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滑稽模仿作品是一次恶搞,还是一次创作?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还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对法律漏洞的挑战,还是对法律制度理论的合理解释?对此,本文通过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来分析、肯定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和存在价值,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利益冲突;合法性;存在价值
一、如何定义滑稽模仿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是西方文学理论中一个关于文学技巧的概念。《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知识产权中的“戏仿”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品进行嘲弄、批判、讽刺或评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利用原作品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1]。
二、滑稽模仿作品引发的利益冲突
滑稽模仿作品是戏谑和模仿原作品以达到对原作嘲弄、批判、讽刺或评论的目的,这就不可避免的要对原作中最具特色的人物、画面、对白、情节等加以夸张的模仿。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这样的作品在搭便车式夸大原作品的同时,也会为原作品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滑稽模仿作品并不是单纯地对原作品的一种模仿,它掺入了戏仿者本人的智力劳动,是戏仿者根据自己的阅历和智识对原作品的一种解读和诠释,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无论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原著作权人精神和财产上的利益,还是在宪政之下戏仿者的创作、言论自由,两者之间的利益必然发生冲突。
三、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1、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的目的是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呈现成一个新作品,表达新的思想、新的理念。滑稽模仿作品是戏仿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它保留了原作的核心内容,诸如人物形象、故事情节或者音乐旋律等,通过对原作内容进行创造性的转换使用,颠覆原作的价值、立场或思想感情,应属一般意义上的演绎作品。[2]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并不包括滑稽模仿作品,但却可以将其归类到演绎作品。既然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分析作品合法性的重点不仅在于该作品本身,还需要考虑在创作过程中的模仿行为。演绎作品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的事先授权、支付使用费才能确保其地位的合法。但是,由于滑稽模仿是对原作品的批评与嘲讽,通常情况下作者不会许可该行为,如果要求在创作每一个滑稽模仿作品时先与原作者沟通,这样由此势必会阻碍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所以,必须为滑稽模仿作品寻找另一条出路。
2、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22条中详细列明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并非详尽,也不可能就此排除一些原本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在保护著作权的大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是为打破使用他人作品时的许可机制,为大众提供一种合理的学习研究途径,倡导资源共享,促进思维方式多元化,以便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戏仿者更换一种表达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达自己看待问题的意见,做另一种解读,意在传达不同的理念,并不在于想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滑稽模仿作品和合理使用制度追求的价值是相同的。合理使用和侵权往往只是一步之遥,不同的法官内心确信的标准不同,因此对戏仿者的模仿行为定性也大不相同。使用行为对受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滑稽模仿作品由于对原作进行批评和讽刺,其可能会导致原作潜在市场的损失,这都是在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内。只有戏访作品在市场上对原作产生替代性的威胁时,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3]
四、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价值
现代社会在满足了基本的衣食住行之后,人们谈论地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需求,谈自由、谈人权、谈发展。作者通过不同的视角剖析问题存在的不同,通过普罗大众的阶层来支持滑稽模仿作品,来表达对传统威严的挑战、对权威的反抗。每个人在看待问题时总有不同的切入点,每个人都需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希望能向他人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引起共鸣。言论自由权和文艺创作权一直是宪法提倡和保障的权利,滑稽模仿作品恰是这种自由权的彰显和体现。公民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当然包括这种对他人作品发表评论的权利,在现代社会是需要受到尊重,而且长期以来它们对文学艺术的繁荣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4]滑稽模仿作品带来了戏谑、讽刺,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思想的碰撞,有批判才会有进步。
五、结语
民众呼吁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让所有的人能自由表达,严肃的亦或是滑稽的观点,在社会的竞争和交锋中碰撞出智慧和民主的火花,以期推动社会朝着民主和自由的方向前行。[5]滑稽模仿作品是人们自由表达思想的方式,也是自由创作的一种形式,更是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民主化的催化剂,必须得到法律更好地保护。
参考文献:
[1]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科技与法律》[J].2006,(1):19。
[2]姚嘉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5月(上)。
[3]张建平,杨晓林.从《漂亮女人》到《馒头血案》:戏仿作品的合理性判断[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6):28-34.
[4]姚嘉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5月(上)。
[5]刘兴树,李红青《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第25卷第2期,2013年4月。
文/邹超雅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