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
  • 发布时间:2015-10-11 15:06

  【摘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的一大亮点,新条文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说是在归纳总结就法律及法律解释的基础上提出的具体性措施。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理论支撑;改进措施

  一、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有学者研究发现1,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在各级人民法院均未超过10%超低的出庭率使得法官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尤其是案件的关键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询问,通过证人在法庭的一言一行辨别真伪,发现真相,从而公正审判。证人证言在证据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公正审判意义重大。而我国由于之前缺乏对证人作证的强制规定,以及实践中只要是经合法程序获得的书面证人证言和庭前询问笔录被法院所认可,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被基本架空,绝大多数的法庭审判演变成了活生生的“书面审判”。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支撑

  1、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和直接采信。简而言之,直接言词原则指的是法官审理案件,裁判案件要以在法庭上做出的言词证据为采信的依据,法官要亲自审理案件,亲自收集证据,排除传来证据,保障言词证据。

  传闻证据不可采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惯用做法,由于追求程序正当,英美法系国家更看中法庭审理的效力,法庭之外的的证据更容易被污染。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法律中对交叉询问的规定弱于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呈现职权主义模式的法庭特色,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依然存在。证人出庭作证更能保障法官对案件真相的认识。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仍然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三、我国有关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

  1、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由第第一百八十七条可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并且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体现了一种递进关系。第一个条件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二个条件是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三个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应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四、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进措施

  1、缩小法院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裁量权

  根据新法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须符合三个条件,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法院的手中,通过研究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可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权都没有全部归入法院,检察院甚至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情况下都有决定权。我国此次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似乎太过僵硬,全部通过法院在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其职权主义特色过重,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法条作如下修改: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什么叫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刑事诉讼法或者法律解释应该对其进行解释,明确什么情况被称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样才能防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2、增加利益权衡的条文,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灵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其言下之意就是只要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对社会关系造成多大的影响,都不得被强制到庭作证。但有的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重大,社会关注度大,尤其是通过公共媒体公开审判,作为案件的关键证人的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如果不出庭作证,而被告人又要求当庭质证的,一旦依据条文不得强制以上人员作证的,就会引起群众的质疑,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应该增加一条法院利益权衡裁量权的规定,可以规定如下:如果案件涉及的社会利益大于家庭伦理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益权衡原则,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规定可以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更具灵活性,避免僵硬的条文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关键证人进行当庭质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才更加符合司法实践。

  3、强化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

  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共同组成证人作证制度,两个制度一热一冷,一软一硬,相辅相成,目的一致,及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证人出庭作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质证权,维护司法公正。当然,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积极的,第二类是消极的。证人保护及补偿制度是积极的保障性措施,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则是消极的违背证人意志的制裁性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极低,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的证人担心作证后会遭致报复,尤其是与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但又是案件关键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会被被告人认出,自己不但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反而会被被告人日后报复,这样的泥潭谁愿意去踩了?而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之前,证人保护制度缺失,证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障,这是导致证人出庭率极低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与研究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一致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作为积极的促进性措施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将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证人保护制度。

  注释:

  1 参见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第557页

  文/许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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