,上述问题的产生出于不同的原因,既有其历史原因,更有其制度不完善、不科学的原因。我们一定要从根源上对问题进行剖析,寻找提高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的路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转变思维,树立办案确保稳定,执法促进发展以及现代、科学的司法理念

  为了尽快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的水平,必须转变思维,更新执法观念,才能有效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一、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侦查工作应该是一个高效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节奏,减少诉讼环节。贝卡里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二、做到司法中立,不偏不倚。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全面收集案件证据,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角度,提取、分析相关证据。三、规范办案,确保司法安全。

  2、完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刻不容缓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对国家公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途径。要想起到良好的法律监督作用,就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方向,完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构建新形势下具有前瞻性的侦查机制,将直接推进侦查法治化进程。

  第一,构建自侦部门情报信息管理机制。情报信息是案件侦破的基础,构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情报信息自我收集、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可以使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灵敏、高效的传递到一线办案人员手里,对于明确案件侦办方向,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具有根本性意义。

  第二、构建自侦案件统一协调指挥机制。一是合理配置侦查资源,使侦查工作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均属自侦部门,在查处大要案过程中,反贪、反渎合二为一,合署办案,加强侦查力量,在案件侦办上形成一股绳,集思广益,势必会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二是切实发挥侦查指挥中心作用。

  第三、构建切实可行的技术侦查机制。技术侦查又称技术侦察措施,简称“技侦”,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新刑诉发已经赋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权,我们应该立刻构建可行机制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

  3、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受监督的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受监督将成为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此处所讲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1 检察机关本身属于法律监督部门,但是往往疏忽了对自侦部门的监督。我们这里讲的内部监督应该分为侦查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自身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及时更改,同时派专人进行自侦案件监督跟踪机制。对于自身监督主要指自侦部门内部制定相关侦查内部的侦查权制约制度细则,制约一线办案员严格按照规定执法办案,办理高质量案件。诸如制定《反贪、反渎岗位责任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通过这些内部办案规定,不仅可以加强对于侦查权行使的制约,而且可以整合力量,保证侦查效率和案件质量。

  3.2 自侦案件的办理要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我们这里所讲的外部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现在部分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对办案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设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结果有异议的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案件侦查部门举行公开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孙谦主编,检察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盛琳、戎志仙,浅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05(上)。

  [3][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文/肖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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