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与制定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36

  【摘要】家庭暴力一直是隐藏在家庭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正是因为发生在家庭,家庭暴力一直是法律难以顾及的一片准空白领域一一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它们零星的散布于多部部门法中,内容十分的笼统,十分的原则,几乎无法付诸于司法实践之中。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制度构建

  一、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是从地方法开始的,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了突破。不仅明确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责任,而且还规定了要对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在家庭暴力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也不再仅限于婚姻法规定的只有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必要性

  作为法治国家的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针对阻止家庭暴力的立法,但是并不是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无法立法。世界上已经有四十四个国家和地区对制止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立法,而我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无论是实体法的规定还是程序法的规定,对涉及到家庭暴力的问题都有规定,但是都比较原则,比如构成了遗弃罪、虐待罪、伤害罪等;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构成轻微伤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当家庭暴力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谁也无法管理。但是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伤害行为,虽然某一次无法达到轻微伤,但是持续不断的伤害要比轻微伤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家庭暴力的发生也难于取证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像一般的案件一样取证,即便发生了达到法律规定的伤害也民警也苦于取证难以处理。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构建

  其实几乎每一个中国人身边几乎都发生过家庭暴力,但是中国人似乎对此习以为常,并不认为是家庭暴力,所以在此处很有必要明晰一下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包括对配偶、亲子、兄弟姐妹或者长者的身体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其中配偶之间仅指已登记结婚的配偶之间,而不包括同居、前妻、前夫和男女朋友关系。而家庭暴力也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身体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从目前看来,以专门立法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大势所趋。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立足中国国情,抓紧制定出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在这部法律之中,应当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以使反家庭暴力的行为能够得到明确的法律制度的保障,重中之重的是以下几点:

  1、规定“家庭暴力罪”

  《反家庭暴力法》要将家庭暴力行为入刑,最直接的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将针对妇女的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虐待妇女罪以及其他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如“婚内强奸”)统一界定为“家庭暴力罪”,它具体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与财产暴力四种类型。并且要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贯彻到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刑罚适用上,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达到轻伤、重伤、致死程度的家庭暴力犯罪,应依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虐待罪与家庭暴力罪进行严格的区分,应规定一般的殴打与捆绑不构成虐待罪(中国刑法规定只有符合“经常、连续、一贯”且“情节恶劣”才构成虐待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罪,这样就可以家庭暴力罪进行定罪量刑,从而可以防止一些施暴人变本加厉地报复、虐待受害人,使施暴者得到法律的严惩,避免使一些隐蔽的家庭暴力犯罪得到放纵,从而得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

  2、启用“家庭暴力罪”公诉制度

  在征得受害者的同意下可以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应当享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同时,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害人进行起诉,一方面施暴人出于敬畏国家法律的目的可能会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所收敛,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国家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严肃态度。另一方面将征得被害人的同意作为国家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施暴者可能也会考虑改善与受害人的关系。

  3、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

  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之下,经由当事人的诉请,法院可以裁定强行中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在法国、瑞士等国家立法中有所规定。此制度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行了家庭暴力,丈夫并没有个人财产,而受虐妇女又不愿选择离婚的方式,当其人身受到伤害之时,其所应获得的赔偿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这实现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受虐妇女人身伤害公平受偿的问题。

  4、建立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制度指在一定的有效期间之内,禁止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接触处于危险之中的妇女和儿童,并强制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这项制度已经在美、英等国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可行办法。此制度可以为受害者及时隔离施暴者,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助于维护受害方的人身权利。

  参考文献:

  [1]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顾秀莲:《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团结亿万妇女共建共享和谐社会》,载于《中国妇运》2007年第9期。

  [3]邵文红:《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文/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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