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民间法研究——以坞壁组织为研究对象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魏晋南北朝,民间法
  • 发布时间:2015-11-18 10:51

  【摘要】魏晋南北朝是战乱四起的时代,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中国法律儒家化又是自魏已然,以儒家宗法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法律大行其道。坞壁组织在当时作为自保组织存在,内部以血缘为纽带、宗法为依准。在国家失序前提下,坞壁对于研究民间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坞壁;民间法

  一、魏晋南北朝的坞壁

  1、何为坞壁

  魏晋南北朝的坞壁迅速发展起来在永嘉之乱后,主要原因是胡马南下,西晋政府难以抵挡很快就土崩瓦解,各地便纷纷出现了坞壁以自保,《资治通鉴》卷100东晋穆帝永和十二年(356年)条:“燕将军慕舆长卿入积关,攻秦幽州刺史强哲于裴氏堡。”《通鉴》胡注曰:“永嘉之乱,裴氏举宗据险筑堡以自守,后人因而置屯戍,故堡犹有裴氏之名,盖在河东界。”[1]永嘉乱后北方出现的坞壁是时局乱离“豪望自相保聚”,并非政府营建。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坞壁意义已经由原来两汉政府军事防御据点演变为民间自保组织。

  2、魏晋南北朝坞壁分类

  魏晋时期的坞壁,不仅普遍地大量建立,而且也是有各种各样的型式,有豪强地主阶级或中小地主阶级的,也有广大民众建立起来的自卫组织。[2]

  2.1 宗族坞壁

  宗族坞壁都是从血缘与地缘中孕育而来,宗族是在分裂战乱的环境下形成的,以家族为单位,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族为核心,迁居空旷的山险区域,结坞自保,能够抗拒农民起义、防御少数民族贵族人扰、防止统治阶级悍将滥杀等作用。[3]如川蜀薛氏,人称蜀薛,自从迁居河东之后,成了河东强宗大族,拥有大量部曲,薛强于前秦时率领“宗室强兵”,在陈川击破鲜卑族的慕容永的入扰;薛强死,其子薛辫“复袭统其营”,“务农教战,恒以数千之众,摧抗赫连氏”;至薛辩死,薛辩之子薛谨率领坞壁部曲;薛谨死,子薛洪柞世袭。[4]

  2.2 流民坞壁

  从东汉末年汉王朝分崩离析开始,各地豪强门阀拥兵自立割据一方的情况就十分普遍,关中人民因此逃往较为稳定安宁的山地自守。西晋以来战火不断,加之各个政权都有不同的徙民政策,流民问题一直很突出。三到六世纪,北部中国由于华夏统一帝国的崩溃和胡族入侵的鼓荡,战事频仍,基层社会破坏无遗,流民随之而生。[5]北部中国的流民现象尤为严重,大量流民为了生存,仅有诸如李矩、郭默等庶族,还有张平等巨姓强宗。”[6]大姓豪族担任流民坞主,在永嘉以前是极其罕见的,而永嘉之后成为惯例。

  三、坞壁内部法规

  1、坞主设置

  坞主的设置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为自立,二为推举。宗族豪强坞壁的坞主大部分为自立,而流民坞壁的坞主则既有自立也有推举,但无论是推举还是自立,也无论坞主本身是寒门还是豪族,坞主在众人之中都是极具号召力,备受坞民信赖。

  1.1 自立方式产生坞壁领袖

  河东豪强薛氏自蜀迁居河东后自立坞壁,坞主之位传至四世,是当时最强的坞壁组织之一。《北史·薛辩传》记载,薛辩的曾祖父是晋尚书右仆射、冀州刺史、安邑公,薛辩的祖父袭其爵,薛辩的父亲薛强“幼有大志,怀军国筹略”,在后来苻坚伐晋时破慕容永于陈川。强的儿子薛辩“俶傥多大略,由是豪杰多归慕之。强卒,复袭统其营”,薛辩死,子薛谨继续率坞壁部曲自卫自存;薛谨死,子薛洪世袭其位,祖孙四代,凭险自保,前后百余年。坞主自立而又世袭的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尤为紧密。坞主在坞壁之中的角色就如同是家族之中的家长、族长,有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以父与子的关系为坞壁发展的纵轴,坞主甚至可以看做是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

  1.2 推选方式产生坞壁领袖

  庾兖与同族和其他百姓同保禹山,其传记继续写道:“是时百姓安宁,未知战守之事。兖曰:‘孔子云:不教而战,是谓弃之。’乃集诸群士而谋,曰:‘二三君子相与处于险,将以安保亲尊,全妻也。古人有言,千人聚而不以一人为主,不散则乱矣。将若之何?’众曰:‘善。今日之主,非君而谁。’”[7]要实现共保平安的目标,庾兖提醒众人群龙无首则会散乱,这是危险的。庾兖在说服或提醒大家必须组织起来,因为经验是人所共知的,所以众人同意了这个看法“今日之主,非君而谁”,共推庾兖为领袖。坞壁是一个带有武装性质的自卫组织,其领导地位和领导权力的合法性,就十分重要。自立的坞主虽然没有经历过正式公开的推举程序,但是其本身不是有相当的号召力就是坚实的群众基础或是强大的武力支持。推选程序带有一定的民主色彩,[8]虽然这不是国家公权力的合法问题,但是自治组织内部权力的合法化同样是重要且必不可少。这种民主的性质虽然和西方法律精神中的民主不同,但是是一种最简朴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间规则,是民众自治原则中自愿的体现。

  2、坞内规约设置

  坞壁在其组织内部都有法则维持在日常的生活、生产或是战斗中的秩序。如田畴在徐无山的坞壁中就颁布了法令:“畴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馀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9]从史料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田畴颁布的法令包括刑事、婚姻、诉讼范畴的,又有兴办学校这类行政性的法令,范围比较广,能够覆盖到坞民的日常生活。在《晋书·庾兖传》中记载,西晋末年,庾衮率其同宗自保于禹山后,为维系宗族组织内部的团结和有序地组织生活生产,制订了“无恃险,无怙乱,无暴邻,无抽屋,无樵采人所植,无谋非德,无犯非义,戮力一心,同恤危难”的族规,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达到维持坞壁内部赏罚分明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庾兖在禹山坞壁内部,形成井然有序的制度,在动乱年代,中央政府的权威江河日下,国家法令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荡然无存,坞壁内部制定的这套族规就是为维持区域经济的正常进行,将广大的依附者统一起来,使之团结一致的。此种乡规民约可以看做是一种不成文法性质的民间法,用来强化坞壁的组织力和凝聚力。

  四、魏晋南北朝坞壁中的民间法评述

  一般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日常生活生产中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这类民间社会规范,并不被认为是法律,而只是一些行为规则,因为它们未通过国家正式授权,并不能产生如法律一样明确的效果。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饿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通过共同秩序观念而与国家体制连接起来的连续体”,[10]这种观点让我们认识到某些未被授权的规则也有它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制定的成文法更加深入人心,甚至是说成文法内在思想就在于这些共同的秩序观念。通过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合作,协同调和,中国古代传统社会逐步形成了共同秩序的理念,这些生活理念意在建立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等级观念,建立恤孤怜贫、扶助乡里的社会道德。

  用梁治平的话来说,民族法、宗教法、宗族法、行会法、帮会法、习惯法、会社法都属于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魏晋南北朝的坞壁中的规范准则一方面从属于宗族法也就是宗法,另一方面坞主设立中的推举方式,蕴含着民间朴素的民主思想。

  坞壁在大部分情况下以宗族为单位结合在一起,哪怕是流民坞壁也在某种程度上拟制宗族社会的模式,来达到良好的组织性与凝聚性。这种宗族法在国家法失序的前提下,有以下几方面社会功能:

  1、治安功能

  宗族坞壁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家法族规与流民坞壁在形成壁垒后颁布的法令来调整坞壁内的社会关系,维持坞壁内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政府管理失序的缺陷,使得社会底层能够井然有序。大部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在坞壁内部解决,重罪的犯人,在坞壁内也有相关机构能够将其判处死刑。

  2、教化功能

  在宗族坞壁内部,忠孝信义等善恶品评的道德准则与国家秩序正常之时的家族并无二致,一样能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在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所倡导的纲常伦理从宗族、婚姻、嫁娶之礼中表现出来,忠孝信义等道德准则也在宗族坞壁中有所体现。

  3、福利功能

  赈恤贫弱族人在当时的社会来说被认为是一种族内富裕家庭所应尽的义务,是家族、宗族内部各家庭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11]河内获嘉人杨俊,“以兵乱方起,而河内处四达之衢,必为战场,乃扶持老弱诣京,密山间,同行者百余家。俊振济贫乏,通共有无,宗族知故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倾财赎之。”[12]

  杨俊由于战争带领族人隐秘于山间,情况与田畴、庾兖非常相似,杨俊不但赈济贫乏、而还赎回族人的奴仆,可见在坞壁内部赈恤贫弱族人的福利功能依然存在。

  参考文献:

  [1]司马光主编,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一百,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3154-3155页。

  [2]具圣姬:《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坞壁》,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3]赵克尧:《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历史研究1980年6月,第77-90页。

  [4]李延寿:《北史》卷三十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22页。

  [5]谭其骧:《长水集·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8-223页。

  [6]范兆飞,张明明:《十六国北魏时期的坞壁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2月,第16页。

  [7]房玄龄:《晋书》卷八十八,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82页。

  [8]孟宪实:《论魏晋时期坞壁的组织原则——民间社会的民主传统个案》,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12年,第69-80页。

  [9]陈寿:《三国志》卷十一,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40页。

  [10]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11]王仁磊:《魏晋南北朝家庭与家族、宗族关系初探》,北方从论2011年第6期,第80页。

  [12]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三,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664页。

  文/谈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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