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所制度改革 完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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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3:57
【摘要】监狱中牢头狱霸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扰乱了监狱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更是严重侵犯了罪犯的人身权益。而“躲猫猫”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也又一次暴露了看守所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弊病,至此对我国监所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愈演愈烈。如何规范监所制度的正常运行,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监所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关键词】监所改革;检察监督;完善
一、监所制度现状及改革必要性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主要的审前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短刑犯刑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在我国,审前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是拘留和逮捕,而且二者基本不分,合二为一。而在看守所内进行的未决羁押却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法定强制措施,只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性限制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必然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过程中注重打击犯罪而轻视被羁押人的权益保护,注重查明犯罪事实而轻视正当程序保障,这种法制大环境也助长了看守所在职能发挥过程中违法违规执法,罔顾公平正义甚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看守所内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又久治不愈,究其原因在于缺乏强有力的监所检察监督进行有效制约。
监狱作为关押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主要场所,实践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罪犯的人身权益。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履行改造教育罪犯的职能,在维护正常监管秩序的基础上努力改造罪犯,使其尽早回归社会。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监狱、企业、社会三位一体和主要依靠监狱生产筹措经费的管理模式,监狱职能呈现多元化。罪犯劳动成为必然,这无疑为牢头狱霸的滋生创造了温床,只有进行监所体制改革,加强检察监督才能切实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影响。
二、监所检察监督概述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其中监所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名思义,监所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了监所检察监督权的职权内容:监督监所内的监管活动、羁押期限和监所内的刑罚执行与劳动改造。但实践中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系统的规范,使得监所检察难免流于形式、监所检察人员则时常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因此监所检察监督没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所检察权的设置旨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监所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一方面,监所检察权的设置有利于实现追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实践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脱逃甚至再次进行违反活动,通常对其进行较长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如无意外情况,犯罪嫌疑人一般自被拘留逮捕之日起至交付司法审判,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超期羁押现象是羁押权被滥用的表现,同时又会引发诸多问题,例如监管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勾结妨害司法公正、诉讼拖延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因此必须由监所检察权对监管人员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监所检察权的设置有利于实现教育改造罪犯、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刑罚的执行旨在于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进行改造以使其能够回归社会。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具体条件,而这些程序的适用需要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主动发起,实践中有些监管人员出于私人利益考量,可能会罔顾法律、滥用裁量权,进而损害被监管人的权益。
因此必须由监所检察权对具体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三、完善监所检察监督
尽管我国法律对监所检察监督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实践中监所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效果却不尽人意。如何完善我国的监所检察监督制度,顺应新的历史时期下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努力:
首先,完善立法,制定一部系统的法律以规范监所检察监督权的各项具体内容,使监所检察人员有法可依。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侦查手段的羁押应该尽可能的减少使用,而改之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强制措施,以减少诉讼活动中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不必要侵害。同时,对于必须进行羁押的情况,亦应当建立健全对其的审查制度,也就是对看守所的检察监督制度。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详细具体的规定,而看守所条例、监狱管理办法及检察院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监所检察监督制度作系统化、体系化的规定,故而出现检察人员工作中无所适从的现象,因此完善监所检察监督立法尤为必要。
其次,明确监所检察监督权的具体运行职能,完善监所检察监督机构建设,使监所检察人员各司其职。派驻检察是我国监所检察监督的主要形,即在完全封闭的监管场所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在明确监所检察制约权力、保护人权宗旨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监督平台,切实监督监所内的日常监管活动并集中办理监所内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保障被监管人权益。
最后,加强对监所检察人员进行各项培训,切实提高监所检察监督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依法执法的工作意识。整顿派驻监察机构人浮于事的局面,加强派驻检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和考核,增强自身工作意识、提高工作能力,使监所检察监督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真正成为一支独立强壮的执法队伍,从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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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梅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