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及其路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宪法,司法化,依法治国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59

  【摘要】宪法司法化,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认同,成为世界名国普遍的做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对宪法司法化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把握。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法治;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与司法一直处于一种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一般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宪法司法化作为一个理论和实践都面临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其加以认真研究和把握。

  一、宪法司法化内涵分析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制度。宪法司法化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法的产物。

  宪法司法化在理论意义上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化适用性。二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义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此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以宪法作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19年创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在1946年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关。1958年,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法国建立了宪法会议,这一组织积极介于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案件之中,以有影响力的案例实现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德国在1949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门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目前,宪法司法化,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认同,已经成为世界名国普遍的做法。

  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1、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人权

  现实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量化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得到真正实现。由于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一般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实行宪法司法化能够弥补普通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使宪法规范从静态走向动态,将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2、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实现法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法治要求依宪治国,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而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就不能把宪法束之高阁,对于违宪事件和违宪争议,宪法不应沉默,而应将其纳入司法轨道,应该让宪法在司法领域发挥更加实在和巨大的作用。

  3、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作保障和基础的法律效力,最多只是一纸空文或一句口号。长期以来,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可司空见惯,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宪法不能作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与思维定势,有关国家机关对此只能束手无策,如果实行宪法司法化,那么就能激活纸面上的宪法,在司法过程中凸显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使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再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变成现实,对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宪行为进行有效的追究与纠正。

  三、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1、改变传统理论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不是“神法”,也不是“闲法”,应当把它请入现实生活,让人们逐步在观念上接受宪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并且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对现有宪法进行修改,使之明确、具有制裁性,以适应现实判案的需要。

  2、确立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

  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主导价值的违宪审查制度。考察我国政治、司法结构以及法制状况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笔者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行为是否违宪的审查,并进而依据宪法进行审判,称为“违宪司法审查”;另一部分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是否违宪的审查,称为“违宪立法审查”。

  就违宪司法审查来说,案件提起的主体只能是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的理由也只能是宪法权利遭受侵害。当然这就会涉及到法院的宪法解释权问题,笔者认为,鉴于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影响,我们应当:第一,应当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和宪法具体适用解释,把宪法具体适用解释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凡涉及对宪法条文解释的案件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处理;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在解释宪法分歧较大时,可以提请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解释;第三,考虑制定《宪法解释法》,把宪法解释权明确的授予法院,并对法院解释宪法的权限、程序等作出规定。

  就违宪立法审查来说,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它受全国人大领导,对其负责。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议和做出裁决。对于与人权保障不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由宪法监督委员会予以审查其合宪性,公民个人不能提出,但是公民个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利。对于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等可能违宪的,应逐级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请示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宪法监督委员会以裁决方式将结果告知最高人民法院。

  当然,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看到它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促进宪政建设、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巨大作用,也要看到它实现的艰难,宪法司法化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文/张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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