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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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3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指国家的制度体系与制度执行能力,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法制化是现代化制度建设的关键。法律体系的完善,现代性因素的增加以及法律意识与法律实施的建设是实现现代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此外,法制建设不仅是适应国家治理的全球化和民主化的要求,而且还可以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高效。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法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和国家适应时代要求的新提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国家制度的现代化。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也需要国家制度建设现代化的保障。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制度建设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目标,制度建设是手段,最终二者混然天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指出,用制度来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用制度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制度建设来实现中国梦。可以看出,制度建设在我们现代化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度建设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建立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用制度化的方式来治理国家,使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健康有序地运转和发展,进入制度化、民主化、法律化的轨道。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1]笔者认为,制度本质上应为一种规则体系和运作机制的系统综合体,但是这种系统综合体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是一种与人的行为密切联系,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的规则体系和运作机制。通过规则和机制的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的有序治理。为了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要求,制度建设也需要进行现代化构建。通过现代化的制度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需要现代化制度建设的保障。
二、制度建设与现代化
1、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制度建设现代化的基础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归根到底还是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法律体系的现代化首先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原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我国已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2]因此,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修改与清理就成为了当前构建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在这一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赋予新的法律体系中更多的现代性因素。只有现代化的法律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大部分法律而言,既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职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未授予的权力国家机关就无权实施。
2、增加法制建设的现代性因素
民主性是现代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何为民主性,即制度建设本身及其实施必须是公开的,多元的,参与的。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要求公民的广泛、有序参与,政府的信息公开以及民主协商等。现代社会,常常提到民主制度一词,将民主与制度结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现代化的制度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程序性是现代制度建设的外在要求。法律的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虽然实质正义是我们所最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越来越多的法律因素的复杂化,程序正义在立法与法律实施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必然要求严格的程序性。
3、法律意识与法律实施的建设
制度与人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建立制度是为了防止人的滥权,是对人的限制。但是制度本身也是需要人的参与的。因此,在加强现代化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法律人的培养,普及法律,使广大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知法信法守法。在法律制度意识的建设上,可以把主体分为三类,分别是法律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对于三类人我们应该有不同的法律意识要求。
三、法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1、法制建设符合国家治理全球化的趋势
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的文化和制度之间相互学习借鉴,相互趋同。世界各国家都在努力调整本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尤其对于发达的工业国家。正因为他们处于世界文明前沿,在经济和文化上都取得了很大成就。对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法律发展的愈发国际化。不仅体现在国际法本身的建设上越来越健全和系统,并且各国的国内法也越来越相互影响,逐渐趋同,与国际法接轨。这正是适应了国家治理的全球化要求。在参与全球的竞争与合作中,贸易的扩大,交流的频繁,摩擦也必然会增加。市场经济乃法治经济,全球就是一个大市场,也要遵循市场经济法治的要求,因此必然需要相应的规则体系和规则意识。而这就需要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全球化。此外,当前国际社会所说的“全球治理”,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说,全球治理同国内治理一样,其最佳的模式是法治。法治是解决全球公共问题最有效的合作机制。
2、法制建设适应国家治理的民主化要求
在论及国家或者政治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将现代化与民主化联系在一起。苏守波学者就认为,现代化国家是包含着民族性和民主性两个特性的。只有具备了这两个要素才称的上是现代化国家。因此,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特点便体现为民主化。世界范围内的经验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国家,其民主性越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就越高。国家治理的民主性,主要是指国家在治理社会生活中越来越信息公开,越来越尊重民意。代议制权力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什么说法律是民主的体现?现代社会,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是由其民主代议机关制定的。具体到我国,是由具有广泛民主基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的集中体现,它所制定的法律就应当是民意的表达,民主的体现。民主化基本包括公开、平等参与。而法律正好符合这些特性。在实体上,法律是公开、平等的适用于所有公民。在程序上,任何公民都有按程序根据法律获得正义对待的权利。邓小平很早就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是民主治理。民主治理就需要制度建设,需要法制建设。“缺乏制度建设只能是这一理想又一次落空,因为民主需要的是理性与自我意识而非集体的盲从与众口一词。”[3]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民主化的首要环节。
3、法制建设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
法律具有安定性,甚至可以说具有一定的保守性。而国家的治理体系在一定阶段里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才能实现国家的稳定。为此,法律必须明确,法律不得轻易变更,法律必须确实实行,法律保持相对不变。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国家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能。而这些架构及其职能恰是需要由法律予以确认和规制的。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则这些组织及其行使的权力便是违法行为。法律一旦颁布便不能朝令夕改,“法禁变易”。国家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能亦是。国家需要与市场和公民打交道,如果国家机关本身变动不一,使市场和市民无法适从,这样的国家绝非我们想要的。无法纪的国家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4、法制建设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高效
“法律也具有效率性,每个人可以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核准。”[4]有人说法律程序是繁琐的,会照成效率的降低。是的,如果单独的、静止的看一个法律行为,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和形式确实会降低办事效率。如果从大的方面说就会影响到国家治理能力的效率。但是,法律的程序和形式是公开的、稳定的,可以为认为所把握的。因此,有了这些的特性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形式就可以实现国家治理的高效。因为这些法律要素都是不容讨论的,是可以被反复适用的。国家主体、市场主体、公民都据此行事。有了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规则,繁琐的程序也会变得十分通畅。国家治理能力的效能就会得以提升。倘若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和机制,在复杂事物面前将会面临无休止的争论,民主的优越性也难得以发挥。
四、结语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实现这一工程只能依靠制度建设。然而,制度建设本身也是需要现代化的。各国经验表明,法制化是制度建设的现代化选择。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质上就是法治,就是国家依法治国。要实现法治,就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法制建设。因而,从逻辑与实证的分析,法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和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J].红旗文稿,2013(22).
[2]竹立新.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共党政干部论坛,2013(12).
[3]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前线,2014(1).
[4]王长江.如何看治理与民主的关系[J].人民论坛,2013(36)
文/唐坤王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