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犯罪分类思想的局限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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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7:11
【摘要】根据功利原理,边沁对诸多犯罪行为进行了系统性分类,最终形成了独特的犯罪分类思想。其犯罪分类思想对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理论完善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是其局限性仍然不容小觑。
【关键词】边沁;犯罪分类;局限性
边沁作为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与领袖的,对刑事领域的巨大影响是任何人都不能予以否认的。但是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并没有使英国成为一个以法典见长的国家,而且从理论上讲,他所想象的完美法典也只是空想,因为正像现代法律和学说所解释的那样,一个法官和一个律师并不能够希望从一个完备的法典中推演出法律的结论。也许是当时的社会现实注定着边沁刑事立法思想的难以实现,但是不可否认边沁的思想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理论根基的狭隘性
边沁在论述法的产生时,否定了起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和以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的观点。而是另辟蹊径,从功利主义出发,把国家和法的问题从道德或精神的理性束缚中解脱出来。边沁认为法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即自人类存在时起,法就是存在的。他将法定义为“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详言之,法律的渊源仅仅表现为主权者的命令,“自然”、“契约”根本不能产生法律。边沁全面否定自然法,直接将法确定在了“实然”的地位。从实然的角度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全面否定自然法很可能使法律失去“良法”的基础,从而出现“有法制而无法治”的现象。也即是说,国家惩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或称法律)是违背正义的,或是违背公平的意旨的,人民也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该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律就能称之为“良法”。基于此,边沁倡导的刑罚权也会失去正当性,最后使得刑法误入“恶法亦法”的歧途。
没有公平、正义等观念作为法律正当的基础,恶法与良法就很难区分。边沁的功利主义一味的否定自然法的理论,最终使刑法脱离原本应当具有的公平、正义属性,那么他的整个刑事立法理论就缺少了严密的理论支撑,其中的犯罪分类也同样缺少稳固的理论根基,不管这个理论就算表面上多完美。
二、绝对的“效果论”
边沁寻找到了评价犯罪的客观标准——功利原理,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边沁认为一项行动的总的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其中的“后果”在边沁看来只能是对苦乐的产生具有实质影响的后果,但是并不考虑后果的意图性。我们知道,在刑法领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评价因素,不能认为只要一个行动所导致的幸福能够抵消其所招致的不幸,就认为行为是正当的,更不能因为犯罪侵害了一个人的权益可以给其他人带来好处就允许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发生,这是不公正的。
在“效果论”的基础上,边沁建立的刑法理论完全以行为的后果认定犯罪,后果的恶害作为施加刑罚的前提,量刑轻重完全取决于“社会痛苦”的大小,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联系。而当代的刑法,在评价犯罪时,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即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缺一不可,但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侧重。犯罪分类体系建立在这么一种本身存在考虑不全面的功利主义之上,必然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甚至刑罚过于严重的情形。
三、民刑混淆,普通行为犯罪化
哈特曾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序言中,指明了边沁的犯罪分类的缺点,即“边沁特别喜好使用‘刑事’、‘犯罪’、‘民事’这几个词语而被搞的模糊不清,那就是该章分门别类并加以分析的罪过不仅包括犯罪,也包括现在所称的民事犯法行为或民事过失,”。对边沁来说,“刑事”和“惩罚”包括了法律使得犯法必尝苦果的所有情况。“犯罪”对于他确实一个较为狭窄的概念,他发觉这个概念颇难定义,但仍把它当作表示一种可憎的次级犯罪。其实,我们从边沁的具体犯罪目录中就可以发现民刑相混的情况,例如侵犯身份罪中很多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亲属身份犯罪。上述所谓犯罪的很多行为在今天都称不上犯罪,大都涉及民事行为,不需要刑法加以调节。对于普通行为犯罪化的情况,最为明显的就是侵害的对象是犯罪者本人的犯罪。
回顾边沁的功利原理产生的时代背景,我们会发现发现,边沁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个人利益,资产阶级个人利益大于整个社会的利益。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使得边沁将原本不属于刑事领域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充分保护个人的利益。
四、过度追求统一的犯罪分类学
边沁对犯罪进行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统一的犯罪分类学。但是边沁忽略了刑法适用的地区性成见。世界各国的刑法不是统一的,受民族传统、社会文化、政治结构等的影响,不同的国家的刑法体系、构造、内容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刑事法律,同样存在着不同之处。但是,边沁给予了犯罪分类思想过高的期望,即认为他所构建的犯罪分类体系能够同时适用于世界各国。对于边沁的母国英国来说,英国一直以来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成文法的地位较低。可以说,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处于相对立的局面。这也就意味着他所设想的以犯罪分类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完美法典在排斥法典化的国度没有任何用武之处。
边沁的犯罪分类思想受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的影响较深,所以其试图建立一部成文的刑法典,改变当时欧洲大陆和英国刑法中犯罪分类混乱不堪的局面。但是,边沁忽视了犯罪分类思想的具体适用性。因此,统一的犯罪分类学只能成为空想。
边沁采用较为科学的方法对犯罪进行分类,对于理解和记忆各种犯罪,构建合理完善的刑法典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边沁只沉醉于犯罪行为的细化,并没有紧跟时代步伐,所以他的犯罪分类思想很大程度上停留于理论层面,很少为世界各国运用到刑事立法实践中。
参考文献:
[1]徐爱国.再审作为法学家的边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M].三联书店,1959年版.
[3][英]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版.
文/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