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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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09:23
【摘要】在我国是否可以进行宪法司法化?社会各界对于这一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过。本文中笔者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兴起、意义及实施设想等方面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也希望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根本大法;法治国家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宪法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笔者从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兴起、意义及实施设想等方面做出了几点阐述。
一、宪法司法化的兴起
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是,它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
在我国,1999年的被誉“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2002年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讨论的焦点就是宪法司法化问题。那么在我国宪法是否可以实现司法化?赞成与反对者各执一词。赞成者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既然是法律就应当由司法机关加以适用。反对者主张,宪法在我国制定法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它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宪法司法化的现实意义
1、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为完备,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身自由方面的诸多基本权利,其中许多权利在其他的一些普通法律中有所体现,已经实现了权利的具体化,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具体法律寻求保护。但这只是相对的,相当一部分权利还没有能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一些实体权利只有宪法上的原则性规定,缺乏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当违法出现,相关当事人根据具体法律、法规采取救济措施,不能保护自己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时,就必需宪法出面。如果不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当中,这些内容见无法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具体体现,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诉讼请求,只能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理由而不予受理此案,则其权利受到侵犯便得不到救济与恢复,违法的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2、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实现法治
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如果宪法不能进入诉讼,那就意味着在这些对我们国家至关重要的根本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仍然有法不依,处于无序无法状态,只能靠“非法”的办法来解决。这是十分可怕的。只有宪法司法化,才能在事关国家发展的根本问题和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问题上有法可依,以免出现无法无序的混乱状态。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治国,不仅要看其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更要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否真正成为社会中一切行为的最终依据;不仅仅看它的人民能否依法解决相互间的冲突和纠纷,更为重要的就是要看这个国家在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时,是否有宪法可依,是否依照宪法的规定,宪法是否真正发挥作用。
3、宪法司法化是由宪法的法律性特征所决定的
宪法虽然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即母法,但同时不能忽略的一个问题是:宪法本身也是一门法律。宪法的法律性要求它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文字成为现实而有效的规则。我国的宪法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特征,它其实也是一种法律,那么就具有适用性。宪法不应该只停留在静态的纸上描述,它应当是一个动态的事实过程,如果制定的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它就会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宪法司法化的构建设想
1、通过合法的程序,对现有宪法进行修改,使之明确、具有制裁性,以适应现实判案的需要
例如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有必要,可以明确具有宪法司法权的法院的管辖级别;还可以根据宪法对此项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如《宪法诉讼法》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让人们在观念上接受宪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
2、设立宪法审判庭
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殊性以及发生违宪案件的次数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要少一些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设立宪法审判庭,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违宪审查。宪法审判庭负责审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案件,不仅名正言顺地审理原来由行政审判庭以“行政诉讼”名义审理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案件,而且还扩大审理原来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受理的其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案件,比较彻底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化,初步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当然,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现实的情况,需要我们做到理智化和客观化,既要看到它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也要看到它实现的艰难,宪法司法化任重而道远。
文/王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