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完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24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和知识经济的重要性,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因为其合法拥有的独占权,权利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很可能会导致不当扩张其合法拥有的垄断权力,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产生。如何对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有效的规制,这已经成为理论与时间都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有关知识产权滥用规制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为解决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构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垄断;法律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1、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滥用专门指权利人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途径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言之,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不正当地运用了知识产权法授予的合法垄断权,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各方利益平衡的宗旨,因此应对其加以约束和规制。

  主体要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体必须是知识产权合法权利人,即知识产权滥用的主体应当是该项权利的合法享有者,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被许可人、权利受让人。行为要件,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人以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其知识产权。损害要件,知识产权的行使违背了权利设立的宗旨与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行使与滥用的界限

  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与滥用的分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衡量:

  2.1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相关权利时,不能超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所界定的权利自身的范围。

  2.2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相关权利时,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基本法律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以及欲实现的社会公共政策等。在界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是滥用时,主要有三个标准:鼓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和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1、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现状

  在我国的实体法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零散的规定在不同法律中。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中基本没有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也没有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有人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的规定是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权利限制属于法定限制,是静态规定,是对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划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往往是一种动态规定。

  2、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

  2.1 立法上存有不足。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上存在严重不足,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差距。

  2.2 执法上存有缺陷。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系统职权不清,司法系统又容易受到行政职权的干涉,这在以往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领域也不例外。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情况下就出现了交叉管理情况,在国际贸易有关的技术转让方面有商务部进行管理,在涉及公共事业领域由工商部门管理,在进出口方面由海关进行管理,在高新技术合同方面又由科技部进行管理等等。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建议

  1、立法方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在知识产权法中进一步明确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填补法律漏洞,为审判实践提供依据。其次完善修改现有知识产权中有关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完善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再次细化反垄断法中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明确责任。最后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竞争环境。

  2、司法方面,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培养高素质司法队伍

  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限制规定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应当以案件审理为中心,正确适用法律归责原则和各项诉前临时措施,加强审判监督和执行力度,及时、高效、合理的处理各项涉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执法方面,严格执法,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效力

  当今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犯罪泛滥,严重影响我国贸易的发展,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就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并没有很好地把知识产权方面犯罪的处罚同刑法有机地联系起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处罚大都是通过行政法来解决,这并没有达到足以震慑罪犯的目的。所以国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使法律的至上性真正得到体现。

  4、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根据TRIPs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对发达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中对出口商歧视性规定据理力争,通过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对出口国法律指控或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别国提出的申诉,迫使其放弃阻碍知识产权进口的规定,维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2.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3.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4]冯晓青.论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文/舒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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