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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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5:13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良法的界定标准和应有之义,学界有过不少讨论。这里,我们主要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考察良法内涵的必然要件。
【关键词】良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唯物史观
一、良法的不同表述
关于良法的界定标准,国内外各有不同表述。最早明确提出“良法”概念的亚里士多德及后来的自然法理论、分析法学,都把良法问题与法律的道德性密切联系,并以某些道德原则作为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我国现代《良法论》一书认为“正义”是良法的最高价值理念;“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形态之一;“秩序”是良法的基础性价值理念形态。学者李桂林则从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来说明“良法”的标准。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良法之意
1、唯物论视角。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必然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客观存在可分为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法律对自在世界的反映,要求其符合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由于人类的一切活动必须受自然规律的规定、制约和支配,所以良法的制定要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前提。法律对人类世界的反映,体现在对人自身的生理发展规律、社会关系的本质与规律及社会现状等的客观能动反映。
马克思说:“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他还认为:“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着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学者周世中认为,法律能够更多地反映与体现客观规律,人们依法办事就能获得更多更大的自由。例如,婚姻法对男女结婚年龄的规定必须依据人生长的自然规律。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样式以至思维方式正在发生着全面而迅速地改变,法律内容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推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离不开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运用。
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良法就必须使其符合各种现实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符合各种社会关系本来的面貌。马克思提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这里“事物的法的本质”即指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这就要求立法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据,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对应性。
良法还必须反映社会现状,要与社会改革和变迁相协调、相适应。通过立法和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消除或修改不适应改革的旧的法律秩序,建立为改革所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以法律的形式将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步骤明确加以规定,对改革中出现的消极影响加以消除,从而推动当代中国全面改革的顺利前进和社会的正向变迁。
例如,我国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就使得旧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和“反革命罪”变得不合时宜,而传统的权利观,即社会本位权利观、国家本位权利观和义务本位权利观,也已发生了向注重个人利益、强调公民的自主性等方向的嬗变。
2、唯物史观视角。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历史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发展的历史,是人们群众所创造的历史。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上述观点,良法必然要以实现人们的利益为根本目的。正如霍布斯所说:“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要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庞德也认为,法的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人们的利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其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时,它才可能是良法。法律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目的是实现权利。耶林说,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立法者制定法律,考量的就是各种权利的配置或利益的分配,说“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就是从法必须体现人民的基本权利或根本利益这个意义上来讲的。体现人民基本权利或根本利益的立法和法的实施的过程就是对人民权利或利益分配、实现和满足的过程。而对于权利或利益范围的认定和调整,一方面要考虑人类共有的利益和道德准则,如生的权利、人身安全权利、人身与思想自由权利、人格和尊严权利等等;另一方面要考虑利益的享有与合理分配。体现在法的内容中,表现为法依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合理地确认、调整与保障各种社会关系及其所内含的各种利益关系。
法律是人类的创造物,它既体现了某种客观规律性(包括社会的规律性和法律自身逻辑形式上的规律性),又体现了人类追求正义的价值目标。正义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理想的利益分配方式,是人们之间的理想社会关系,是法律所追求的崇高的道德价值目标。只有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才可能将广大人民的利益置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法律保护和促进全体人民利益的价值目标不仅“应当”,而且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公民在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分配中必须受到同等对待,这就要求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和政策逐步缩小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照顾到社会“最少受惠者”或弱势人群的利益,使社会的弱势者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和能力。要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提高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参与程度。一个政府,只有它的执政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才能是好的政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其目的在于增进公众的利益,它才可能是良法。
三、结语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的路上荆棘密布,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打造“良法”之利刃,让一切的改革事宜有法可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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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