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如何规避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

  摘要:国际货物运输促进了进出口货物实现跨越国界的空间移位,它相对国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长,路线长,相对环节较多等特点。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交通运输的创新和改进,由单一的运输方式向组合、集装箱和多式联运发展,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崛起,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前列,中国海运业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海运的快速发展,造成了货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及乱象丛生,因海洋运输而引起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提单引起的纠纷占了较大的比重,而无正本提单放货之风险是其中之最,这也是目前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最关心,需急于解决的棘手问题。要防范风险,首先要认识到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研究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从根本抓起铲除其隐患。

  关键词:提单;无提单放货;货代;风险;防范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的80%是通过海洋运输来实现的。在海运方式中,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极其重要的单证,提单被视为“开启货舱的钥匙”。提单的这种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凭正本提单交货成为承运人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然而随着现代航运的迅速发展,严格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似乎已经越来越困难,无单放货现象屡屡发生。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指承运人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导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原因在于,现代船舶的速度越来越快,运程越来越短,提单的流转速度跟不上船舶的节奏,经常出现船舶已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现象。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而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很有可能被冒领,这时收货人往往不易查明,卖方追起来也困难重重,后果可想而知。这就给一些不法进口商有可乘之机,利用货代无单放货来骗取货物。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为了避免船货之间的直接接触,往往自己在海运提单以外另行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货代提单。有关货代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沉痛教训的。例如:一些不法进口商为了迎合出口商的心理,表面上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较为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予以承付),暗地里确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使议付时发生不符,这样出口商就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曾闻某地一公司接受了其客户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2)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货物出运后,该公司严格审核制妥所有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但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该公司立刻与客户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走,而货代也没了踪影。此时该公司翻然醒悟,痛如割肉。显然,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诈骗案。这类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件屡屡发生,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中,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不去银行赎单,结果卖方货、单两空,如卖方遇到FOB下指定货代就更有可能遭此灭顶之灾。在FOB出口合同下,买方直接或通过其国内货运代理指定出口国货代接货,并通知出口方将货物交给该出口国货代,由出口国货代签发本公司货运代理提单,该货运代理再将货物托运给一程船公司,取得海运提单。船到中转港后由中转港货代或买方用出口国货代转来的一程船海运提单提货后找种种原因拒付货款,出口方持有全程货运代理提单却收不到货款。可见,货代的资信直接与货物运输的风险相关联。

  作为海上运输,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但因种种原因,货物运抵目的港时,提单还没有流到收货人手中,而货物已被买方提走,这种情况在远洋运输中更为常见。我司就曾遭此之灾,当时我公司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某货运代理公司承运,货运代理公司向我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我公司,并且指明了收货人。我司拿到提单后与其他单据一并交银行结汇,结果买方并没有到银行去付款赎单,而货到后即被其提走,全部提单仍在我方手中。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只有在提货人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船公司才能交付货物。船公司作为签发提单的海运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海商法》及国际惯例,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方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然而由于两国之间的法律不尽相同,一场官司打了几年都无结果,这是一次沉痛的教训。

  因此,为了防止货代“无单放货”使进口商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我们必须选择可靠的海运公司承运货物,在托运之前作必要的资信调查,查阅有关货运公司的注册资料,如注册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东、董事长等,了解货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作风,避开信誉不良者。对资信不好的坚决回绝,无论它的价格多么优惠。如果是租船运输,需要更加谨慎,不仅要对船东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调查,还要具体了解船东的名称、船舶的名称、船籍、吨位、船龄、航行的范围等,对境外货代可通过一些知名的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同时货代协会应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惩戒职能,由中国货代协会出面考察国外货代企业资信情况,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可以向国内货代企业推荐,对有前科或其他不良经营行为信誉差的国外货代企业进行曝光,并要求协会成员企业不得与其订立互为代理协议,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总之,在新的外贸法实施后,我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数量与日俱增,如何防范货代无单放货,把风险降到最低点,这是从事国际贸易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及防范的。海事诈骗在世界上已有多次发生,只有严密运输制度,加强管理,克服种种混乱现象方能预防。

  参考文献

  [1]上海对外贸易协会编.进出口单证实务[M].中国对外贸易,2010

  李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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