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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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1 15:53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结构逐渐完善,但是各种新问题也日渐增多。民商事审判的主要工作方向依旧是维持市场交易正常运行,但是也遭遇了较大的挑战。民商纠纷案件通常来说都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会对市场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所以作为民商事审判,必须要在经济建设当中最大化的发挥作用,更好的处理市场案件。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法律
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各种类型的民商事审判案件逐渐增多,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合同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并且保证市场可以健康的发展。民商事审判中,大部分商事案件都是和合同有关的,所以想要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首先要对合同法有深入的了解。下文将从当前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入手,阐述审判过程中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对公司纠纷案件处理以及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分析,提升审判正确性。
一、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处理
在公司法颁布之后,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使用到公司法律,并且近年来这种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案件类型变的多样化,对案件审理水平有了新的要求。在审判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法律适用不成熟等问题。首先,要明确公司和公司自制二者之间的联系,公司对公司治理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让司法介入到其中不仅可以提升自制质量,还可以对公司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这也是民商事审判的关键点之一。要将公司出现的案件纠纷法定条件作为一切工作的基本点,若在公司法当中对内部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方面也要将法定条件当成对公司纠纷案进行审判的基本前提来处理。如果当事人采用违背内部程序的方式来提起诉讼,法院方面不可受理。在司法机关介入到公司治理中时,在审理和公司适用问题相关的案件时,要先了解公司的规范,保证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不能和公司制度相违背,如果结果与公司内部约定不违背,可以认定结果有效。司法机关要将公司团体性作为主要出发点,保证商事主体稳定性。
在公司运营问题的处理上,可以综合《公司法》中的规定,明确股东解散公司的立法主旨。因为只有当公司的经营运转等方面出现问题且不停止存股的时候,股东集体利益才会受到损失,作为股东来说可以提起公司解散的请求。本文研究的经营与管理困难均为管理上的问题,表现在股东机制运转瘫痪以及公司不能正常决策等方面,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资金缺乏以及经营上的亏损。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注意所使用的调解方式,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和解失败,尽量将参与到纠纷中的股东分离出来,减少注册资本,转让股权,维护企业与股东双方的经济利益,若上述方式均无效,可强行解散。
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问题分析
在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以及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需要关注下述几方面问题;首先是企业在破产以后,要明确和破产债务人实体争议上的审理问题。新企业破产法当中,强调企业正式进入到破产流程之后应当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明确了民事诉讼规定,其本质就是提出了破产债务人对实体争议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该原则也是新破产法比较新颖的观点之一。争议需要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判来完成审理,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审判意见不同等问题,不仅会提升案件复杂性与案件的多样性,而且一旦案件数量较多,会严重影响相关部门受理案件及处理案件的工作效率。因为新破产法出台,如果民事诉讼依然按照常规的程序来审理,其审理结果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二审终审案件,所以这种模式的破产案件是不适合交给高级人民法院来受理的,若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某一类似案件必须要让本院来受理,需要通过法院批准。其次是企业政策性破产问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党中央以及国务院的影响下,各省市在国企政策性关闭以及政策性破产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在整个破产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职能是不容忽视的,将审判职能最大化发挥出来,推动改革发展,也获得了有关部门的赞誉。最终让证券公司对案件受理以及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证券公司在对风险进行处理时,需要由国务院以及各地、各阶层的政府对其进行扶持,从实际工作情况下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该工作来说,首先要维持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高风险的证券公司进入到破产流程,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法院在负面影响产生之前必须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其次,需要对证券公司破产申请条件进行明确,严把材料审核关,最后再处理国家收购权利的申报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之间的关系。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案件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色彩,且各种案件复杂程度也有所提升。人民对于法律的了解是比较浅显的,所以在出现各种民商事问题时,都会在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求助,所以对审判工作技术水平的要求也有了明显的提升。随着人民与司法审判机关的接触不断增多,也开始产生监督意识与评价意识,会对司法机关审判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与监督,促使其不断的提升工作质量。因为各种问题的不断凸显,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从我国发展情况入手,寻找最适合社会主义司法综合性应用型民商事审判方式,对在处理上存在问题的环节需要加以高度重视,不断去理解,才能最大化的维护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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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