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特征及其直接适用性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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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46
【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它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民法;原则特性;直接适用性
与刑法相比,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能够有效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道德与法律区分开来,同时又将道德法律化。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是普通法,不是特别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特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下文,我们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特性。
1、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社会通用价值观念及其展现的文字浓缩,并且以法律形式出现,民事立法的一些活动是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不能够与其背道而驰。民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民事立法活动则是他的具体演化,一些的民事立法活动以及法律行为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也因此具有参考性和指导性。
2、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守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提上,民事活动必须要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禁止进行违法民事活动。因民法的基本原则倡导公民的权利平等、地位平等、生命平等。因此,也是对权利滥用的一种制约和限制,平衡民事活动的利益,化解民事活动中的矛盾和冲动。所以,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守则,他也具有规范性特征。
3、是填补法律漏洞、进行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民法立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泛指性,他的基本原则有很大的弹力空间,当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有不足之处的时候,就可以利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弹力空间进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适用性微探
由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一些列特性,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直接使用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直接适用性,笔者认为它可以直接适用于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中。
1、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应。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民法的总体示意,同时也被作为法律纳入国家的民典法中,所以他完全是可以被当作法律适用的,其法律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1 民法基本原则既是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民法的总体解释。任何法律规定都需要有原则来对其进行解释和阐述,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原则来衡量他是否有可行性、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甚至判定立法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些都需要利用到民法的基本原则。
1.2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开展民事活动、处理民事案件的根据。公民或者法人在开展民事活动的时候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在有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执法者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裁判,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规范民事行为活动。
2、民法的特性使其基本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的相关规定始终都会有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时候,在日后的社会活动中一定会有超出民法调整范围的民事活动产生,但是其基本原则却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几千年以来的社会活动总结出来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是全社会民事活动必须要遵守的原则,且民法的基本原则弹性空间很大。所有,当有以上情况发生时,就可以运用到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法律裁判,对当事人做出法律解释,避开民法中的一些弊端和漏洞。
3、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在民法通则上,明确的对民法基本原则做出规定,那么作为明文法律规定,他就有法律效应,能够直接适在民事案件中,给予法官最大限度的裁判空间。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适用界限
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弥补法律空白,保障社会的公平,缓解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给予执法者的裁判空间会带了直接适用的弊端,因此,我们需要严格设置民法基本原则直接适用的界限。
1、必须在无法可依或与具体法律条文相结合情况下才能使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以及民事案件裁判中,我们要首先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判断,保证裁判的公平性及法律效应,使裁判结果有法可依。只有在民事关系无民法规范可以调整或民法规范欠缺时才能启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弥补法律漏洞和欠缺。毕竟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无具体民法规范可以适用时,才能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决策的权威性、公平性,减少案件向上级法院诉讼情况,节约诉讼成本,也避免执法者权利滥用。
2、除了彰显个别特殊案件的正义,其他情况下不能摒弃现行法律直接使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裁判时,如果出现依据法律而裁判出来的结果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引起人民群众广泛不满的情况。执法者可以启用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当予以调整,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和正义相互平衡。其他情况下,都不能够摒弃现行法律,直接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必须要保证法律的崇高,绷紧法律与情感之间的那条弦。
3、在没有迫切需要的情况下,禁止随意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集结性概括,在没有迫切需要的情况下,一定不要重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轻法律条文。在的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随意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会大大的打击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威,引起人民的不满。
四、结语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其不一样的特性,他是能够直接适用于民事活动的,但是在运用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制约条件,既不能滥用,也不能该用的时候不用,他可以增加法律裁判的灵活性,对保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付晓梅.论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作用[J].攀枝花大学学报,1998/04.
[2]王巧.民法基本原则之探析[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01.
[3]魏克枝.民法基本原则特征与其直接适用性[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报,2009-03-15.
文/叶慧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