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完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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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4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市场存在很多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危害人民生民安全,虽然说我国已经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并且最高可判处死刑,但是,还是无法避免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近几年,随着新闻媒体监督,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逐渐被曝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刑法保护;食品安全保护现状;策略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消费市场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人民已经对国家的食品安全保护失去了信心,我国刑法保护市场食品安全,但是由于市场环境以及刑法自身的问题,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还有待完善。
一、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虽说市场中任然存在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但自把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之后,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不可否认,刑法的制定实施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保护作用,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惩治手段,它在食品安全保护中的地位是不可逾越的,与其他的民法等相比较,他的适用性是比较强的,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和压制作用。
1、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列入刑法。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当中,已经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定性为食品犯罪,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将判处将判处两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将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罪名的界定当中只针对食品的卫生,不包含一些菌类或者其他的食品添加剂,总体来说就是对食品的卫生标准要求过多,现代的食品生产中,商家为了经济效益,会去寻找各种法律漏洞,在食品中融入一些非健康物质。因此,可以说它不能概括所有的食品犯罪行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缺少一种笼统的概念和细致的标准。
2、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列入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的广泛,有毒有害的食品投放到市场当中,就将会造成大面积的人员食品中毒甚至死亡事件,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将其纳入刑法以后,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将会受到刑法制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致人死亡将依据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判处死刑。这一方式增加了国家对食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可以有效的打击市场中的食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民健康和安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其中的罚金刑限使得对一些大型的食品犯罪集团没有震慑力,难免会让犯罪分子留有足够的资金卷土重来,继续危害社会食品安全。
3、食品监督渎职罪。所谓渎职是指专业服务者(例如公安民警)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食品监督渎职罪就是指国家食品监督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食品监督渎职纳入其中,增加了对食品监督人员的管束力,对于那些贪污受贿、疏于职守的人员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根据行为的具体影响,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降职、开除甚至判刑手段,在食品安全监督局树立一种责任意识,用法律去规范他们的行为,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督力度,进一步情节了食品安全市场。
二、如何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从目前的刑法试行来看,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市场中任然存在很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其中大型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在少数。因此,我们要根据现在的市场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重新树立人民对市场食品安全的信心。
1、完善食品安全罪名界定。现行的刑法当中,罪食品犯罪罪名的界定还不太清晰和完善,一些食品安全罪名裁定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只有按照其他法律的涉及范围进行裁定,一是导致司法裁量的不公平,二是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法当中,只标明了生产和销售食品两个环节,笔者人为还可以增加储存、运输等中间环节,对于明知是违法食品还要进行食品储存和运输的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手段,将刑法保护渗透到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监督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各个步骤,增加刑法的涵盖面积,增加刑法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食品安全进行全覆盖预防控制。
2、建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与其他现行法律的联系。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性质及其恶劣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对他人有危害的情况下还任然要进行犯罪行为,这是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生命安全上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因此,我们要建立刑法与其他现行法律之间的连带关系,在对罪犯进行裁定量刑的时候,不单单要根据刑法之条约,还要应该将其归纳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和经济犯罪当中,提高刑法裁定的力量,加大惩罚力度,给经济市场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预防还未发生食品犯罪行为。
3、对食品安全犯罪量刑的的完善。市场中食品安全犯罪性质越来越多元化,在刑法当中,只规定主观思想上故意生产、销售违规食品才定性为犯罪,对于市场中花样百出的犯罪性质已经缺少适用性了。所以,我们只有提高和明确对食品犯罪的界定才有高效的防范和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刑法当中,应该增加对食品安全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辅助犯罪等犯罪性质的界定,并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制定不同的量刑标准,该重处的重处,该从轻的从轻。
4、重修罚款数额,界定监督渎职罪。上文提到过,在刑法当中有对犯罪处罚金额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资金雄厚或者大的食品犯罪集团来说没有太大的伤害力,只能起到削弱的作用,不能起到杜绝和消除犯罪力量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重修处罚金额,明确标注在根据的食品生产、销售商经济实力或者非法所得金额大小进行罚款;同时要完善对食品监督渎职罪的界定和惩处力度。二者同时进行,一是削弱犯罪实力,而是加大安全监督力量。
三、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人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将食品安全的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可以有效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但是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的变化,将来还会有更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因此,只有不断地修正刑法,才能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聪颖.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河北师范大学,2012-05-16.
[2]李东山.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1-03-01.
[3]廖青.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重庆大学,2014-04-01.
文/王贝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