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抢劫”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入户抢劫,犯罪行为
  • 发布时间:2015-10-11 14:03

  【摘要】入户抢劫不但侵犯财产、人身安全,而且还有住宅安全。本文从“户”的内涵与外延着手,对“入户”的含义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入户”与“抢劫”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违法入户;入户抢劫;牵连性

  一、“户”的内涵与外延

  如何理解“户”的概念及范围是适用入户抢劫的先决条件。首先,“户”具有私人性,从而区别于公共性;其次,“户”具有日常生活性,是指“户”是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地方,与《意见》第一条表述的户的功能特征是一直的,这就区别于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同时生活场所应当是长期或者相对固定的生活场所;最后,户应当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封闭性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能够给人以安全防范和保障,即户是专属于居住者的。根据“户”的上述特征,“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能够供人稳定居住并具有私人性的住所。这就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既不能对“户”作扩大解释,也不可过多限制,而是在个案中具体把握上述特征,准确认定入户抢劫,下面分析几种特殊情形:

  1、学生宿舍。毋庸置疑,学生宿舍的具体认定是存在争议的。宿舍是学生集学习、生活于一体的处所,具有生活性,且具有相对的稳固特点;尽管说宿舍具有公共性,但是在晚上休息之际,居住其内的学生有独自排他的权利,未经其同意任何人是不能私自进入的,即使学校检查也是要求学生在场的,与外界是相对隔离的。这与《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集体宿舍确实具有户的特征时应当认定为“户”也是符合的,所以此时学生宿舍应当认定为“户”。反之,在白天,学生宿舍则具有公共性,而不应认定为“户”。1

  2、宾馆、临时建筑物等。宾馆通常是不应当认定为“户”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宾馆具有公共性和经营性而不能认定为“户”,比如对短期居住的旅客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是当旅馆、宾馆等整体或部分被长期租用从而具有稳定性、通常生活性与相对的封闭性时,应认定为“户”。2但是,如果上述建筑物事实上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居所,如拆迁安置临时搭建的房屋,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应认定为“户”。

  二、入户的含义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入户目的是非法的,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但是这里的非法性如何把握,亦即抢劫等犯罪的“等”字如何释义,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1、实质的非法性入户。所谓实质的违法性,亦即行为人在入户前已经具有入户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比如某三陪小姐以谋取财务为目的,随同某男子进入其家中,乘男子洗澡之际用锁锁住洗澡间的房门,将其家中的20000现金拿走。其先前已具有犯罪目的,为实施犯罪的入户即此实质违法性,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当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以其他犯意而入户的如何认定,也即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其一、对于行为人入户进行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又当场被发现、识破的,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带走财物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其行为已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非法目的与最终犯罪具有很强的连牵性,所以直接认定为入户抢劫。其二、对于行为人入户进行非财产型的犯罪,如强奸、伤害等,进入后又另起犯意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其入户目的虽为违法,但其入户的主观意图与抢劫并不具有牵连关系,应认定为一般抢劫,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就会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归罪原则。

  2、形式的非法性入户。所谓形式的非法性入户是指是否征得户主的同意为标准进行划分,当然,征得其同意即为合法,否则,即为非法。非法入户即违反户主的意愿进入,进而实施抢劫行为,其入户行为又侵犯户主的住宅安全,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3、行为人进入的必须是他人之户。入户抢劫之所以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适用较重法定刑,是因为其行为在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居住安全,那么就只有进入他人的住宅才可以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入户抢劫中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家庭住所,否则是不成立“入户抢劫”的,但是入“户”后发现是户仍然抢劫的,则是“入户抢劫”。3

  三、入户和抢劫的辩证分析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抢劫行为必是满足普通抢劫的抢劫行为,加重的情形在于入户。入户与抢劫之间具有内在的牵连关系,其抢劫行为相比于普通的抢劫罪而言有其特殊之处:

  1、抢劫的对象。入户抢劫的对象肯定是户内的人,但是抢劫行为实施时户内的人可能是户主,也可能是其他人,如户主的亲戚、朋友等。首先,户主是入户抢劫的对象。对户主而言,户给予的安全感和心理上的保护是无可比拟的,入户抢劫户主当然构成入户抢劫。其次,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也应成为入户抢劫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入户抢劫近亲属的符合入户抢劫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后,其他近亲属及朋友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满足入户抢劫的对象条件。亦即当其他近亲属和朋友等在户内长期居住,具有稳定性和相当的生活性时,该住宅对其具有“家”的功能,亦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2、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抢劫具有严重侵犯户主的住宅安全特征,既是侵犯住宅安全,就要求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足以使被抢劫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有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离开户内进而抢去财物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首先,在户外实施暴力或者是欺骗被害人从而进入到户内实施抢劫的,不应认为入户抢劫。其次,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但是抢劫的取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仍然适用入户抢劫,因为其强制行为已侵犯户主的人身、财产和住宅安全,与入户抢劫所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再次,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户主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4最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并在户内劫取财产的,当然认定为入户抢劫。

  3、入户与抢劫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入户就是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具有一致性,其目的行为是抢劫,方法行为是入户。上述入户的实质违法性已做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注释:

  1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 张永红.入户抢劫新论[J].河北法学,2006(04).

  3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文/何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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