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公安调解的主要困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公安机关,调解,社会职能
  • 发布时间:2015-11-17 14:36

  【摘要】基层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依据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与要求,由基层公安民警参与、主持其在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遇到的种类民事纠纷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等的活动。基层公安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应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采用以理服人、批评教育等具体方法,使争议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纠纷处理协议的诉讼外调解活动。

  【关键词】调解;社会职能;纠纷

  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民警除了承担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基本职责外,还每天面对民众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因此必须承担起基层调解员的工作。但是生活中,一方面民众本着“有困难找警察”的理念,拨打110求助电话;另一方面,民警本着“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警必接”的四“必”原则出警,自然就无法回避对法律规定之外的纠纷的调解与处理。有感于此,为使基层公安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职能,同时提升基层公安行政调解的工作效率与社会效果,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经历,分析现在基层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以此能为基层公安机关做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调解不规范

  《人民警察法》第21条有规定,公安民警碰到公民遭遇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犯或者正处于其他危险情形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救助,而不能置之不理。作为公安机关法律职责范围外的救助,在公安部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对受理范围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认真倾听当事人,要探究当事人的请求或潜藏的真实意思,最主要的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促成调解,而不能够为了减轻麻烦、图快图省,在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当事人调解,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事与愿违,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麻烦。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办案民警要重视对案发现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做到调解过程的规范是相当重要的。

  二、调解技巧欠缺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学问,不同的人说话的方式不同,采取的策略和时机不同,处理的结果和化解矛盾的效果往往不同。具备良好的调解技能对一个好的调解员来说至关重要。经验丰富的民警由于每天受理各类纠纷,往往会有自己的一套解决纠纷、调和矛盾双方的方法。其在调处民事纠纷时,第一步,先学会聆听,聆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到兼听而不偏听,在聆听案件双方之后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且还能透过双方当事人表达出来的意思,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性格和在调解纠纷时所意欲达到的真实目的等,因为一旦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需要,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才能够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纠纷;第二步,判断案件有无调解可能,综合考虑各种案件事实,认为案件情节较轻,有调解可能的,决定采用调解处理;第三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因为调解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最后一步则是经双方同意后,认为可以调解的,就展开调解工作。只有经过以上步骤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得出案件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而有的民警虽然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也比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调解的结果往往偏离预期。

  三、社会职能未充分发挥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机构设置、调解的过程、程序、意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建国之初,宗族调解、村干部调解曾经在化解乡村矛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谓“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告”。但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村干部调解的功能出现弱化,都是一句话,有困难找警察,导致一些小事演化成大矛盾、大案件,笔者所在单位就接受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在韶山市大坪乡林家湾村,李某一与李某二是两兄弟,两人的妻子文某与赵某因房屋界限问题多次争吵,因双方对村上的调解一直不配合,当地村委会也没有太关注,不良情绪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双方终因整日争吵。事发后,民警及乡、村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文某一直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多次到公安机关上访,公安机关与乡镇司法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调处。虽然这只是个例,但这种简单纠纷却得不到基层调解组织有效化解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

  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救济作为一种公权力救济解决私权纠纷的手段,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我国的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程序纷繁复杂,耗时较长,成本高昂,依靠当事人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在诉讼中维护权利取得胜利的,必须借助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才有可能。

  作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行政职能部门,基层公安机关在基层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参与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充分,适用范围广泛、灵活便捷,有其独特的调解价值与优势。然而,我们同样要看到,基层公安调解存在调解不规范、调解技巧欠缺、社会职能未充分发挥、民众法治意识淡漠等各种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内外兼修,公安机关内部要做好参与行政调解的准备,正确认识自身调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从外部建设来看,主要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基本法律法规、完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的效力与救济、建立完善的衔接机制并加强调解人员培训。

  参考文献:

  [1]柯良栋、吴明山.治安管理处罚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5.

  [2]贾建平.公安行政调解权的警察权属性探析明[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3]展万程.对我国治安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文/旷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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