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理性思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终身监禁,贪污贿赂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36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而由于终身监禁制度刚刚确立,目前法学家对其法律性质乃至实施效果都尚未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基于法律条文的规定,结合法学基本理论,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理论探寻,发现该制度在适用条件、适用标准、适用方法、适用时间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可质疑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贪污;受贿;终身监禁;减刑;假释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1、终身监禁制度法律规定

  终身监禁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用来替代取消死刑之后对极其恶劣犯罪的惩罚,由于终身监禁能够起到合理替代死刑的作用,所以在现代西方社会中被普遍适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建立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项的规定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刚刚通过,学者们对新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尚未彻底展开,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疑虑,其中对终身监禁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还为形成定论。通常情况下会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终身监禁是一个新的刑罚种类。二是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制度。这两种认识其实都有道理,但是就现行《刑法》而言,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并不包含终身监禁,所以前一种说法并不确切。而第二种认识是将终身监禁看成是一种不能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似乎更加符合目前的法律状态。

  3、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

  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对于打击贪腐来说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法理角度看其具有非常明显的规范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终身监禁制度可以达到打击贪腐的现实目的,为我国反腐司法体系又增添了一分活力。二是终身监禁制度从形式上看丰富了我国刑事司法的行刑制度,使行刑种类更加丰富,这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狱政实践的不断完善。三是终身监禁制度增加了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时的评价标准,使得刑罚评价体系更加趋于丰富化。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罚种类的丰富,能够对欲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产生更加强大的震慑力,从而使职务犯罪预防的整体效果提升。

  二、对终身监禁制度实施效果的或然性反思

  1、改造效果的反思

  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就整体而言,可以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另外的一个问题,就是单就个体而言,一旦被判处终身监禁后,则意味着该罪犯无论在监狱之内表现是好还是坏将永无出头之日,“破罐破摔”的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占据其思想的全部,此时刑罚实施的改造价值将会全部丧失。换言之,终身监禁制度与刑罚的改造功能在犯罪个体的身上是有所冲突的。而刑罚实施的终极目的并不在于打击,而在于改造,打击仅仅是初级目的,终身监禁的实施恰恰只体现了打击而忽略了改造,所以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来弥补这一功能上的不足。

  2、实施成本的反思

  通俗地讲,终身监禁就是将罪犯“一关到底”使之在监狱之内度过余生,永不得“重见天日”。这种行刑方式与无期徒刑相比所需要耗费的成本巨大,主要体现在两类成本:一是生存成本。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与无期徒刑相比,在监狱内服刑时间更长,消耗的生活资源、医疗资源更多,而随着其年龄的增加,医疗成本还会呈现出上升趋势,所以消耗的生存成本将更多。二是管理成本。由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重见天日”,因而其狱中的生活表现、劳动改造的表现要远远强于终身监禁的罪犯,所以管理成本也较低。因而,终身监禁制度实施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

  3、配套制度的反思

  由于终身监禁制度刚刚确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全面建立,这就给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带来了很多谜团。例如:如何控制适用终身监禁刑罚的数量,监狱硬件建设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监区来关押终身监禁的罪犯,而且随着终身监禁的罪犯“有来无回”数量不断增加,监区迟早会有被挤破的一天,监狱的建设以及狱警的配备、人员的工资等都将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目前还未建立相关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另外,如何保障终身监禁罪犯的基本人权,也须要配套制度加以详细规范,然而制度对这些问题目前还未涉及。

  三、终身监禁制度设计严谨性分析

  1、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不严谨

  终身监禁被适用的条件是“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一条件看似很简单,意为有重大贪贿犯罪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则可以适用终身监禁。但是,这里的表述并不严谨,法条依然存在其他解释,即被判处死缓是因重大贪贿犯罪还是数最并罚,这里表述得并不清楚。例如:甲犯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犯重大贪贿犯罪被判处十年,合并执行死缓,即杀人是主罪而重大贪贿犯罪是次罪,那么依据文意解释是否可以对甲判处终身监禁,这就成了一个具有疑问的问题。

  2、终身监禁适用标准不明晰

  从终身监禁法律条文的表述上看,终身监禁刑罚并非必然被适用,即使是满足了适用条件,法律适用的结果依然会是“可以”,这实际上是把自由裁量的权力交给了法官,由法官自己来定夺,可见自由裁量的空间是巨大的。通过其他法律规范的表述习惯来看,不难看出一般“可以”的适用标准都会由法律再给予相应的、具体话的描述,这样才能够避免法官权力滥用情形的产生。为了使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更加规范,应当由司法解释对“可以”的情形再加以细化,才能够使该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

  3、终身监禁适用方法存疑虑

  从法律条文对终身监禁适用方法的表述来看,终身监禁的适用方法用的是“决定”二字,而并不是“判决”或者“裁定”,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判决针对实体问题,裁定针对程序问题,而决定则是法院的内部工作问题,法律条文将终身监禁的适用方法用了“决定”一词,是意在表明一种处置权,还是在表明使用的法律文书的规格,这让任何一个读到该条文的人都会产生诸多疑虑。所以,目前从终身监禁的法律条文表述来看,不难看出,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

  4、终身监禁适用时间有疑问

  再从法律条文对终身监禁适用时间的表达来看,依然存在一些意外。问题出在这句话:“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表述上我们可以读出两种含义:一是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即在判决书中同时宣布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此时终身监禁是在判决当时宣布的。二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宣布终身监禁。品味二者的文意,不难看出汉语的语言表述是非常丰富的,但是同时也给我们解释法条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终身监禁制度实施中的完善意见和建议

  1、完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概念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弥补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就终身监禁制度而言,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司法解释给予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应当先着重从规范性上对终身监禁制度作出解释,主要有两点:一是规范终身监禁适用的条件。由于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置初衷主要是为了打击贪腐犯罪,而与其他犯罪无关,所以,司法解释应当规定“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仅限于单一贪贿犯罪而言,而不包括数罪并罚被连带判处死缓的情况。二是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即终身监禁制度并不必然被适用,而是由审判人员选择性适用,这就须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可以”的范围,即哪些情况下才能够导致终身监禁制度被适用,只有规范明确,才能够真正避免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情形。

  2、增加改造功能

  终身监禁虽然可以带来预防职务犯罪的优点,但同时也具有丧失改造功能的缺点。像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行刑方式都具有事前预防、事后改造的价值,要是从功能上看,此类刑罚的功能都是发挥打击与改造相结合的功能,不会偏废其一,而终身监禁则与之大不相同,因为其缺乏了事后改造的功能。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监狱不应也不能或者说也无法成为犯罪分子终身养老的场所、但是若丧失了改造功能,罪犯会报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态与狱政管理人员周旋,从而影响行刑效果。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建议将终身监禁制度中加入改造的功能,使终身监禁的作用能够得到全面发挥。具体做法就是完善特赦制度,并将终身监禁制度与特赦制度相结合,为终身监禁的罪犯开启一善天窗,法律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并不排斥特赦,虽然机会渺茫,但是可以使终身监禁制度增添改造功能,这样终身监禁所发挥的作用将是全面的。

  3、降低实施成本

  终身监禁制度存在实施成本巨大的问题,主要是罪犯生存成本和狱政管理成本总和过高所导致的。针对这一现象,监狱方面可以采取将劳动改造与激励制度相结合的做法,给在劳动改造中表现良好的罪犯一些特殊的奖励,例如劳动积分到达一定程度允许其与家属见面或者共餐,虽然“出门无望”,但是罪犯本身还会有情感需求,狱政管理若能够针对这一特点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采取情感激励,那也等于给终身监禁制度增添了改造功能。与此同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通过劳动改造创造的价值可以与其生活成本抵消一部分,等于降低了生活成本。不仅如此,该做法还会使服刑罪犯摆脱“破罐破摔”的思想,等于减轻了狱政管理的难度,从而降低了狱政管理的成本,于是终身监禁实施的总成本有所降低。

  4、完善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主要是硬件建设方面的,终身监禁“有进无出”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关押终身监禁罪犯的监区或者监狱迟早会有一天被爆满,所以监狱的硬件建设以及是否要将监狱扩容等问题都成为摆在终身监禁制度面前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这一问题眼下还不具有紧迫性,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其紧迫性会与日俱增。为此,完善监狱配套设施建设是十分有必要的,主要可以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括容。就是将监狱的容量扩大以使其能够容纳更多的服刑人员,这是直接方案。二是缩编。就是将监狱内的轻刑犯转移到看守所服刑,这也是目前狱政改革的一个方向。通过扩容和缩编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终身监禁罪犯服刑带来的压力,但这毕竟是间接的,直接做法就是尽量控制终身监禁的适用数量。

  五、结语

  终身监禁制度被确立不久,学术界对其认识尚不深刻,在一遍较好声后以冷静的心态看待终身监禁制度,不难发现该制度的预期效果可能还会存在一些不足,而且该项制度的语言表述也并非无懈可击,主要表现在适用条件、适用标准、适用方法、适用时间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可质疑的地方,这就须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其作出细化性的解释,这样才能够使该制度的实施更加严谨、可靠。

  文/聂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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