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诉讼口供制度的思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口供,刑事诉讼
  • 发布时间:2015-11-17 14:53

  口供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全面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准确地处理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在我国,口供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刑事诉讼的举证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口供的实际运用与指导理论及制度规范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真空,导致口供的具体操作与社会要求严重脱节。如何正确把握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客观地认识口供制度在立法上和目前刑事司法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全面、可行的口供理论体系及法律体系,合法取证,合理运用,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口供的内涵和价值

  从字面上来理解,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情况所做的口头上的陈述。既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当然既包括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也包括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如果简单地将口供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显得过于片面。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行供述的过程中,必然会掺杂一些为自己辩解的因素于其中,二者有时浑然一体,实践中根本无法彻底拆分。其次,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口供,也无非是为了还原事实,查明真相,并非仅仅是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虽然理论中对于口供的采信程度并不高,但在现实中,口供却有着很重的分量,是侦破案件,有时甚至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若将口供仅仅理解为有罪供述,显然过于偏激,不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司法实践中获取和运用口供存在的问题

  1、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

  由于获取口供是便捷的取证途径,长期以来,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心目中被简单化了,他们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查——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侦查破案模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受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

  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常常是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排除的疑难案件。

  3、依赖口供的心理诱发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屡见不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但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口供制度的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获取和运用口供方面存在立法和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获取和运用口供的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获取口供的合法性

  现代司法公正强调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实体的正义,而程序正义首先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获取和运用口供的具体程序,做到有法可依。确立获取和运用口供的程序,不仅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节省司法资源,确保证据合法性,也更加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知道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熟悉法律,因此,在对其讯问前应推定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无所知。刑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规定较之旧刑诉法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但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典中赋予的公民权利和实际执行中得到保障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没有制约的权力会无限膨胀,而没有保障措施的权利,只不过是停留在纸面上的一纸空文而已。

  2、正确运用“零口供规则”

  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办理“零口供”案件,应当注重“零口供”证据间的连接点,以间接证据为先导,分析、判断直接证据的真伪。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宽补证思路,夯实外围证据。引导侦查人员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外围取证的重点是收集和运用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一个案件中都存在主证据和补强证据;而任何一个案件中的证据形式绝不止于一种、两种,而是多种,通过这种多形式证据的补强,才能予以印证,由表及里地揭露犯罪,从而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第二,审核瑕疵证据,科学举证质证。

  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形式上的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轻则导致证据证明力下降,重则属非法证据。在“零口供”案件中,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容易让辩护人揪住不放,导致检察人员指控吃力,因此应重视瑕疵证据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瑕疵证据主要有:侦查人员询问、讯问笔录制作粗糙,如询问、讯问人员仅有一人签名,有些笔录的时间、地点填补存在错漏瑕疵;扣押物品不是在扣押现场清点,扣押清单也不是在当场开列并由物品持有人及见证人签名;鉴定意见中检材与结论存在叙写笔误等。

  3、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方面,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指导其有效行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在场的权利,是当今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刑诉法却并未赋予辩护律师此项权利。这就使得律师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难以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帮助有限,对全面了解案情、准备辩护材料存在先天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监督讯问,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权利。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表现。律师在场能够督促侦查人员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提高讯问技巧,维护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形象。

  文/单冰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