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数量的日益增加,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的主体,在公益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具备法定资质的环保组织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然面对涉及公共利益之诉讼,起诉主体的一元性也许不能实现真正的救济。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使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体包括:
2.1 原告范围的广泛性。
2.2 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2.3 诉讼功能的双重性。
2.4 诉讼对象的特殊性。
2.5 利益归属的分离性。
二、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1、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该解释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有关组织”界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将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界定为,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界定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无违法记录”界定为,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在法律规范上的特点为:特定的社会组织,表现为主体范围较窄。大数量组织尚未达到新环保法的资质,或者因为资金、律师、技术,多游离于公益诉讼之外而只能做些环保教育活动。其次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检察机关和个人均未被规定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赋予了行政机关起诉的权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四、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探究
目前,学界讨论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我们认为,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检察机关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1、检察机关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理由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强大的优势。首先检察机关有国家财政支持可以负担诉讼成本;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性更高的人员,在寻找证据以及举证等实质性方面和诉讼程序等程序性方面都享有更高的专业性;最后,伴随着我国司法日益独立的趋势,检察机关受到地方政府的掣肘日益减少,行政权力不易干涉,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真正发挥其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制裁侵权者的作用。
2、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构想
2.1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提起诉讼的方式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两种。
一种是直接提起诉讼,即检察机关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违反环境法,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公众环境利益或者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不作为、消极作为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另一种是间接地提起诉讼,即检察机关依职权支持环境利益受损方和社会团体起诉。在诉讼双方实力相差极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身在取证、侦查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支持起诉的身份帮助环境诉讼的原告提供证据,支持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2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相关权力限制
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相关权力的限制主要是指对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进行适当限制。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享有的撤诉权和与被告自愿和解的权力,即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未来展望
我国目前的现状——公益侵害行为屡见不鲜,矛盾日益突出。
无论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亦或前文所述的检察机关,我们都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在于与公益息息相关的归根结底是公民个人或某一与该公共利益所密切相连的群体。在没有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考虑到一旦扩大诉讼主体资格将形成这样的局面,每个认为与自己所相关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启动司法救济程序,那末滋生滥诉也是必然的趋势。法院的诉讼压力也会极大的增加。
但上述假设的前提只是建立在我国目前并不发达的制度基础上,不考虑现实因素或考虑到将来的法律制度处在完善的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如美国,公民成为适格原告是理所应当的。
参考文献:
[1]张式军,谢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初探[D].社会科学家,2007(5).
文/徐杰 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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