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法律援助,现状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17 14:45
【摘要】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后,发现与其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目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法,将部门法里对应的法律援助内容与地方规程制度、政府规章不断健全。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类型;对策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自1994年开始我国司法部第一次指出了在国内创建与落实法律援助原则,同时开始慢慢实践,逐步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模式的建设。走过了20年的风风雨雨,到2014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础性结构初始化已基本建立。
1、法律援助业务及机构的开展情况
从2014年底截止的数据中可知,国内法律援助机构总共达到了3157个,与应建机构对比,占其比重的70.4%。其中,所有省级机构全部存在;而地、市级机构是总比重的84%;县、区级机构占比值的67%。单单是在2013年中数据可知,全国一共处理的援助案件达到了192616件,分别有民事、刑事、公证、行政等类型的;其中法律援助机构总共处理了50310件事,而社会律师处理了61009件。
2、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按照司法部对应的文件,法律援助所需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社会捐赠以及行业奉献,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资金,从全国建设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里,机构的资金大约有67%皆来自于政府的全额拨款,还有28.8%是属于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所提及的行业奉献是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获得报酬并主动处理案件或运用出资方式取代应尽义务,进一步表现法律的公证性。
3、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中国公民与在刑事诉讼里缺乏委托辩护人的外国人均属于法律援助的主体。援助的领域涉及审批环节中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三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应司法的概述中提出,“应当”定义是说律师援助案件包含三类刑事案件:1.被告人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存在盲、聋、哑病症或行为能力被局限的人;2.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在18周岁以下;3.被告人有被判死刑的机率。其余案件的援助,法律指出是“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在具体实施阶段,是否成立,具体由法律按照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对策
1、加大覆盖率,扩大覆盖范围
在我国最近几年经济实力逐渐提升的发展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需要紧跟国际法律援助准则,从(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中发现,在(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三种“需要特定辩护”的先行条件中,将刑事法定援助的主体领域拓宽,一旦被告人在法律审判阶段想寻求法律援助,那么必须为他安排变化律师。其次,要斟酌刑事司法援助涉及到侦查、起诉环节,符合刑事辩护的国际规定,为犯罪嫌疑人供需一定的机会,让其在最初环节中就有得到律师援助的机会。再次,需要将法律援助和目前的司法救助系统联系在一起,让民事、行政诉讼等系统里的司法救助主体还有法律援助主体整合,高效的将不充裕的法律援助资源充分运用,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具体运作提供便利。最后,为了将目前国际公约的精神与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利国际公约》中做出与法律援助制度创建与落实的诺言展现出来,满足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需求,将大部分国家的行为视为典范,落实国民待遇原则,清楚指出中国法律援助主体也包括外国人。
2、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性是专业性强,提出该工作的法律援助者,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优异,所以也体现了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是拥有较强法律知识的法律职业者律师。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后,目前的律师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但律师的工资、保险还有福利均不由国家承担,长期依赖律师等法律人员的行业奉献并不能长久。汲取国外经验,我国需要将目前存在的援助资源发挥到最大化,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制度制定是必然的,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里应当选拔出拥有律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建立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同时供需的待遇应当比普通公务员更好。公职律师的职能是负责法律援助工作,该薪酬均有政府财政承担,同时法律和对应制度里需要将他们的职责与义务明确。让公职律师能够全心全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无后顾之忧,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进一步保障受援人员的利益。
3、建立多渠道筹资体系
法律援助被划为政府行为的一类,体现了政府是经费的供需主体。现阶段每个国家均依赖政府拨款,象征着贫弱者的合法权益被保障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即便我国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援助经费不能一直依赖政府,但国家占据法律援助经费人的主导位置应当继续保持。从实施阶段发现,行业奉献、社会捐赠或其它的援助资源,无论经历多少风雨,国家在法律援助经费难题中所起到的主导功能无法被取缔。针对法律援助经费,我国需要将社会力量(社会捐赠)与社会资源(行业奉献)的先行条件充分运用,在最短时间中将法律援助经费归置到每级政府财政预算里,让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有最低资金,在国家经济不断进步中,财力的上升慢慢巩固了法律援助的财政投人。
三、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是大部分国家保障法律公平性、公正性发展的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同时变为了判断国法治发达程度的核心指标。我国从1994年开始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后,慢慢在中央、省、地、县四级中构成了专职法律援助机构,每个社团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对法律援助系统的辅助。我国需要增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创建,扩宽援助涉及的领域,增强法律援助质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让法律援助事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平,杜鹃.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2(02)
[2]王璇.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5(02)
[3]龙俊.浅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企业家天地.2011(04)
文/怀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