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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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4:30
【摘要】现代社会中,隐私权的概念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为人熟知,但它并非理所当然被视为保障个人人格尊严的权利之一,即使在欧美,隐私权也是新兴的权利之一。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隐私保护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立法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很多已经体现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被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所认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欠完善,本文拟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和有关建议等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讨论。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发展;法律保护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1、隐私权的界定问题
隐私权的界定在隐私权研究中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隐私权自提出以来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学术讨论及法律实践,但仍莫衷一是。宪法隐私权的缺失也造成了公权力对于个人隐私权的干预无法界定。且随现今社会的发展、个人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隐私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人们对于隐私权的判定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1 侵害隐私权中的违法行为
刺探私人信息,骚扰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以及泄露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等等,均是侵害隐私权的一些行为方式。
1.2 侵害隐私权中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的状态。隐私被损害的基本表现为个人信息被透露、窥探、干扰、侵入、公开、披露、搜查等等,以及因隐私损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是一种事实的状态,一般不以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在这一点上隐私权损害与名誉权损害有相似之处,即不一定有为具体的损害结果出现。隐私侵害事实具多重损害的特点。
1.3 侵害隐私权中的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的既成事实之间是否有直接关联性,是否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4 侵害隐私权中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其形式有故意和过失,主要表现为故意。因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不大,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要求行为人是“故意为之”。
2、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刑法中没有侵犯隐私权及相关罪名的规定
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的保护多规定在宪法原则、民法、司法解释或者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非常“温柔”的保护方法。在最严厉的法律——刑法中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当然这也是基于一定的考虑,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毕竟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比起杀人放火这种暴力性犯罪来说是不需要太过严惩。但是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多的因为隐私权被侵犯而生活深受其扰不得安宁的案例不断涌现,侵犯隐私权究竟该不该“入刑”还是值得考量的。
2.2 我国诉讼法未赋予公民隐私诉讼权
2000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撤销了一个一审判决,在这个案子中,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在大会上公开宣扬他们存在“越轨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学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校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多万元。然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不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故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
2.3 我国公民保护自我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淡薄
信息社会形态为公民个人资料的流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社会上各种调查问卷、会员申请、网络报名程序层出不穷,使得人们疲于应付,不知不觉中就会遗失大量个人信息。所以公民应当提高警惕,尽量不随意填写不知用途的表格,以防被歹人利用。如若自身权力受到侵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4 隐私权与知情权仍存在较大的冲突
知情权,是指知悉信息、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者非官方知悉相关信息、获取相关信息。从知情权功效来看,其内容主要有社会知情权、知政权、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权三类。
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社会新闻事件等。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各方面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的隐私,当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时,如涉及人格尊严,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
然而在现今传播媒介发达,言论自由的社会形势下,借由各种途径公然非法传播公民隐私,抨击他人人格等已经成为媒体吸引眼球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公众人物以及部份未庭审嫌疑人作为公民隐私保护缺乏的受害者屡见不鲜。媒体借“知情权”旗号挖掘个人隐私,对不少公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2.5 我国网络法律未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
网络的隐私保护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随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网络越来越多的涉足广大人民的生活,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
只要网络上稍微有点风吹草动,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联系方式、户籍、工作单位、所在院校以及照片等详细个人资料甚至家庭成员的资料就被曝光出来,笔者认为,作为未被剥夺人身权利的中国公民,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在道德层面来讲,网络民众也不应当对他人人格进行随意讽刺、谩骂、抨击、诋毁、侮辱。
因此,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仅仅要在宪法中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要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之中有所规定。
二、对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隐私权这一具体人格权,在我国立法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
1、公民自我保护方面,应加大普法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公民不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填写会泄露个人隐私的资料、调查表,必要时应当要求签订隐私保护条约,尽量防止个人资料遗失,以免被他人利用,也应当尽量注意自己在搜索资料、公开发表文章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他人隐私。
同时,国家应当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加大基层甚至农村的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社会公众真正的感受法、理解法,受到侵害时知道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立法方面,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科学的界定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尽管隐私权的范围很难界定,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尽快制定有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明确侵权范围以及若有侵害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公民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
3、司法保护方面,应确保公民隐私权证据的合法收集;确立公民隐私权严格不公开审判制度;实施公民隐私权有限处分制度。总之,隐私权是民法、刑法乃至宪法都应当极力保护的非常重要的人格利益。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杜绝他人对权利人的隐私非法侵害搅扰,是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隐私权的侵犯越来越容易,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强烈。所以,明晰公民隐私权的界定以及提高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当被提上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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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周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