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家庭暴力,心理暴力
  •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1

  【摘要】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广大妇女、少年儿童甚至老年人首当其冲成为其受害者,严重干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而,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内涵,了解它产生的原因背景,并且针对性的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极其重要。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成员之间相亲相爱是建立平等、和睦家庭关系的前提,也是构成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的存在却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稳定和安宁,同时也是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入手,探讨如何防治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专指男子对女子采取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的范围包括以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心理暴力。如果从广义而言,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包括了包括男子对女子、女子对男子以及尊亲属与卑亲属相互之间形成的造成身体、精神等方面伤害暴力。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其中还包括性虐待,所以,广义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内容也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经济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等。新婚姻法多次提到“家庭暴力”,但概念很模糊,面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对其做了一个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中,将性暴力包含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中,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之间及其家庭其他成员之间,从而实施家庭暴力者与受暴者之间只要存在“家庭成员”的关系,即可认定施暴者为家庭暴力的主体身份1。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支持的是家庭暴力的广义含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总体而言,有以下方面:

  1、历史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传统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家庭暴力根植于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尊女卑”、妇女“从一而终”等观念至今还左右着人们的思想,一些男性认为自己一旦娶妻,就对妻子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处置。有些家庭还被“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毒害着。谁掌握这家庭经济权力,谁就有至高支配权,家长理所当然地干涉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并且使其合法化。在传统妇德观念的束缚下,许多妇女在遭受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妇女的忍辱负重,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助,采取隐忍委曲求全的态度,更是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2、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工人下岗问题、城乡收入差距大、吸毒等都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另外,国人素质低,尤其家庭中婚外情、遗弃老人、虐待老人、孩子的问题突出;法制观念薄弱,忽视孩子是独立的个体,认为家长对其有绝对权,可以任意打骂甚至处置,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再者,如今,网络信息发达,利用媒介传播的不良信息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人们婚姻观念和行为需要正确的主流文化来引导。而目前一些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这方面的导向存在着偏差,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婚外恋、包二奶、性虐待等进行大肆渲染和极力宣传,,对自控能力不高、素质低下、道德观念薄弱的人来说,这些就是最大的诱饵。

  3、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中国,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男人主要在事业上拼搏,成为了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妇女主要照顾家庭,自然收入不如男人,高收入的人家庭地位自然高,成为施行家庭暴力的借口。尤其一些农村地区,下岗女工人,没有经济来源,视丈夫为自己的“长期饭票”,处处依赖丈夫,家庭人员的生活压力大,成员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弱者必然成为家庭暴力指向的对象。

  4、立法司法的缺陷的原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行立法中有关禁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可操作性不高。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主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2这些法律法规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目前法律还有较多的漏洞,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如预防、制止措施,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力度不大,没有体现法律应有的权威性,不利于司法操作。司法机关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深入民心,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事,当事人很难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尤其是家庭暴力没有造成相当后果时,即使投诉也很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因而司法机关也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除非事件演变成刑事案件,这样不仅很难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发生。3

  三、解决家庭暴力的方法

  家庭暴力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结果,不仅影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谐,危害社会稳定。近年来,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应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防治: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识

  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全社会一起加入反对家庭暴力的队伍中来。

  首先,要大力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大群众进行有关妇女权益和婚姻家庭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制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范,使大众了解妇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做好社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借助社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方式灵活特点,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如,进行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竞赛、文体活动等方式,倡导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建立和谐、友爱、美满,祥和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方式。努力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

  再次,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离开不大众媒体的参与,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侵犯妇女权益、实施家庭暴力的个案公诸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2、不断完善立法,加大保护力度

  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势在必行。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漏洞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要真正做到反对家庭暴力,必须靠预防、惩罚、救助三个方面,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这样才可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而且在发生后制裁施暴者,并对被害人给予救助。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制止家庭暴力必须靠法律,但是任何一部专门法都无没办法解决某一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刑法、民法、宪法等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综合调整,实现专门法与普通律的有效统一。所以,我认为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来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以便在全国范围内遏制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这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最终途径。

  3、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在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上下功夫,培养妇女的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激励妇女与时俱进,坚持学习,拓宽视野,投身经济建设。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去除封建错误的思想意识。级妇联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妇女深入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规定,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有效途径。

  注释:

  1 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北京: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

  2 王明美,郑百灵.《家庭暴力:概念、现状、成因及对策》.江西:江西社会科学,2002

  3 郜洁.《论家庭暴力及其规制》.河南: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文/许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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