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删帖的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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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18
【摘要】在迎来“互联网+”风口之时,网络敲诈、有偿删帖却成为破坏网络空间秩序的一大“毒瘤”。表面上看,网络删帖显然是非正义的行为。但任何事物的研究,并非对其进行绝对的事实划分——利弊对比,正误分析而是基于价值权衡的探求。日本法学家西原春夫说过:“是否有合理性、正当性,这属于文明性的价值判断,并由于价值判断的基准和立场的不同,出现各种各样的答案。”本文将从不同的群体及其所涉利益出发,以社会本位原则为导向,以公共利益实现为宗旨,探讨网络删帖行为的正当性。
【关键词】网络删帖;正当性;自由;限制;社会本位
网络删帖起初是指利益相关者向网站申请维权,经由网站审核,删除对其发生侵害的网络信息的行为。然而由于正当的删帖流程具有滞后性,当事人为迅速消除影响便另辟蹊径,求助“删帖公司”,随之而来的以“网络信息封锁”为内容的删帖业务也呈井喷之势。网络删帖演变为网络公关公司受委托,通过采取覆盖、封IP、黑客攻击、或对网站内部有访问权限的技术人员进行“公关”等手段,删除委托人负面信息的一种行为。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纵观有涉网络删帖的典型案例,责任集中承担者“网站工作人员”主要利用删帖权限收受贿赂、非法经营,这显然违反了法律。如此看来,网络删帖的非正当性跃然纸上。然正如艾森豪威尔所说,和平与正义是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若删帖并不以金钱为目的,并且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有效的维护秩序,那么其正当性是不是并不能被这些案例反面证明?当我们经常批判网络删帖的不当时,是否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而忽略了这一行为本身的分类分析?
为了更好地阐明主题,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删帖进行分类。首先,以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可分为有偿删帖和无偿删帖;其次,以行为发动者为基准可分为被动(申请)删帖和主动(行使权力/利)删帖;最后,以删帖权的行使为标杆可分为公权力删帖和私权利删帖。这三种分类互有交叉,相互补充。
一、有偿删帖本身不具有非正当性
就第一种分类而言,无偿删帖多见于以下两种情形:网络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经其申请维权由有权主体行使删帖权删除;网络信息具有违法内容,有权主体为维护网络环境及社会稳定主动删除。可以看出,此种删帖并无不当,本文不予赘述。反观有偿删帖,无论是从刑法上的入罪处罚还是个人的自由维护来看都弊害甚多。
然而细究之下则不尽然。
1、上述《解释》第7条是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盈利性有偿删帖定性,“规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从第一条到第五条的内容均与刑法连接,从中看出这些网络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否定意义,与基本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删帖”则并非其中之义,这种行为本身在国家规定中是中性的,并非“删帖”即构成“违反国家规定”。有偿删帖除了非法经营,还涉及受贿、行贿、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入刑情节,但其背后均有一个共通点即非法获利,可见网络删帖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负面性,除非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犯罪手段和工具。
2、波斯纳效率经济学强调整体的效率,对于相关者利益维护而言,“正当的删帖流程具有滞后性,时间长,当事人为快速删帖便铤而走险。”根据网络调研,有偿删帖的周期较短,当天至三天均有,比起诉讼等动辄月余的方式,显然快捷性易受青睐。鉴于私益诉讼难启动、迟启动的特征,借助有偿删帖公司的行为可以快速达成维护广大网友的利益。若个体均以侵权、诽谤等启动民事、刑事诉讼,除却诉讼理由的多元难统,基于网络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需要极大的司法力量投入。
二、被动删帖并非不当
1、市场秩序价值保护的优先性
我国《宪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明确将规定保护市场秩序作为重要原则,同时规定监管制度的完善,设立分工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管工作,这表明我国十分重视和优先保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网络媒体高度发达使市场竞争更注重于掌握网络舆论阵地,这也导致以网络媒体为媒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一些公司开始利用网络媒体攻击竞争对手,进行网络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以诋毁对手商业信誉,降低其产品市场占有率。网络发帖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发展成为行业乃至社会事件亟需及时规制。
2、私人利益与市场秩序相互依存
市场秩序与私人利益密不可分,彼此的价值本质上并不冲突,因为市场秩序在私人利益基础上实现,反过来市场秩序的实现有助于保护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对市场秩序而言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如食品安全事件中由删帖封锁信息引起的侵权内容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私人利益。从民法角度看,网站所有人有对服务器提供他人使用的行为收益的权利,也有终止借于他人使用的权利。市场自由主要依靠私权利来解决,市场秩序当然只能靠公权力来解决。1如果公权单单强调绝对地保护个别私人利益,将对保护他人甚至社会整体的“私人利益”产生阻碍。
三、私权删帖之民间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网民和网站管理者权利行使及社会义务之履行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这不仅包括发表言论的自由,还包括不发表言论的自由,对于自己发布的网络信息其当然具有主动删除的权利。网站管理者多基于一定的权限而进行网络环境的维持,其中最为典型即论坛的删帖现象。主动删帖是网站经营和管理者这一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特定的一种责任履行。这两者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
论坛的创建者制定规则,通过协议的方式周知潜在的客户,希望他们通过同意接受条款而加入论坛,在某种程度可以看作是客户与论坛创建者达成意思自治的合意。从网民群体来看,接受网站管理之义务也是其进行正常网络生活的前提。用户在接受协议时即享有发帖权利,成为网络公共运营的一份子,但权力并非无限,当私益的碰撞极易产生大面积社会侵损,基于网络上力量的悬殊对比(技术、财力、人数),如若不加控制,则易以简单暴乱或者形式平等代之以实体正义。故网民具有保证其行为不能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并接受规制的义务。薛克鹏副教授曾将经济法义务解释为包括自然人和企事业组织等普通市场主体向社会承担的义务以及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相对于社会的义务。2删帖作为网站经营和管理者这一市场主体的义务,是特定的一种责任(制定规则并予执行)履行。
四、公权删帖具有天然正当性
罗纳德·德沃金认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时。但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对一个限制自由的行为,如果认为这个行为是为了增加哲学家们所称的公众利益,即它给全社会带来的利益大于所带来的损害,这个证明就很充分。而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而这种分工在部分人的理想倡导中,总是预先通过个人自律、行业监管的方式保障稳定和谐,政府管制则是下下策。
互联网的开放性、平等性和廉价性使传统社会中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各种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体都能借助互联网的巨大威力对国家、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互联互通中网络的一般性、局部事件都可能快速演变为全局性的重大事件,使国家和社会陷入危机状态。日益严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仅使上网企业及网民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使国家的安全与主权面临着严重威胁。政府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个条件,是国家权威的表现形式,亦是人类文明社会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3。
古典自由主义的信条认为:参与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要确保政府尊重被统治者的权利。市场经济所畅想的也是“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作为“守夜人”的政府是否能够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的考虑而干预互联网发帖自由?需要明确的是,网络删帖被大众诟病为“公权滥用”,但其恰恰是政府实现监管的义务的体现,是要求为之而非选择为之。
1、个人自律、行业监管难以普遍规范。网络诽谤、传谣、侵权的典型案例已屡见不鲜4,个人理性的自信膨胀无疑已被多次击溃而不足为准。相较之,行业协会监管成效如何?早在2006年4月,北京就有40多家网络媒体协会及协会各成员网站就共同制定自律公约。而在2015年5月5日,有40家涉嫌从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网站被关闭5。这也是“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主管机关集中关闭的第三批违法违规网站。对比加入协议的网站和被关闭的网站信息不难发现:签署这种义务协议的大多是知名的大网站,而非加入的中小型网站恰恰是网络不规范发帖的集中发生地。如此的不对等,使得行业监管难以遍及统一。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在前述中提到,网络自身膨胀的特点、信息的告诉流通和广泛全体,均使得单纯依靠行业协会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有心无力。
2、政府屏障的必要性。布坎南认为,公共利益具有两个特点,即不可分性和公共性。“逃票乘客”理论说明,在公共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重大地影响生产总额。可见,对于网络稳定的维持,个人及社会团体力量并不可靠,政府作为最后的闸门,将不安定、失实、有害因素清除而保证社会状态的有序。且政府对于网络删帖之监管可以得到其公权的保证。正是由于政府作为的程序性和严格性,其对比与私人运行的机制为利所趋的可能性毕竟会减少,恶意举报的情形也会大大减少。
在论证网络删帖的不正当性时,会提到这样一个观点:如果我对于政治问题具有表明观点的权利,那么如果政府把我对于观点的表白当作非法,即使政府这样做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也是错误的。而且,如果政府确认我的行为违法,并且运用法律来制裁我,那就更错了。即社会的普遍利益不能成为剥夺权利的正当理由。这种观点禁不起驳斥,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他的理由限制权利。权利互相冲突时,如果涉及的权利不受限制,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而网络删帖的正当性恰恰体现在其为了实现社会福祉而适当限制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
为应对惩罚机制失灵情况,同时也为了及时止损、以最大限度维护受侵害的利益,建立起一套高效的预防机制是必要的。网络删帖作为有效预防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在应对网络商业不正当竞争、维护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网络删帖往往直接从源头截断虚假信息,限制它们的传播途径,减少传播面积,最大限度降低损害。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起到较早的“叫停”作用,而不至将损害蔓延无边。
因此,规范网络发言、合理进行网络删帖、消除不实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达到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的目的,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和道德秩序。
注释:
1 江平:《市场自由与市场秩序》,载《清华法学》2010年03期。
2 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转引自赵红梅:《经营者义务: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载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
3 孟卧杰:《论政府网络监管的正当性及其有效改进》,载于《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51期
4 可参见山东“曹县帖案”;河南灵宝“王帅帖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络发帖诽谤案”;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
5本次被依法关闭的40家网站分别是:“中国资讯信息港”、“北洋网络公关网”、“上海名企网络删帖”、“晋城删帖网”、21头条新闻网等。
参考文献:
[1]以赛亚·柏林:《四论自由》,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
[2]J.M.布坎南:《公共利益的需求和供给》芝加哥.兰徳·麦克纳利公司1968年版,第5章
[3]曼柯·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布坎里齐,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1、2章,联系组织理论
[4]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2页。
[6]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191页、193页
[7]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1日
文/范珂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