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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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家庭暴力,现状,对策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0-11 14:37
【摘要】家庭是社会基本组成细胞,家庭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是较普遍的社会问题。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对家庭暴力成因进行分析,最后对家庭暴力防范及对策提出几点认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范;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家庭成员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秘性、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也使得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现象较多,是极为普遍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从传统文化角度来讲,作为封建文化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统治者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从社会角度来讲,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它成了“四不管”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真空地带。
从法律角度来讲,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其次,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三、防范、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从法律角度来讲,首先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我国也可借鉴外国预防政策加大对施暴者惩罚力度。其次,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最后,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重要措施,目前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
从社会角度来讲,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压抑或其他因素。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
四、结语
本文已粗略地谈论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分析了原因。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家庭暴力日趋增多和手段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
[2]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
[3]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郝文刚 孙阳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