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罪与量刑分离机制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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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定罪,量刑,庭审模式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07
【摘要】为了摆脱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行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庭审模式存在的弊端,本文围绕着定罪量刑分离的原因与价值,提出了一套新的诉讼模式,试图为我国定罪量刑一体化机制所处困境寻找一条可行的出路。
【关键词】定罪;量刑;分离
我国刑事审判庭一直实行“定罪与量刑一体化机制”——法庭经过一场连续的审理过程,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对那些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问题作出裁判。[1]在这种庭审模式下,假如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就意味着在庭审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机会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果充分指出那些旨在说明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事实与情节,就只能与无罪辩护绝缘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庭审模式,使得量刑辩护的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为了摆脱我国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庭审模式存在的弊端,定罪与量刑必须分离。
一、定罪与量刑分离的缘由探究
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作出分离,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现行的庭审模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选择无罪辩护,只能一个口径的进行诉讼活动,从而与罪轻辩护失之交臂。倘若选择罪轻辩护,也只能与无罪辩护无缘。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的审理过程也是将重心放在定罪问题上,对于量刑问题没有专门的程序,被告方同样存在对量刑问题辩护不充分的问题。在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定罪程序中从容地选择无罪辩护,而在量刑程序中又可以充分地作罪轻辩护。对于那些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样可以在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意见。第二,在定罪与量刑一体化诉讼模式下,公诉人对于量刑意见提出最多的方式就是量刑建议书、在法庭调查阶段举出一些有关量刑的证据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并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和辩论。[2]而在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模式下,公诉人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充分发表量刑意见、量刑证据,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对此发表充分的质证和辩论,还可以据此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通过控辩双方的对量刑的充分举证、质证及辩论,从而约束法官对于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第三,我国现有的审判模式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缺少约束,而分离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有了独立的量刑程序,控辩双方都可以参加到量刑的决策过程中,让法官获取比较全面的量刑信息,对于裁判会产生影响。在分离模式中,控辩双方通过行使诉权来制约裁判权。第四,定罪与量刑信息不一致,一般来说,作为定罪根据的事实主要是那些足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也构成法官量刑的根据。在我国的庭审中,还是很少看到控辩双方有机会提出关于被告人个人情况的量刑信息,更加不可能对这些信息的真伪进行当庭质证和辩论,法官也无法获悉这些事实信息的情况、也不可能对这些信息进行当庭审查。在案件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况下,法官更加没有机会当庭确立适当的量刑基准,更不可能对量刑情节作出权衡和考量了。因此,定罪与量刑要在程序上分离。
二、定罪与量刑分离的价值探寻
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作出分离,价值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官可以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认真考虑量刑问题,从而根据其当庭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确定量刑的基准,这显然有助于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原则;[3]第二,量刑程序的独立,为辩护律师从事量刑辩护提供了程序的保证。辩护人无需再面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艰难抉择,其也有充分的时间对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根据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等事实情况进行有效辩护,以便法官全面审查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信息,准确地对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量刑,以体现刑罚个体化的理念;第三,通过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开充分的辩论,以便准确的审查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4]对于量刑究竟是否能够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进行必要的评估,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缓、死刑的被告人,还可以考察这样的量刑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机制构建
前文已论证了定罪量刑分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构建适合我们制度的庭审模式,试图使定罪与量刑一体机制摆脱现有的困境。
1、被告人不认罪的庭审模式。在这类案件庭审模式中,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议庭首先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起诉罪名进行裁决。定罪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为标志,后法庭开始审理,审理过程主要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该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定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于有关被告人量刑问题禁止在此阶段提出。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的定罪问题进行评议,倘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庭审到此结束,被告人将无罪释放;若构成犯罪,则继续审理,进入量刑程序。量刑程序的启动主要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为标志,后法庭开始审理,审理过程主要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该过程中,公诉人围绕量刑建议书提供有关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被告人个人的情况、被害人的情况量刑事实予以证明,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进行举证、质证,后进入法庭辩论,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在整个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量刑问题进行评议,后对案件进行裁决、宣判。
2、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庭审模式。在这类案件庭审程序中,大致与上述的庭审模式一样,但是我认为对定罪问题可以简单审理,将重心放在量刑问题。在定罪程序中,法官通过审查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确定被告人认罪是否自愿,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地情况下,就可以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然后直接进入量刑程序。但是,如果审判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应立即停止简单审理,需要进行定罪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避免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2]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独立——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3]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
[4]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文/林阿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